资源描述: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通盛交通设施标牌厂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张秀艳联系方式13700058398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 29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27 分 38.045 秒,41 度 49 分 51.555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394 交通及公共 管理用金属标牌制 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金属制品业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 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40 环保投资占比 ()20施工工期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3464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上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 源局)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市中心城区上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020.12.7,已报批,审查意见见附件6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1、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上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符性 主要内容①规划范围隶属于大东区,位于沈阳市大东区 二环内中心城区,东至沈铁路,西至望花街,南至北海街,北至 观泉路,规划面积 414.3 公顷。单元规划人口规模约 8.5 万人, 2 规划建设规模约 380 万平方米。规划时限为 2016 年~2020 年, 规划基准年为 2016 年。②功能定位沈阳市北部现代化的城市 居住区之一,是集居住、整车生产、配套服务等功能与一体的综 合功能区。③用地布局单元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 地约 390.7 公顷,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约 7.5 公顷、 特殊用地约 16.1 公顷。④五线控制规划“五线”控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 建筑(含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控制紫线、城市各类绿 地范围的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域的控制蓝线、 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黄线、城市规划道路的控制红线。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29号, 成立于1979 年,为生产交通设施标牌项目,由于企业成立较早,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尚未实施,故一直未办理环评。2001 年 企业取得土地证(项目土地为工业用地(地号030102201), 2020 年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上园单元控 制性详细规划,拟规划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居住用地,由于项 目设立时该地区未进行规划,根据政策要求,如涉及到搬迁,建 设单位承诺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承诺书见附件 8)。具 体详见附图 6, 符合 沈阳市中心城区上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 2、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上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 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相符性 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上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批稿2020 年 12 月。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相符性详见表 1-1。 表表 1-1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清单 类型 准入内容受评规划准入内容及相符性 空间 布局 约束 1、针对生态保护红线,明确 不符合生态功能定位的各类 禁止开发活动; 规划单元范围内有一处生态保护 红线,即二环路网廊道生态保护 红线区观泉路段,属于城市生态 功能服务红线区,二类生态红线 保护区。其管控要求不得建设与 园林绿地管理要求不符的建设项 目;红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不 3 得占用;妥善保护红线区内的花 草树木、野生动物和园林绿化设 施, 禁止在园林绿地内进行采石、 挖砂、取土、建坟、烧荒、放牧 等破坏景观环境的行为。严禁将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 渣等污染物排入红线区。但若生 态保护红线区内涉及重大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时,应予 以准许。本项目不涉及 2、 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 态空间,明确应避免损害其 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 量的开发建设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 3、针对大气、水等重点管控 单元,开发建设活动避免降 低管控单元环境质量,避免 环境风险, 管控单元外新建、 改扩建污染型项目,需划定 缓冲区域。 规划区实施集中供暖,禁止新建 分散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 单元内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满足相关排放标准。本项目集中 供暖(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 司) 规划区实施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需预处理的废水经预处理后与生 活污水汇集到市政管网,排入沈 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 排入辽河。本项目不涉及 逐步对单元内不符合规划的工业 企业实施搬迁,上汽通用(沈阳) 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400m 卫生防 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学校 等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土地证为 工业用地,由于项目设立时该地 区未进行规划,实际规划后该项 目所在地为居住用地,根据政策 要求,如涉及到搬迁,建设单位 承诺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 (承诺书见附件 8)。 规划单元内教育用地禁止建设 P3、P4 实验室。本项目不涉及 4 号线外轨中心线 36m 内禁止新 建居住、 文教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21m 内以内禁止新建商业建筑; 10号线外轨中心线36m内禁止新 建居住、 文教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21m 以内禁止新建商业建筑;新 建学校、医院以及住宅建筑应与 主干路、地铁等保持适当距离。 本项目不涉及 4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1、如果区域环境质量不达 标,现有污染源提出削减计 划,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 放的开发建设活动,新建、 改扩建项目应提出更加严格 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 果区域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禁止新增重点污染物 排放的建设项目; 受评规划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区 域环境质量不达标,环评建议 现有污染源提出削减计划如下 1、保留的上海通用(沈阳)北盛 汽车有限公司暂时处于停产状 态,但若回复生产,应持续进行 清洁生产改造;逐步对单元内沈 阳红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鸿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 25 家 不符合规划的工业企业实施搬 迁,未搬迁前鼓励进行环保技术 改造, 不得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土地证为工业用地,由于项 目设立时该地区未进行规划,实 际规划后该项目所在地为居住用 地,根据政策要求,如涉及到搬 迁,建设单位承诺积极配合政府 相关部门工作 (承诺书见附件8) 。 2、 医疗机构建设单位应维护好其 污水处理站和医疗废物暂存间等 医疗设施,避免发生故障,危险 废物严格执行危废管理制度及转 移联单制度;其热源锅炉禁止使 用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 医疗废水须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满 足相应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 管网;并且,在进行改建或扩建 时论证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废物 暂存间是否存在(处理工艺、位 置等)优化的可能性,进一步降 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放射性污 染源应当严格采取辐射屏蔽、辐 射安全联锁和辐射剂量监测等辐 射安全措施, 达到辐射安全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3、 规划单元内商业服务单位涉及 排放餐饮油烟的,必须按照饮 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中相关要求进 行分类,按照其规模安装相应净 化效率的油烟净化器,并设置隔 油池和独立烟道。本项目不涉及 2、如果区域环境质量达标, 新建、改扩建项目保证区域 环境质量维持基本稳定。 环境 风险 防控 针对涉及易导致环境风险的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 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 新建、改扩建项目,提出禁 止准入要求或限制性准入条 件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依法依规对单元内企业进行环境 风险管控,每三年应编制企业应 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尤 其是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应开展储 配分公司,应进行重点评价。 本项目不涉及 5 文物 保护 / 单元有 1 处市级文物柳条湖“九 一八”事变炸弹碑, 其保护范围为 碑座南、北各 20 米,东、西城市 规划线为准;建设控制地带为东 至规划路,西至铁道,南至环城 路,向北五十米。本项目不涉及 资源 开发 利用 要求 1、执行区域已确定的土地、 水、能源等主要资源能源可 开发利用总量; 规划区规划范围为 414.3 公顷, 用水指标为 1551.25 万 m3/a。 2、针对新建、改扩建项目, 明确单位面积产值、单位产 值水耗、用水效率、单位产 值能耗等限制性准入要求; 以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相关产 业能耗、水耗要求为基准,禁止 引进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 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相关产业 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 禁止引入高污染、高能耗企业。 本项目不涉及 3、 对于取水总量已超过控制 指标的地区,提出禁止高耗 水产业准入的要求;对于地 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 采区,提出禁止新增、限制 地下水开发的准入要求; 禁止高耗水产业入驻单元;规划 统一供水,禁止引进的企业开采 地下水。本项目不涉及 4、针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止新建、改扩建采用高污 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禁止新建、改扩建采用高污染燃 料的项目和设施,但单元内热源 进行环保技术改造除外。本项目 不涉及 6 其他符合性分析 1、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 29 号,地理坐标 为东经12327′38.045″,北纬4149′51.555″。项目 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 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土地证见 附件 4),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 选址合理。 2、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 29 号,西侧隔望 花南街为九一八历史博物馆、东侧住宅楼,南侧住宅楼、北侧隔 上园路为加油站,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项目周边关系图见 附图 2。 本项目厂址用地外形整体呈矩形,根据厂区总平面布置规 划,主要生产车间位于厂区北侧远离居民区,印刷废气排气筒位 于北侧、擦字废气排气筒位于西侧,均位于远离居民区一侧。厂 区设置一个主出入口,位于厂区西侧。 综上所述,项目平面布置合理,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见附图 3,各层平面图见附图 3-1、3-2、3-3。 3、产业政策分析 本项目主要为汽车车牌生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 和淘汰类范围,属于允许类;因此,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是相符 的。 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 环境准入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 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 7 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本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2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 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保护红 线 本项目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点, 根据 2016 年 9 月 9 日, 沈阳市政府颁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 [2016]113 号),判定本项目不在大东区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见附图 6。 符合 环境质量底 线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均满足相应环境质 量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不满足环境 质量标准要求,为不达标区,本项目产生的非甲 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最大程度 降低了项目非甲烷总烃对环境空气的贡献率,项 目所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不会因本项目的建设而 降低,没有触及环境质量底线。 符合 资源利用上 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资源消 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本项目不在其列。项目产生污 水及废气均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浓度对环境质 量现状贡献值较小,且该项目不存在较大环境风 险,因此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符合 表表1-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见沈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 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 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 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 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 重点。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 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 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 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所在为 重点管控单元。 本项目运营期 产生污染物均 采取有效措施。 符合 8 实施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全 面强化“三线一单”指导作用;不断完善应用 机制和技术保障; 实行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估。 根据沈阳市生 态环境局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等, 本项目均不在 其列,符合环境 准入要求。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5、三大污染防治计划符合性分析 2018 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 动计划,2015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 (即“水十条”),2016 年 5 月 28 日,国务院印发了土 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 本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等现行环境 管理要求选取其中相关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表 1-4 三大污染防治计划三大污染防治计划”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项目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序号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1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1.推进 清洁取暖。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 4.实施散 煤替代。项目厂房不供暖,办公区 域电采暖符合。 本项目采用集中供暖 (沈 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 司) 符合 2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7.优化 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 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 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 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 项目符合区域“三线一 单”相关要求符合 3 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 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建设项目各项污染物全 部达标排放 符合 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序号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1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不涉及符合 2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五) 调整产业结构 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本), 本项目不在过剩产能和 符合 9 淘汰落后工艺范围内。 3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八)控 制用水总量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符合 4四、强化科技支撑不涉及符合 5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涉及符合 6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督不涉及符合 7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不涉及符合 8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不涉及符合 9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 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 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 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 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 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 机制。 本项目运营后建立环境 管理机构,落实治污,减 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 任,确保达标排放,自觉 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 任。 符合 10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不涉及符合 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序号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1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土壤为Ⅳ类项目, Ⅳ类建 设项目不开展土壤环境 影响评价 符合 2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不涉及符合 3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不涉及符合 4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不涉及符合 5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不涉及符合 6六、加强污染源监管不涉及符合 7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 防工作 (十八) 严控工矿污染。 (十 九)控制农业污染。(二十)减少 生活污染。 本项目生活垃圾能得到 妥善处理处置 符合 8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不涉及符合 9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不涉及符合 10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不涉及符合 综合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 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相关内容,符合现行的环境管理政策要求。 表表 1-5 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正)相符性分析修正)相符性分析 10 序 号文件要求 本项 目情 况 符合 性 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 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停止使用 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清洁 能源。 本项 目集 中供 暖 符合 2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 热专项规划或者热电发展规划,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 目和大型区域热源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 热。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优先 选用清洁能源供热。 本项 目使 用电 符合 3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燃煤 锅炉(设施)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 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新 建、扩建和改建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和相关规划。 不涉 及 / 4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散煤替代和补贴政策,推广 使用太阳能、风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 洁能源。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优质煤炭和民用清洁燃烧炉具。 本项 目集 中供 暖 (沈 阳房 兴供 暖有 限责 任公 司) 符 合 5 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控 制煤炭、钢铁、水泥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 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不涉 及 / 6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 目。现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 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企业单位, 应当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 改造和工艺更新,防止恶臭污染物排放。 不涉 及 / 表表 1-6 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 修正)相符性分析修正)相符性分析 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1 禁止向地表水体及其保护区排放、 倾倒下列 物质(一)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 弃物;(二)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 液; (三)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 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 含有汞、 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 剧毒废渣;(五)经消毒处理,未达到国家 本项目无生 产用水,固 废均有效处 置 符合 11 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其他污 染地表水体的物质。 2 实验室废液应当单独收集,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安全处置,禁止排入污水管道。 不涉及/ 3 在浑河城市段、秀湖、沈阳西湖、卧龙湖、 南运河、新开河、蒲河和卫工河等景观、娱 乐用水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污口,禁止 行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艇)。 不涉及/ 4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 度,会同水利、城建、农业、卫生等主管部 门组织监测网络,建立环境监控预警体系。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 制定的本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应当报 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无生产 用水 符 合 5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规 划,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符 合新型工业化要求的工业企业入驻园区, 严 格控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水污染物 的工业建设项目。 不涉及 符 合 6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进行处理的污水, 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 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内的污 染物;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有病原 体的污水; (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有机污 染物的废水; (四)可能影响公共污水处理 设施正常运行的废水。 本项目排水 符合辽宁省 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 进水水质标 准要求 符 合 表表 1-7 项目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项目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正)相符性分析修正)相符性分析 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1 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 取隔声、消声、减震等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 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已对生产设施 合理布局,并采取隔 声、消声、减震等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符合 2 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 者从事机械加工金属、石材、 木材等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 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 本项目符合标准符合 3 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 按照管理权限,必须提前 5 日 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不涉及/ 12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 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 噪声污染的设备 不涉及/ 表表 1-8 项目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 性 综 合 性 政 策 对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不 予 批 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为汽车车 牌制造,选址为 工业用地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 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 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 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经过现状监测, 项目所在区域的 环境空气、声环 境均满足相应环 境质量标准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 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各项污染 物经过相应的污 染防治措施治理 后,均能达标排 放 符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提岀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不涉及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 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 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 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 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 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9.低速电动车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 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存储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限库、 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 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生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3 态 保 护 红 线 区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 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 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 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 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 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 或者倾倒固体废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 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 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 得增加污染负荷。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 避让的铁路、公路、 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水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小型造纸、制革、 印染、炼焦、 炼硫、炼碑、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 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 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 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 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 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 废水处理资质且岀水达到国家 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 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 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 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4 处理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 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 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 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 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 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 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 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 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 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 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 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 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 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 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 加排污量。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5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 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 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碑等有毒 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 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 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 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 炉;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恶臭气 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 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 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 气体;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 替代;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 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自 然 保 护 区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 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 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 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 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 救措施;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 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 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 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土 壤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根据现场勘查, 本项目危险废物 暂存间均进行地 面重点防渗(详 见附图 4) 符合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6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 矿渣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 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 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 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 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 土地复垦;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 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 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 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 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 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 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 提岀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 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 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 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 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 量替换的原则, 无明确具体总量 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 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 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 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固 体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 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 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7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 垃圾填埋场;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 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 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的危废暂 存间符合相关要 求 符合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 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森 林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 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 的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湿 地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 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 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 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 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 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 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 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 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 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 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 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8 求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 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1) 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 变湿地用途;(2)永久性截断 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3) 非法挖砂、采矿;(4)过度放 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 生;(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 和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 捕滥采野生动植物;(7)投肥、 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 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 物;(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 态功能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的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 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 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 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 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 一律不得审批; 根据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 本),本项目 为“允许类”项目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 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 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1 年版)岀台后 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在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之列 符合 园 区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 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 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 目。 本项目产品为汽 车车牌,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 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 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 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品生 产的建设项 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表表 1-9 本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19 序 号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1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通过使用水性、粉末、 高固体分、无溶剂、 辐射固化等低 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 辐射固化、 植物基等低 VOCS含量的油墨, 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 生物降解等低 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 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 替代溶剂型涂料、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