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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 目名称 沈阳同青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 码 无 建设单 位联系 人 葛俊联系方式18840699696 建设地 点 沈阳市浑南区远航东路 89-12 号 1 门 地理坐 标 ( 123 度 30 分2.305 秒, 41度 44 分 3.115秒) 国民经 济 行业类 别 M7452检测服务 M7461 环境保护监测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 研究和试验发展 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 基地 建设性 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 批(核准 / 备案)部 门(选 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 (万元) 200环保投资(万元)6 环保投 资占比 () 3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 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867.7 专项评 价设置 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 行)表 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开展大气专项评价,设置原则 详见表 1-1。 2 表表 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 的类别 设置原则本项目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 二噁 英、苯并[α]芘、氰化物、氯气且厂 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 目标 2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 染物(三氯甲烷)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但由于三氯甲烷无适用本项目 的排放标准, 石油化学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等标准不适用于本项目, 故不设 置大气专项评价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 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 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 过市政管网排入上夹河污水处 理厂,无直排废水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 量超过临界量 3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危险物质存储量均未超 过临界量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 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 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 污染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 不涉及 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 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 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 录 B、附录 C。 规划情 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张官单元(编码GNZG)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沈政〔2019〕80号; 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情 况 规划环评正在编制中 3 规划及 规划环 境 影响评 价符合 性分析 1、规划范围相符性张官单元东至文溯街,南至三环高速公路,西至 长青南街,北至南堤东路,单元面积约 5.8 平方公里。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浑南区远航东路 89-12 号 1 门,属于规划范围内。 2、规划定位相符性围绕高等教育,形成居住、产业协同支撑的浑南 区东部重要教育科研中心。本项目不属于工业生产类项目,属于服务业中 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会对高等教育区以及居住区造成较大环境影 响,因此本项目符合张官单元规划定位。 3、用地布局相符性居住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布局在沈抚城际铁路 北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在浑南东路两侧,主要为教育、 科研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在望水路北侧、文汇街东侧。工业用 地为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在沈抚城际铁路两侧。物流仓储用地为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布局在远航东路南侧。绿地与广场用地主要为沿街公园、滨水 公园绿地及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地。根据用地规划图可知,本项目 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符合张官单元规划用地布局。 4 其他符 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检测服务行业,根据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第 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业”,因此本项目为鼓励类,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要求。 2、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远航东路 89-12 号 1 门,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选址合理可行。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评[2016]150 号)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 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 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 评制度, 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 1-2。 表表1-2“三线三线一单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中 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不能 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针对沈阳市季节性污染特 征,沈阳市政府通过一系列市政行为来加强对沈阳市环境 空气质量的治理与管理。采取措施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 空气质量中 PM2.5超标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环境空 气质量能够明显得到改善。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影响预 测,本项目运营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基 本可以保持现有水平。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生产过程消耗一定量的水资源和电能,资源消 耗量较少。 符合 5 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名录,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版)的通知等内容,该项目 均不在其列,本项目符合以上各环境准入条件。 符合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三线一单”要求。 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辽 政发政发[2021]6 号号相相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 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精神,推动辽宁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辽宁省人 民政府于2021年2月17日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 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提出相应意见。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符合性下表。 表表1-3 项目与关于实施项目与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 析一览表析一览表 标 题 内容符合性分析 判 定 分 区 管 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 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 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 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 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 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 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 市浑南区远航东 路89-12号1门 内,经查询属于 优先保护单元。 符 合 6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 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 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 建立“1414N”四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 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 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 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以下简称“一 圈一带两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 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 “N”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具体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 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 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不涉及 三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 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 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 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 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 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 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不属于大 规模、高强度的 工业和城镇建设 活动,运营过程 产生的废气、废 水、噪声可以稳 定达标排放,固 体废物得到合理 处置,可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基本 要求,符合分区 环境管控要求。 5、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见(沈政发【2021】】10号)号) 以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年版))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对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2021】10号),“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 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 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 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 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 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 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 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 稳定。” 7 对照“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及“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 询申请表可知,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为优先保护单元,环境管控单 元编码为五三街道ZH21011210037。“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见 附件4,本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不属于工业类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 策,项目排放污染物量较小,排放浓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故本项目符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对 于优先保护单元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可知,该单元生态环 境管控具体要求见下表。 表表1-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管控 类别 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空间 布局 约束 (1)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和水源保护 无关的建筑物,已建成的上述建筑物,限期迁出;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 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 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限期迁出或关停;禁止设置城市垃圾、 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 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对照高新技术产业 区净水厂水源饮用 水水源一级、二级 保护区示意图以及 其拐点坐标,本项 目不在饮用水水源 一级、二级保护区 内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符合 环境 风险 防范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 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按要求报上一级 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饮用 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设有应急物资(装备)储 不涉及符合 8 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饮用水源的补 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 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 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 利用 效率 //符合 6、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对照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进行分析判定,详见下表。 表表 1-5 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分析分析 判定情况判定情况 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 是否 列入 一、综合性政策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 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规 模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划 否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 气质量不达标区域,建设 单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可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否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污水、废 气和噪声等污染物防治 措施可以使污染物达标 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合理 处置 否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 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 施; 不涉及否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 大缺陷、 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否 9 不合理;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 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 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 项目 否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 目;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中“第一类,鼓励类” 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 业”,不属于限制类和淘 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否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 态红线一类区及二类区 否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 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 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 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 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 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 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 件;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 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浑南区远航东路 89-12 号 1 门,所在区域不属于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否 10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 目。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 护区及风景名胜区范围 内 否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 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 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 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左述 有可能污染耕地土壤项 目 否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 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修正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 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等相关政 策要求 否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 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 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 关不得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 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 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否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 氯气、 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铵等 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 剧毒 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1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的要求; /否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 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 废水以及噪声能够达标 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合理 处置 否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一)石化化工业不涉及否 (二)医药制造业不涉及否 (三)汽车制造业不涉及否 (四)畜禽养殖业不涉及否 (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不涉及否 (六)造纸和纸制品业不涉及否 (七)塑料制品业不涉及否 (八)水泥制造业不涉及否 (九)铸造和锻造业不涉及否 (十)钢铁业不涉及否 (十一)废钢铁加工业不涉及否 (十二)“三磷”类建设项目(磷矿、磷化工和 磷石膏库) 不涉及否 7、、“水、气、土十条水、气、土十条”符合性符合性 ((1))“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2015年4月16日, 国务院发布了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即“水十条”) , 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 表表1-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情况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情况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符合情况 (二)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 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 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年 本项目不属于落 后产能,属于国家产 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符合 12 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二)4、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 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 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 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并在沈煤集团等 重点企业开展试点。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 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 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 循环利用率。 本项目废水经化 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 管网排入上夹河污水 处理厂。 符合 ((2))“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 表表 1-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情况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情符合情 况况 (一)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 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 开展地方重 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 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 取缔一个。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的 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符合 (三) 11、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 高污染和资源性行 业准入条件。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 (三)1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 步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约 束,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 手段, 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等21个重点行业 的全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 能,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 类项目。 符合 ((3))“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 表表1-8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情况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情况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五)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 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 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 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本项目为第三方实 验室项目,污染物产生 量较少且在实验室内完 成,不会对土壤环境产 生影响。 符合 13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执行 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 学校、 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 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有色 冶炼、焦化行业企业 符合 8、、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 〔〔2021〕〕40 号号))、、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委发辽委发 〔〔2022〕〕8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中发〔2021〕40 号)、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 委发〔2022〕8 号)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 表表 1-9相符性一览表相符性一览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符合情况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中发〔〔2021〕〕40 号号)) 五、(二十三)有效管控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 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未依法完 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 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 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 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 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完成重 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 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 修复。 本项目为第三方实验室项 目,污染物产生量较少且在实 验室内完成,不会对土壤环境 产生影响。 符合 五、(二十五)加强新污染 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 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 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 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 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 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 VOCS排放的原辅材料消耗量 较少,且设置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 物的排放。 符合 14 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 险管控措施。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委发〔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委发〔2022〕〕8 号)号) 二、(一)3、坚决遏制高耗 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对“两 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 置、动态监控。严格把好新建、 扩建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 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 关。支持符合规定特别是生产国 内短缺重要产品、有利于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项目发展。稳 妥做好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合 理设置政策过渡期,积极推进有 节能减排潜力的项目改造升级。 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停批停建 不符合规定的“两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 二、(一)4、推进资源节约 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坚持节约 优先,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 配置,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 效利用,推动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实施全民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 社会。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 度,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科学 合理有序开发海洋资源、矿产资 源,提高开发利用水平。继续推 进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推动大 宗固体废弃物和工业资源综合利 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污水循环 利用。到 2025 年,全省万元地区 生产总值用水量较 2020 年下降 1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达到 0.593。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 施清洁化改造,对能源、钢铁等 14 个重点行业存在“双超、双有” 和高耗能的重点单位,分年度实 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本项目生产过程消耗一定 量的水资源和电能,资源消耗 量较少。 符合 二、 (一)5.加强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围绕构建“一圈一带两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 符合 15 区”区域发展格局,衔接国土空 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推 进城市化地区高效集聚发展,促 进农产品主产区规模化发展,推 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型发展,形 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 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 格局。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区域 生产力布局。健全以环评制度为 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 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 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 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 会经济影响评估。 环境分区管控意见中要求,本 项目不属于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版)中所列情况,符合沈阳 市准入要求。 二、 (二)2.实施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治理达标行动。以石化、 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和 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 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 治理。到 2023 年,万吨及以上原 油成品油码头(及对应的储油 库)、现役 8000 总吨以上的油船 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 VOCS排放的原辅材料消耗量 较少,且设置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 物的排放。 符合 9、、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及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及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文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10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文件相符性一览表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文件相符性一览表 相关要求相关要求情况分析情况分析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号) 新、改、扩建涉 VOCS排放 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 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 施。 本项目有机废气经通风橱 (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15m 高排气 筒排放 符合 辽宁省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消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消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 69 号)号) 16 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采 取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 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因地制宜 推进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 农业源等领域 VOCS污染减排。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 橡胶制品、炼焦化学等行业,严 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加强 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 VOCS排放的原辅材料消耗量 较少,且设置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 物的排放。 符合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 知(沈环发〔知(沈环发〔2021〕〕4 号)号)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 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 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 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 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 项目 根据辽宁省“十三五”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消减工作 实施方案“新建涉VOCs排放的 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 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 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 化工集聚区块”,本项目不从事 工业产品生产,不属于重点工 业企业以及化工项目 符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 炭吸附、UV 光催化/光氧化、低 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 含有活性 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 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 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 本项目不采用单一处理工 艺,采用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 处理废气,其中活性炭碘值不 低于 800 毫克/克,且在后文中 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 间。 符合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号) 力推进低 (无) VOCs 含量原 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 家要求的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 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 台账, 记录 VOCs 原辅材料名称、 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 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 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 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建立 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料 (各 种实验试剂) 使用量、 回收量、 废弃量、 去向以及 VOCs 含量 等相关信息,并保存至少 3 年; 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符合 17 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 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 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 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 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 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 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 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 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 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 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 料;将低 VOCs 含量产品纳入政 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 中优先使用; 引导将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 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环大气〔〔2021〕〕65 号号)) 一、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 改“回头看” 二、 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 展排查整治 本单位现有工程不涉及挥 发性有机物治理,不存在问题 整改以及“回头看”等问题;针 对通知中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 成树脂等石化行业, 有机化工、 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 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 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 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 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 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 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 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装卸、 敞开液面、泄漏实验与修复 LDAR、 废气收集、 废气旁路、 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 况、 产品 VOCs 含量等 10 个关 键环节),本项目不涉及以上 突出问题。 符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 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本项目产生 VOCs 的生产 环节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密 18 五、废气收集设施 治理要求产生 VOCs 的生产环 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 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 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 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 宜建设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 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 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 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 不低于 0.3m/s; 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 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 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 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 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 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 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 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 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 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 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 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 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 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 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 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 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 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 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 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 于 VOCs 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 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 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 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 的单位处理处置。 闭性较好;本项目有机废气产 生量较小不属于治理难度大、 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 的,故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工 艺,在选择活性炭时选择碘值 不宜低于 800mg/g 的颗粒活性 炭作为吸附剂时,足额充填、 及时更换;加强日常运行维护 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 备“先启后停” 19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 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 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 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 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 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 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 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 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 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 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 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 1100m2/g(BET 法)。一次性活 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 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 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 明材料。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 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 中。 本项目 VOCs 物料为实验试 剂, 至使用前均为购买时原始 密封状态, 仅在添加物料时开 封, 添加完成后即刻封闭盛装 容器。 符合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名 称、使用量、回收量、废气量、 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台 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企业在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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