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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产能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产能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蔡洪鹏 联系方式 15541930610 建设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 68 号 地理坐标 (东经 123 度 42 分 52.170 秒,北纬 41 度 55 分 3.670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720 化学药品制 剂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中 47“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单纯药 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 物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3000 环保投资(万元) 10 环保投资占比() 0.3 施工工期 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2 规 划 及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符 合 性 分 析 无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修改版),本项目不属于鼓 励、限制、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路 68 号,本项目依托公司现有生产线及其他配套设 施,项目周围无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项目区域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 基础设施完善,项目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①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1。 表表 1-1 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要 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 68 号;根据沈阳市浑南区生态保 护红线区划图(见附图 6),本项目不在沈阳市浑南区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选取2021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环境空气六项污染物中 O3、PM10、PM2.5浓度均不能满足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标准,项目所在 区域为不达标区。本项目严格落实环评中提出的环保设施和措施, 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项目 实施后可维持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现状等级, 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可接受,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项目资 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本项目所在地属符合 3 清单 于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 险、资源利用效率均满足相关要求。 ②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 分析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 〔2021〕10 号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本项目所在地属于优先 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详见 1-2。 表表 1-2 项目所属的环境管控单元一览表项目所属的环境管控单元一览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所属 区域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 分类 沈阳兴齐眼 药股份有限 公司增加产 能项目 沈阳市浑 南区泗水 街 68 号 浑南区 ZH21011210047 沈阳辉山风景名胜区 优先保护 单元 ZH21011210046 沈阳市浑南区一般生态 空间 优先保护 单元 ZH21011220022 沈阳市浑南区重点管控 区 重点管控 单元 项目与管控要求符合性见下表 表表 1-3 项项目所在目所在区域环境管控单元总体区域环境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管控要求 环境管 控单元 编码 主要环 境属性 管控 类型 管控要求 项目情况分析 符 合 性 ZH21011 210046 优先保 护单元 (沈阳 市浑南 区一般 生态空 间) 空间 布局 约束 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 进行管理,功能属性单一、管控要求明确 的生态空间, 按照生态功能属性的既有规 定实施管理;具有多重功能属性、其均有 既有管理要求的其它生态空间, 按照管控 要求的严格程度,从严管理;尚未明确管 理要求的其它生态空间, 限制有损主导生 态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本项目不新增用 地,依托厂内现有 生产线生产,对生 态无影响 符 合 ZH21011 220022 重点管 控单元 (沈阳 市浑南 区重点 管控 区) 空间 布局 约束 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 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修改版) 和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符合国家 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 (2021 修改版)和 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 (2021 年版) 符 合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 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 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 “上大压 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热电 联产及燃煤发电 符 合 3. 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 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平均供电耗煤低 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 发电 符 合 4 4. 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 不 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城市建成 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 放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 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符 合 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 锅炉 符 合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1. 建成区外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实现 达标排放,或实施废弃拆除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 锅炉及工业炉窑 符 合 2.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 严格执行 (行业、 国家或省级) 排放标准,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本项目无新增 VOCs 排放,现有 项目 VOCs 排放满 足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 (GB37822-2019) 符 合 3.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 理 本项目已编制“一 厂一策”方案并执 行管理 符 合 资源 开发 效率 要求 1. 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 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 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 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 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 高污染燃料包括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 /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 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 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 煤焦油。 本项目不新建锅 炉,不涉及高污染 燃料 符 合 2.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 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 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 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 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 料。 本项目不新建锅 炉,不涉及高污染 燃料 符 合 ZH21011 210047 优先保 护单元 (沈阳 辉山风 景名胜 区) 空间 布局 约束 1. 坚决禁止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的开发建设活动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本项目不新增用 地,依托厂内现有 生产线生产,对生 态无影响 符 合 2.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 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符 合 3.将生态保护红线区纳入山水林田湖生态 保护与修复工程 符 合 4.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未利用土 地, 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开发利用,影响生 态功能 符 合 5.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符 合 (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 5 表表 1-4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编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 符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1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不新增用地,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项目无新增废气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 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 控制生态破坏。 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 原有项目无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问题 符合 2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 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 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不在生 态保护红线区内。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 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 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 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 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 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 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 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 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 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3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 染、 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十五 小”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 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 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化 工、 化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等项目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 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 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厂区内设有污 水处理站,废水处理 后排入棋盘山泗水科 技城污水处理厂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 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 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 本项目非上述行业 符合 6 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 4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项目所在地不在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内。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 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 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5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 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 厂区现有污水站产生 恶臭气体经收集后, 采用生物脱臭塔净化 处理,处理后 20m 高 排气筒排放 符合 6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 产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 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 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 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 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 治理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7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 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 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 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7 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 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 修复无关的项目。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 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 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 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 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 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 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 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8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 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 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依托现有固废 暂存间及危废暂存 间,现有固废暂存间 及危废暂存间建设符 合要求 符合 9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 和林地的行为。 项目不涉及林地 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10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项目不涉及湿地 符合 11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项目,不存在 落后、淘汰工艺。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禁 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在国家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内 符合 12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8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 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无规划 环评要求,本项目为 扩建项目,依托公司 现有生产线及其他配 套设施, 不进行土建, 不新增占地,不新增 生产线,仅对现有部 分产品进行增加产 能,故项目选址合理 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 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 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符合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以 及相关标准、技术规 范的要求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 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符合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 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能耗较小,可 达到清洁生产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二)医药制造业 1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 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 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 依托公司现有生产线 及其他配套设施,不 进行土建,不新增占 地,不新增生产线。 满足沈阳市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2021 年 版) 要求, 满足 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要求 符合 2 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 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 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3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 内 符合 4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 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 放的项目 本项目不增加大气污 染物排放总量,水污 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 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符合 (5)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 项目与项目与“水、水、气气、土、土十条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水、气、土十条”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9 气 十 条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强工业企 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 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深 化面源污染治理。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 符合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 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 硬化。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 尘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土建,不 涉及煤堆、料堆 符合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移动源 污染防治;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 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违规在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 行业,不在淘汰落后产 能的范围内,也不属于 产能过剩行业 符合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 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 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 能,所用设备不属于落 后设备 符合 水 十 条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 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 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本项目不取用地下水, 生产、生活用水由市政 供水管网供给。 符合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 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 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并在沈 煤集团等重点企业开展试点。鼓励钢铁、纺织印染、 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 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 率。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企业 符合 土 十 条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 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 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厂区地面均做水 泥硬化处理,项目运行 不会造成土壤污染。 符合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 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 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有色冶 炼、焦化行业企业。 符合 10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 设 内 容 1、项目、项目背景背景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77 年 3 月 24 日,是一家专业从事眼科药物研 发、生产及销售的国家级火炬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四十年来,秉承“经营健康、缔 造光明”的企业理念,以“专心、专注、专业”的工作精神投入到人类眼健康产业。公 司专注于眼科行业,是目前国内眼科产品研发技术水平最高的专业眼药制药企业之一, 公司拥有抗菌药、抗炎药、人工泪液、角膜修复药、抗疲劳药、散瞳药、手术用药、干 眼治疗药等八大系列十五个重点产品,为眼科疾病治疗领域提供了高品质的产品。 公司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 68 号,占地面积 76436m2,在兴齐眼药厂址内,公司 先后建设七个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依托现有厂区生产线建设,不新建厂房,不新建生产线,主要 对硫酸阿托品滴眼液等产品增加产能,同时对氧氟沙星滴眼液等产品进行外委,不再在 厂区内生产,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 具体项目组成及工程建设内容见表 2-1。 表表 2-1 本项目组成及工程建设本项目组成及工程建设内容内容 工 程 类 别 工程 内容 现有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 全厂建设内容及变化 情况 建设内容 备注 主 体 工 程 生产 中心 1 座,建筑面积 19960m2,2F。包含一 区 1 线、一区 2 线、二 区生产线、三区生产 线、四区生产线、五区 生产线、六区生产线, 共 7 条生产线 依托现有 7 条生产线, 对 硫酸阿托品滴眼液等产 品增加产能 依托现 有生产 线,仅 产品增 产 无变化,仅产品增产 小牛 血提 取车 间 1 座,建筑面积 1845m2,3F。包含 1 条小牛血提取生产线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药理 实验 室 1 座,3F,建筑面积 2448m2,含动物房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辅 助 工 程 锅炉 间 4 台 2t/h 的燃气锅炉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仓库 建筑面积 4476.83m2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门卫 1 建筑面积 75.5m2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11 门卫 1 建筑面积 75.5m2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公 用 工 程 供电 市政电网统一供给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供水 采用市政自来水, 设置 1 座 900m3的生活、生 产水池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排水 厂区污水站处理后经 市政排水管网最终进 入棋盘山泗水科技城 污水处理厂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供暖 市政供暖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蒸汽 生产用蒸汽由自建的 4 台 2t/h 的燃气锅炉提 供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环 保 工 程 废气 生产线中塑料成型废 气经空调系统收集, 经 楼顶空调出风口处二 级活性炭吸附后, 在楼 顶无组织排放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燃气锅炉废气经低氮 燃烧器处理后 20m 高 排气筒排放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污水站废气经生物脱 臭塔净化处理, 处理后 20m 高排气筒排放 依托现有生物脱臭塔, 在 末端新增一套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 新建 在末端新增一套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 药理实验室产生的恶 臭气体和实验室排风 分别经活性炭过滤系 统吸附后, 在楼顶无组 织排放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废水 厂区污水站处理后经 市政排水管网最终进 入棋盘山泗水科技城 污水处理厂 依托现有 依托 不变 噪声 采用低噪声设备, 设备 安装隔声减振措施 采用低噪声设备, 设备安 装隔声减振措施 新建 新增 固废 危废暂存间 1 座, 暂存 废活性炭、实验室废 液、不合格品,面积 24m2 危废依托现有危废暂存 间暂存 依托 不变 乙醇库 1 座, 暂存废乙 醇,面积 12m2 废乙醇为危废, 将废乙醇 转移至现空置的 2危废 暂存间,其满足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 修改单 新建 废乙醇转为危废处 理,将废乙醇转移至 现空置的 2危废暂存 间,其满足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 (GB18597-2001) 及其修改单 医废库 1 座, 暂存一次 性注射器、 动物尸体及 粪便,面积 5m2 本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不变 血渣库 1 座, 暂存小牛 血提取物,面积 12m2 本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不变 12 垃圾房 1 座, 暂存一般 固废,面积 12m2 一般固废依托现有垃圾 房暂存 依托 不变 2、产品方案、产品方案 本项目产品方案见表 2-2。 表表 2-2 产品方案一览表产品方案一览表 序 号 品名 规格 现有工程年产 量(支/a) 本项目增加 量(支/a) 项目建成后全厂年 产量(支/a) 增减量 (支/a) 1 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 5g/支 1354549 645451 2000000 645451 2 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 3.5g/支 570194 429806 1000000 429806 3 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 用凝胶 5ml/支 5000000 3000000 8000000 3000000 4 双氯芬酸钠滴眼液 0.4ml*20 支 27505980 92494020 120000000 92494020 5 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滴 眼液 0.4ml/支 8400000 31600000 40000000 31600000 6 硫酸阿托品滴眼液 0.4ml*30 0 120000000 120000000 120000000 7 聚维酮碘消毒液 10mL/支 0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8 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 10mL/支 2000000 0 2000000 0 9 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 5ml 1051914 0 1051914 0 10 双氯芬酸钠滴眼液 1ml*5 支 3778245 0 3778245 0 11 双氯芬酸钠滴眼液 0.4ml*10 支 312560 0 312560 0 12 环孢素滴眼液 0.4ml/支 54600000 0 54600000 0 13 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 液* 5ml/支 200000 0 200000 0 14 氟米龙滴眼液* 5ml/支 100000 0 100000 0 15 盐酸左氧氟沙星滴耳液* 5ml/支 200000 0 200000 0 16 妥布霉素滴眼液* 5ml/支 200000 0 200000 0 17 珍珠明目滴眼液* 5ml/支 200000 0 200000 0 18 普拉洛芬滴眼液* 5ml/支 200000 0 200000 0 19 眼科粘弹剂* 2.255ml/ 支 450000 0 450000 0 20 氧氟沙星眼膏 3.5g/支 8000000 0 8000000 0 21 氧氟沙星眼膏 5g/支 2000000 0 2000000 0 22 维生素 A 棕榈酸酯眼用 凝胶 5g/支 6000000 0 6000000 0 23 加替沙星眼用凝胶 5g/支 9000000 0 9000000 0 24 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 1ml含 20000000 0 20000000 0 25 复方电解质眼内冲洗液 ⅠII 48020ml/ 支、 24010ml/ 支 1000000 0 1000000 0 26 溶菌酶滴眼液 0.4ml*10 支 4000000 0 4000000 0 27 氧氟沙星滴眼液 0.4ml*10 支 1815860 0 0(该产品外委,不 在厂区内生产) -1815860 28 氧氟沙星滴眼液 0.4ml*1514664780 0 0(该产品外委,不-14664780 13 支 在厂区内生产) 29 氧氟沙星滴眼液 0.4ml*20 支 1817740 0 0(该产品外委,不 在厂区内生产) -1817740 30 萘敏维滴眼液 0.4ml*10 支/15 支 28800000 0 0(该产品外委,不 在厂区内生产) -28800000 31 羟丙甲纤维素滴眼液 1ml*10 支 0.4ml*10 支/20 支 6720000 0 0(该产品外委,不 在厂区内生产) -6720000 32 玻璃酸钠滴眼液 5ml/支 1700000 0 0(该产品外委,不 在厂区内生产) -1700000 注标注标*产品为实验室产品为实验室研发产品,非生产线生产产品。研发产品,非生产线生产产品。 本项目产品情况详见下表 表表 2-3 项目涉及生产线对应项目涉及生产线对应产品情况表产品情况表 序 号 对应生产 线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年生产 小时数 h 运输方式 储存地 点 1 一区 1 线 (单剂量 产品) 环孢素滴眼液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标准 YBH01622020 1500 汽运 仓库 双氯芬酸钠滴眼液 0.4ml*20 支 中国药典2020 版 二部及国家药品标准 YBH01982012 3000 汽运 仓库 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 1ml*1 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标准 YBH13962005 2000 汽运 仓库 小牛血去蛋白滴眼液 0.4ml*20 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标准 YBH05782007 5000 汽运 仓库 硫酸阿托品滴眼液 0.4ml*30 支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标准 LBH00012019 2000 汽运 仓库 玻璃酸钠滴眼液 产品外委,不再在厂区内生产 氧氟沙星滴眼液 0.4ml*20 支 氧氟沙星滴眼液 0.4ml*15 支 氧氟沙星滴眼液 0.4ml*10 支 羟丙甲纤维素滴眼液 0.4ml*20 支 羟丙甲纤维素滴眼液 0.4ml*10 支 2 一区 2 线 (多剂量 产品) 溶菌酶滴眼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标准 YBH00842019 480 汽运 仓库 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标准 YBH00842019 480 汽运 仓库 聚维酮碘消毒液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 限公司企业标准 Q/XQY.65-2021 480 汽运 仓库 3 二区生产 线 (眼膏及 凝胶产品) 氧氟沙星眼膏 3.5g 中国药典2020 版 二部 900 汽运 仓库 氧氟沙星眼膏 5g 200 汽运 仓库 14 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标准 YBH05772017 500 汽运 仓库 维生素A棕榈酸酯眼 用凝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标准 YBH02582011 800 汽运 仓库 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 眼用凝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标准 YBH05802007 3000 汽运 仓库 加替沙星眼用凝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标准 YBH03692009 3000 汽运 仓库 4 三区生产 线 (单剂量 产品) 双氯芬酸钠滴眼液 0.4ml*20 支 中国药典2020 版 二部及国家药品标准 YBH01982012 3000 汽运 仓库 环孢素滴眼液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标准 YBH01622020 1000 汽运 仓库 硫酸阿托品滴眼液 0.4ml*30 支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标准 LBH00012019 2000 汽运 仓库 4、主要原辅材料、主要原辅材料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年用量见表 2-4。 表表 2-4 建设项目原辅材料一览表建设项目原辅材料一览表 产品名称 原辅材料名称 年消耗 量 kg 包装形式/ 规格 最大仓储 量 kg 存储位置 来源 硫酸阿托品眼用 凝胶(4732kg) 硫酸阿托品 52 100g/瓶 50 仓库 外购 羟丙甲纤维素 150 500g/桶 50 仓库 外购 硼酸 50 500g/瓶 100 仓库 外购 小牛血去蛋白提 取物眼用凝胶 (15000kg) 小牛血去蛋白 提取物 2000 5000g/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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