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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报批版) 项目名称沈阳五洲陶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陶瓷生产线 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五洲陶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 项目 名称 沈阳五洲陶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陶瓷生产线技改项目 项目 代码 无 建设 单位 联系 人 林钦平 联系方式 18609883366 建设 地点 辽宁 省 沈阳 市 法库 县 经济开发区 地理 坐标 ( 123 度 20 分 21.882 秒, 42 度 27 分 43.211 秒) 国民 经济 行业 类别 C3071 建筑陶瓷制品制 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陶瓷制品制造 307 建设 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 审批 (核 准/备 案) 部门 (选 填)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 填) 总投 资 (万 元) 170 环保投资(万 元) 14 环保 投资 占比 () 8.24 施工工期 1 个月 是否 开工 建设 □否 √是 本项目为未批先 建项目 用地(用海) 面积(m2) 8100 2 专项 评价 设置 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 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 表,详见表 1-1。 表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的专项评价的 类别类别 设置原则设置原则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二噁英、苯并[a]芘、 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2的建设项目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 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 3的建设项目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 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注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附录 B、附录、附录 C。。 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本 项目无工业废水外排;本项目无超过临界量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本项目 无取水口。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需做专项评价。 规划 情况 本项目位于法库经济开发区内,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已编制完成,规划环评正在编制中,规划暂未审批。本评价根据规划情况分析本项目 相符性。 规划名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总体分为陶瓷产业园、通航产业园和辽河产业园三个片区, 总用地面积 30.18 平方公里,其中陶瓷产业园位于法库县中心城区西南侧,规划范 围东至边门南街,西至古井子村,南起三家子村,北至任家村,规划面积 2034.43 公 顷,其中集中建设区 1693.05 公顷、弹性发展区 232.26 公顷、特殊用途区 109.12 公 顷。通航产业园位于十间房镇,规划范围东至高速公路入口,西至尚屯水库,南起尚 屯村,北至赵贝堡村,规划总用地面积 346.93 公顷,其中集中建设区 298.01 公顷,弹 性发展区 48.92 公顷。辽河产业园位于依牛堡子镇,规划范围东至隋荒地村,西至沈 康高速,南至辽中环线高速,北至獐草沟村,规划面积 636.78 公顷,其中集中建设区 571.46 公顷,弹性发展区 65.32 公顷。 3 产业概况①完善三个主导产业以依托区域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政策优势, 将“陶瓷产业、新型建材产业、无人机产业”打造成开发区的核心引领产业。②培育三 个拓展产业精准把握宏观政策引导方向,在开发区现有优势产业上进行转换升级, 将“无机非金属、通用航空、新能源及汽车零部件”这四类产业作为开发区的战略拓展 产业,促进优势产业升级转型发展,提升产业能级。③拓展两大支撑产业围绕区域 产业发展所带动的生产和生活配套需求,将“现代物流和特色旅游”作为开发区发展的 两大支撑产业。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特色旅游和现代观光农业”四大产业 类型,为开发区产业发展提供高效、高品质的强力支撑。 本项目为陶瓷加工行业,属于园区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因此项目与辽宁法 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的产业定位相符。 规划 环境 影响 评价 情况 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正在编制中,预计于2022年6月审批完成。 规划 及规 划环 境影 响评 价符 合性 分析 项目项目与法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与法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陶瓷园区准入负面清单陶瓷园区准入负面清单 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中提出了园区准入负面清单要 求,本项目与之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表 1-2 园区准入负面清单园区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 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分 析 1 禁止新建、扩建产业 政策中列入禁止和限 制的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中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符合 2 禁止新建生产过程中 使用非清洁能源的项 目 本项目利用厂区余热进行加热,不使用燃料 符合 3 禁止污染物不能得到 有效处理的项目 本项目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并通过 “以新带老”措施提升全厂的污染物处理水 平 符合 4 禁止新建过剩产能的 项目 本项目为瓷砖二次加工,提高了产品市场竞 争力,不属于过剩产能项目 符合 5 针对规划区域产业定 位,结合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对产污较重 的各项进行准入清单 本项目符合规划区域产业定位 符合 4 综上所述,本项目与园区准入负面清单相符。 2.规划区域入区项目准入管理清单规划区域入区项目准入管理清单 本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根据法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规划区域入区项目准入管理清单准入管理要求,“非金属矿物制品 业”为允许进入行业(除水泥制造外)。因此,本项目符合规划区域入区项目准入管 理清单要求。 图图 1-1 本项目与法库经济开发区规划关系图本项目与法库经济开发区规划关系图 本项目位置本项目位置 5 图图 1-2 本项目与陶瓷产业园区规划关系图本项目与陶瓷产业园区规划关系图 由上图可见,本项目位于陶瓷产业园规划的三类工业用地,符合园区规划要 求。 本项目位置本项目位置 6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一、选址一、选址与规划符合性与规划符合性分析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项目东侧为沈阳新王者陶瓷有限公司,南侧为 联和保利仓库, 西侧为科勒卫浴有限公司, 北侧为马路。 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项目利用现有厂 房进行产品升级,符合园区规划要求。 沈阳五洲陶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区总占地面积 266668m2,建筑面积 200988.46m2,本次技改项目建筑面积 8100m2,均为工业用地。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公辅工程均依托现有厂区;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治理 后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很小。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合理。 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判定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判定情况 本项目属于“C3071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项目,本项目在原有生产线基础上,增 加瓷砖镀膜工艺, 年镀膜瓷砖 600 万 m2。 项目镀膜过程中预烘工序使用窑炉二线生产 余热,不消耗能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本 项目属于“二十七、59 陶瓷制品制造”中的“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筑陶瓷制品制 造”,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三、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 “C3071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经查阅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四、四、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 [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3 本项目本项目“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 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 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 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 本项目位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 区,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等,本项目不在优 符合 7 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 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 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先保护单元区域,属于重点管 控单元。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 分要求。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 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 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 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 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 优先保护单 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 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 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 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 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 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 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 点。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 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 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 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 区,本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 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 达标排放要求,污染影响较 小。 符合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图图 1-3 项目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关系图项目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关系图 本项目本项目 8 五、五、沈阳市沈阳市生态准入清单生态准入清单 2021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ZH21012420049,本项目 与沈阳市生态准入清单 2021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4 本项目本项目与与沈阳市沈阳市生态准入清单生态准入清单 2021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类 别 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判 定 结 果 主 导 产 业 陶瓷、新型建材、无机非金属材料、通用航空、无人机、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 本项目为陶瓷加工项 目,符合园区主导产 业要求 符 合 空 间 布 局 1.航空基地西部、法库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农用地优先保护 区禁止项目布局。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 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限期迁出或关停;二 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限期迁出或关停 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 建设,用地性质为三 类工业用地,不属于 饮用水源保护区 符 合 污 染 物 排 放 1.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工业园区内生产废水必须集中收集 处理,禁止偷排漏排;且法库团山子污水处理厂和法库辽 河污水处理厂稳定达到一级 A 及以上达标排放;园区逐步 推行雨污分流。 2.大气重点管控区淘汰 40 蒸吨以下非 工业燃煤锅炉;清退“散乱污”企业;新增燃煤项目实行 减排置换;低矮面源采取替代清除、清洁化改造。企业应 建设完善的封闭料库与工业废物贮存库,减少无组织粉尘 的排放。 3.园区 VOCs 排放的重点企业加强 VOCs 过程回 收,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制定错峰生产计划。 4.园区 内颗粒物重点排放单位加强厂区降尘、厂房封闭及颗粒物 回收。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 生;企业现状生产废 水全部回用;本项目 不涉及锅炉;企业不 属于 VOCs 重点排放 企业 符 合 环 境 风 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 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按要求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 区域设有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 护工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 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 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不涉及 符 合 四、“水、土、气十条”符合性分析四、“水、土、气十条”符合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 [2015]79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 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 〔2016〕 58号) (以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 , 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 〔2014〕 8号),本项目与省“水十条、土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具体情况见表1-5、1-6、 1-7。 表表 1-5 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 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第 一 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2017 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千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 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 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 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2、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 无害化 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3、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 设粪便污水贮存、 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 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 2016 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 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第 二 条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 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2、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 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第 三 条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 关闭。 本项目用水 来源市政管 网 符合 第 四 条 四、强化科技支撑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第 五 条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第 六 条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 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或者未经批准拆除、 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环境违法行为。 本项目无生 产废水排放 符合 第 七 条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本项目无生 产废水排放 符合 第 八 条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 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2、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 2017 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 渗池设置。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10 3、拟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依法清理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4、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表表 1-6 项目与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 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第 一 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二 条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三 条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 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 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 不得占用。 2、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 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3、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 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 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 伐。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四 条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 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 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 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五 条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 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排放重 点污染物 符合 第 六 条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商,广东、广西、四 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 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 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 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督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 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 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2、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 标,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 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 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 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11 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 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 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 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 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 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 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 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 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 六 条 3、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 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 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铺售不合格农膜的行 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强化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 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 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 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 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七 条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著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八 条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治理 与修复产业发展。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九 条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十 条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表表 1-7 项目与项目与“气气十条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 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第 一 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编制辽宁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 方案,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 代制度。到 2017 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2.01 亿吨。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二 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编制辽宁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 方案,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 代制度。到 2017 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2.01 亿吨。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三 条 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严格执行地源 热泵运行电价政策, 积极推广地源热泵, 全省每年新增地源热 泵供热面积 2000 万平方米。有序开发利用风能,安全高效发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12 展核电。到 2017 年,全省风力发电能力达到 650 万千瓦,核 电装机容量达到 400 万千瓦,年度发电量超过 280 亿千瓦时。 第 四 条 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严格执行地源 热泵运行电价政策, 积极推广地源热泵, 全省每年新增地源热 泵供热面积 2000 万平方米。有序开发利用风能,安全高效发 展核电。到 2017 年,全省风力发电能力达到 650 万千瓦,核 电装机容量达到 400 万千瓦,年度发电量超过 280 亿千瓦时。 本项目利用厂区 余热进行加热, 不消耗燃料 符合 第 五 条 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 新建煤矿应同步 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加快现有煤矿洗选设施建设,到 2017 年 底, 原煤入洗率达到 70以上。 加强煤炭质量监管, 限制销售 灰份高于 16、 发热量小于 4000 卡/克、 硫份高于 1的散煤。 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 口。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六 条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4 年底前,各市要完成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沈阳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 积的 80,其他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60。地方政府要明确清洁能源替代时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 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六 条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4 年底前,各市要完成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沈阳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 积的 80,其他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60。地方政府要明确清洁能源替代时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 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七 条 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全省要统筹城乡、区域、产 业一体化发展, 制定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专项规划。 各市要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或热电发展规划。 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热电联产机组发电的电力调度政策,鼓励 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和单纯发电企业实施供热改造。以钢 铁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工业余热供热,2015 年新增余热供 热面积 600 万平方米, 到 2017 年, 新增余热供热面积 1700 万 平方米以上。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 八 条 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 2015 年底,绥中县、昌图县、 康平县、新民市、普兰店市、台安县、岫岩县、海城市、清原 县、本溪县、桓仁县、东港市、凤城市、黑山县、义县、凌海 市、北镇市、大石桥市、阜蒙县、辽阳县、灯塔市、西丰县、 开原市、调兵山市、北票市、凌源市、盘山县、大洼县、兴城 市等 29 个县(市)实现一县一热源。到 2017 年底,其余县 (市)全部实现一县一热源。 本项目车间无需 供暖,生产供热 由厂内余热提供 符合 第 九 条 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热电企业建 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各市、 县 (市) 新、 改、 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 90 吨/小时, 个别县城可根据人口、 供暖半径有所调整, 但原则上不小于 65 吨/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 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 电、供水,不得批准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 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 中供热。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13 第 十 条 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2015 年底前, 完成蓝天工程 1039 台小锅炉拆除任务。 到 2017 年底, 沈阳市 取缔建成区内 20 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其他城市建成区取缔 10 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 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 洁能源或洁净煤。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五、与五、与地方政策地方政策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的通 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版),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见表 1-8。 表表 1-8 本项目本项目沈阳市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 编 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1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 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项目用地属于工业 用地,符合要求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 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要求。 本项目预热工序由厂内余热 提供热源,不消耗燃料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 坏。 本项目预热工序由厂内余热 提供热源,不消耗能源;真 空泵尾气经处理后可实现达 标排放;循环冷却水排水经 收集后综合利用,无生产废 水排放 符合 2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本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 红线区内 符合 3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 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 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十五 小”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 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 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不涉及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 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 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 本项目无外排废水 符合 14 涉水建设项目。 4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项目所在地不在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内 符合 5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 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 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 臭气体。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6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项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 内 符合 7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本项目不涉及土壤环境风险 符合 8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 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 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 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在陶瓷工业园区内建 设,利用现有工业场地;项 目区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 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符合 9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及处 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危险废 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 8597-2001)及修改单(环 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 符合 10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项目所在地不在森林环境保 护区内 符合 11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项目所在地不在湿地环境保 护区内 符合 12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 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 淘汰类和限 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 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 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存在落后、淘汰工艺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5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标准、 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 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 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预热工序由厂内余热 提供热源,不消耗能源;真 空泵尾气经处理后可实现达 标排放;项目不涉及重点污 染物排放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 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 本项目预热工序由厂内余热 提供热源,不消耗能源;循 环冷却水排水经收集后综合 利用;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较 高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 根据文件,重点行业主要为石化化工 业、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冶金铸 造业、塑料制品业、畜禽养殖业、电力 热力生产业、制浆造纸业、水泥制造 业、钢铁业、废钢加工业、“三磷”类建 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 符合 六、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六、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的通知(沈环发【的通知(沈环发【2021】】35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表表 1-9 本项目本项目与与沈环发【沈环发【2021】】35 号文符合性分析号文符合性分析 编 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 符合性 一、进一步明确“两高”行业和项目管控范围一、进一步明确“两高”行业和项目管控范围 1 我市“两高”项目暂定为“六大高耗能 行业”中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 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 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 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 16 类高 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包括新建、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项目属于建筑陶瓷的技术 改造项目,属于“两高项 目” / 二、严把涉二、严把涉“两高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关项目环境准入关 切实强化涉“两高“项目环评审查 2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对其环评 文件中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 不涉及本条要求 符合 严格执行涉“两高“项目七不批 3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 的项目 本项目仅使用电能,不使用 燃料 符合 省级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未按要求 采取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其他区域未采 取煤炭等量替代措施的耗煤项目 本项目仅使用电能,不使用 燃料 符合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 或淘汰类的新建、扩建项目 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不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 符合 16 未纳入国家产业规划的石化、现代煤化 工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 未进入产业园区的新建、扩建石化、化 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 陶瓷项目 本项目位于法库经济开发区 陶瓷产业园区 符合 所在园区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项目 本项目符合法库经济开发区 中陶瓷产业园相关规划,陶 瓷产业园规划环评正在编制 中 符合 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或所 在园区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 本项目满足法库经济开发区 总体规划中陶瓷产业园的准 入要求 符合 三、强化三、强化“三线一单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与总量指标约束作用、规划环评与总量指标约束作用 4 各地在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要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 化、细化“两高“行业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强化“两高”行业在产业布局、结构调 整和项目选址中应用“三线一单”成果,作为硬性约束,不得变通突破。要严格审查涉 “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在规划环评审查中要严 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 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当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 展。 新建的“两高”项目要制定配套区域污 染物削减方案,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 量,确保项目满足沈阳市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 且通过采取“以新带老”措 施,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 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不 新增废水排放 符合 对现有的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要 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 仅使用电能,不消耗燃料, 无生产废水排放,通过采取 “以新带老”措施实现企业 污染物减排,通过对厂区现 有球磨机水泵、装载机驱动 电机、传送带驱动电机等工 频用电设备更换为变频用电 设备,使项目建成后全厂耗 电量下降 符合 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可替代总量指 标“应来源于“十四五“国家核定的减排消 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及设 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消减方案 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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