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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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艳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沈北新区 132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34 分 30.680 秒,41 度 56 分 39.590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360 金属表 面处理及热处 理加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金属制品业-67 金 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 工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0环保投资(万元)0 环保投资占比()0施工工期0(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33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 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编码HNSX)控制性详细规划 于2020年8月29日获得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 批准文号为沈政 ﹝2020﹞35号。 2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60号)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 局2021年11月23日。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表表 1-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符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符性 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单 清单类型准入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产业类型 本区域禁止引进国外已 确定的污染严重以及禁 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 品、带有污染转移性质的 项目;禁止引进新(扩) 建燃煤发电(规划外)、 钢铁、水泥、原油加工、 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 炼、多晶硅冶炼等以煤炭 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 污染项目。 本 项 目 属 于 金 属 表 面 处 理项目,不属 于 引 进 国 外 已 确 定 的 污 染 严 重 以 及 禁 止 在 本 国 生产的工艺、 产品、带有污 染 转 移 性 质 的项目,不属 于高耗能、重 污染项目。 符合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修正本)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值政策目录(2020 年版) 本 项 目 符 合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2019年修 正本) 、沈阳市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准 入 限 值 政 策目录(2020 年版) 及 沈 阳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准 入 限 值 政 策 目 录 ( 2021 年 版)要求 符合 现有企业调整 建议 辉山西单元现有大量的 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的产 业性质、所处位置、生产 工艺,对照区域产业发展 规划,对不符合产业发展 定位和用地性质的重污 本 项 目 不 属 于重污染、高 能耗企业,各 项 污 染 物 采 取 相 应 的 环 保 措 施 后 能 符合 3 染、高能耗企业逐步迁 出,符合规划区产业定位 的企业应对生产工艺进 行升级改造,满足规划区 产业准入要求。 满 足 达 标 排 放要求,污染 影响较小。 2、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的相符性分析、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的相符性分析 表表 1-2 与审查意见的函的相符性分析与审查意见的函的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1 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 发性有机物、氨和恶臭等,通过采取 合理的环保措施,减少废气对周围敏 感点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主要污染 物为颗粒物及挥 发性有机物,通 过 “过滤棉二级 活性炭设施”后 可达标排放。 符合 2 规划区合理布局,要求入区企业选用 低噪声设备、 同时建议采取吸声和消 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 响.加强规划区绿化,利用树木的吸 声、消声作用减小噪声影响。 本项目无新增设 备,原有设备通 过厂房隔音等措 施达标排放。 符合 3 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 由有危废处 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按照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9-2020要求处置; 生活垃圾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 理。 本项目无生活垃 圾,危险废物由 有危废处理资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置;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按照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和填埋污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9-2020 要求处置。 符合 4 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执行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本项目符合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 和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要求。 符合 4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①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内,未在沈北新区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见附图 7。 ②项目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中 PM2.5超出相关标准。针 对超标问题,辽宁省、沈阳市政府为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 改善,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提出区域或 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 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本项目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 量贡献值较小,各项环保措施经济技术可行,各类污染物均 可达标排放或合理处置。采取措施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 质量中 PM2.5超标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环境空气质量 能够明显得到改善。 ③项目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分析 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 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 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 污染。项目的水、气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 线。 ④项目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项目不 在“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中,属于允许类,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并贯彻 清洁生产的要求。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本项目不涉及该限制政策目录中限制内容。本项目不在沈 5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版内。 综上,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 利用上线”相关要求,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内。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 表表 1-3 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相符性分析意见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 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 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 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 主 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 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 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 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 济开发区乐业街 132 号,项目所在地不在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 保护地、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等范围内,故 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 单元区域,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符合环境 管控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 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 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 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市总 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 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 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 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 态功能不降低。 2 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 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 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 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 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 态环境风险为重点。3 一般管控 本项目属于金属表面 处理项目,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本项目位 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 元,运营期各项污染 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 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 要求。 污染影响较小, 实施精细化管理。 符合 6 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 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 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 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 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 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 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 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 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 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 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 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 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 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 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 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 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 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 济开发区乐业街 132 号。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项目运营期各项 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 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 排放要求。综上,本 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 控要求。 符合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 表表 1-4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管控单 元编码 主要环 境属性 政策要求 该项目具体 情况 判 定 结 果 ZH210 113200 32 重 点 管 控 单 元 水环境 农 业 污 染 重 点 管控区 空 间 布 局 约 束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国家和辽宁省相关 行业产业政策,符合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年 本)和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2021年 版)相关要求,禁 止淘汰类和限制类 的项目准入。 本项目符合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 本)和沈 阳市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 录(2021年 版)相关要 求。 符 合 ZH210 113200 34 重 点 管 控 单 元 ( 大 气 环 境 受 体 敏 感 重 点 管 控区) 空 间 布 局 约 束 (1)建设项目必须 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符 合 7 年版)相关要求, 禁止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准入。 (2)不予批准城市 建成区、地级市及以 上城市规划区除热 电联产以外的燃煤 发电项目和大气污 染防治重点控制区 除“上大压小”和热 电联产以外的燃煤 发电项目。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3))新建燃煤发 电项目原则上应采 用60万千瓦以上超 超临界机组,平均供 电耗煤低于300克标 准煤/千瓦时。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符 合 (4)在已经实行清 洁能源供热的区域 内,不得建设燃煤或 生物质燃料锅炉。城 市建成区的改建生 物质燃料锅炉需满 足超低排放要求。 本 项 目 使 用 燃气锅炉。 符 合 (5)城市建成区原 则上不再新建每小 时40吨/小时及以下 的燃煤锅炉。 本 项 目 使 用 燃气锅炉。 符 合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1)城市建成区内 单台容量100吨及以 上燃煤锅炉为重点, 实行除尘器超低排 放升级改造。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8 控 (2)新、改、扩建 涉VOCs排放建设项 目要严格执行(行 业、国家或省级)排 放标准,加强无组织 排放控制,制定挥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排放控制标准。 项目喷漆在 密闭喷烘漆 间内,产生的 有机废气采 用“过滤棉 二级活性炭 设施”处理, 削减了VOCs 无组织排放。 符 合 (3)涉VOCs排放企 业执行“一厂一策” 管理。 项目计划于 生产运营后 完成“一厂一 策”方案编制 工作。 符 合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1)将禁燃区内禁 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分为I类(一般)、Ⅱ 类 (较严) 和Ⅲ类 (严 格),Ⅱ类较严高 污染燃料包括除单 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 燃用的煤炭及其制 品; 石油焦、 油页岩、 原油、重油、渣油、 煤焦油。Ⅰ类一般 高污染燃料包括单 台出力小于20蒸吨/ 小时的锅炉和民用 燃煤设备燃用含硫 量大于0.5、灰分大 于10的煤炭及其制 品; 石油焦、 油页岩、 原油、重油、渣油、 煤焦油。 本项目使用 燃气为能源 供暖和生产。 符 合 (2)在禁燃区内禁 止销售、燃用高污染 燃料;禁止新、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已建成的高污 染燃料设施应当拆 除或改用天然气、页 岩气、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 源;禁止直接燃用生 物燃料。 本项目使用 燃气为能源 供暖和生产。 符 合 9 2、、政策相符性分析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根据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及“淘汰类”,故属于“允许类”,本项目符合现行产 业政策要求。 3、、与与“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符合 性分析性分析 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 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5 项目与项目与“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 编 号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 合 情况 1四、 主要 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 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 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 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 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 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 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 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 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 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 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 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项目属于涉 及 VOCs 排 放的改建项 目。项目不 属于石化 产业规划布 局方案的 新建炼化项 目;项目位 于沈北新区 辉 山 西 单 元,符合沈 北新区辉山 西 单 元 规 划;企业喷 漆工序,使 用水性漆比 例为61, 从 源头上控制 了 VOCs 的 产生,喷漆 在密闭喷烘 漆 间 内 进 行,产生的 有机废气采 用“过滤棉 二级活性炭 设施”处理。 符合 2 二、 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 防治。 项目不属于 文件中规定 符合 10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 治理。 3、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 度。 4、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 综合治理。 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综合治理。各地应结合本 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 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 开展VOCs治理。电子行业应重 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 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制 鞋行业应重点加强鞋面拼接、成 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 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排放治 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 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 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 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 程VOCs排放治理。 的石化行 业、化工行 业、工业涂 装业、包装 印刷行业 等。 4、、与与辽宁省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 作实施方案(辽环发〔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 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6 项目与项目与辽宁省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 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编 号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 合 情况 1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 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实施VOCs与氮 氧化物(NOX)协同减排、点源与面源协 同减排、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突出 重点行业和活性强的VOCs物质及恶臭类 VOCs物质(附件1)的排放控制。全面实 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深入推进化工、包 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 加大工业涂装 VOCs治理力度, 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 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交通源、生活源、 农业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 以重点企业 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减 排工程, 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 强化新 企业使用 水性漆比 例61。 喷漆工序 在密闭喷 烘漆间内 进行,采 用负压收 集,经过 “过滤棉 二级活性 炭 设 施 ” 装置处理 达标后排 符合 11 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 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 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促进环境空气质 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放。 2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 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 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 物排放量。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工业涂 装、 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 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纳 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 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 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 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 区或化工集聚区块。 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 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 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 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 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 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 本项目喷 漆废气配 备 了 “ 过 滤棉二 级活性炭 设 施 ” 处 理装置, 且项目选 址位于沈 北新区辉 山 西 单 元,符合 要求。 符合 3 强化重点企业减排调控。加大工业企业生 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企业产能利 用率、生产工艺、污染排放等特点提出行 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 工期,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 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O3超标 的城市, 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 芳香烃等VOCs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 方案;PM2.5污染严重的城市,冬季重点对 生产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省 环境保护厅牵头,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本项目采 用“过滤 棉二级 活性炭设 施”处理 废气;采 用合理的 生产工 期;项目 所在地O3 达标。 符合 4 加快推进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大 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 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 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 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 VOCs 治 理力度。橡胶制品企业和炼焦工序企业应 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和炼焦化学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 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达 标排放。 到 2020 年, 化工行业 VOCs 排放 量比 2015 年减少 30以上。 本项目不 属于化工 行业。 符合 5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 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 本项目不 属于化工 符合 12 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 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 常压连续脱硫工艺。涂料、油墨、染料制 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采取密 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 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 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 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行业。 6 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 理。各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 VOCs 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 行业开展 VOCs 治理,确保完成 VOCs 减 排任务。 本项目喷 漆废气配 备了“过 滤棉二 级活性炭 设施”处 理装置, 符合技术 可行性要 求。 符合 5、、与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环大气 [2019]53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 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7 项目与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编 号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1 三、 控制 思路 与要 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 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 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 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 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 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 含量、 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 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 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 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 度;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 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 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 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 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 企业水性 漆使用比 例为61, 项目采用过 滤棉二级 活性炭吸附 组合的工 艺处理有 机废气,提 高VOCs治 理效率。 符合 13 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 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 发和生产。 2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 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 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 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 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 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 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 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 无组织排放。 项目喷漆在 密闭喷烘漆 间内,产生 的有机废气 采用“过滤 棉二级活 性炭设施” 处理,削减 了VOCs无 组织排放。 符合 3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 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 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 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 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 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 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 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 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 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 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 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 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 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 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 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 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 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 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 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 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 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 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 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 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 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 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 率。 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 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 本项目喷漆 在密闭喷烘 漆间内进 行,产生的 有机废气采 用“过滤棉 二级活性炭 设施”处理, 满足吸附 法工业有机 废气治理工 程技术规 范要求。 项目排气筒 废气产生速 率低于 2kg/h。 符合 14 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 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 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要求。 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 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 计。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 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 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 小时、 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 /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 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 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 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 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 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 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4 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各地应 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 求,根据O3、PM2.5来源解析, 结 合 行 业 污 染 排 放 特 征 和 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 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 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 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 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 VOCs治理的精准性、 针对性和 有效性。推行“一厂一策”制度。 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 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 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 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 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 明确原辅材料替代、 工艺改进、 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 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 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 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 理提供技术服务。重点区域应 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 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 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 成;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 工作,各地出台的补贴政策要 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鼓励地 方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 项目计划于 生产运营后 完成“一厂 一策”方案 编制工作。 符合 15 6、、 与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建设项目环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 表表1-8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建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一览表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规范要求规范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 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 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 区。 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 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 有行业标准 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无行业标准应执 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彻“以新 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 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 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 同步进行技术 升级。 本项目为改建项 目,位于沈北新区 辉山西单元,符合 规划要求。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废气经 过滤棉二级活性 炭处理,符合相关 标准要求;本项目 贯彻“以新带老”原 则,加强对原有项 目环境问题的审 查,原有项目的生 产工艺、治理设施 按照新要求和标准 要求落实。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 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 特性 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 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 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 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 含 量原辅材料, 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 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 GB38507、GB33372.GB38508 等)及 有 害 物 质 限 量 ( GB38468 、 GB1858KGB24409.GB30981 等)的项 目。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 应当 尽可能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 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 本项目为改建项 目,本项目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 材料类型、组分、 含量等并附件附 MSDS。企业使用 的水性漆使 用 比 例为 61。 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废气经 过滤棉二级活性 炭处理,符合相关 要求。环评要求企 业全面加强精细化 管理,确保达标排 放的稳定性。 符 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符合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 生的废气经过滤棉 符合 16 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 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 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 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 以及有 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 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釆取密闭储存, 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 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 操作,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 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 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 不得 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 文字进行描述, 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 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 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 确保应收 集尽收集。 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 要达到 9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废气收 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 排风罩的 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 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局部排风设施 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 制风速, 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 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 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加强泄漏修复检测(LDAR)工作。 二级活性炭处 理, 保证稳定运行。 集气措施采用负压 集气,集气效率保 证在 95以上,生 产过程中车间全封 闭,减少无组织废 气排放。VOCs 原 材料釆取密闭储 存,物料转移、输 送、配料、使用等 作业环节密闭空间 内操作。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符合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 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 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 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 价, 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釆用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 行技术。 高浓度(VOCs 初始浓度≥5000ppm)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 生的废气经过滤棉 二级活性炭处理 后通过 15m 高排 气筒有组织排放。 均为排污许可规范 中的可行性技术。 本项目有活性炭吸 17 的废气应当优先进行溶剂回收, 采用催 化燃烧(RCO 或 CO)、蓄热式热氧化 炉(RTO)、直燃式焚烧炉(TO)等 处理技术。中等浓度或低浓度(初始浓 度 VOCs≤1000ppm).大风量废气,应 当尽可能釆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 附脱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浓 度后焚烧处理。 含有有机卤元素、硫元素成分的 VOCs 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含酸、 碱大气污染物的有机废气, 应当采取中 和等措施预处理后,方可采用 RCO、 CO、RTO、TO 等处理技术。喷漆废气 应当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使用水性 涂料的应当优先采用干式漆雾过滤工 艺。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 UV 光催化/光氧化、 低温等离子等单一 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 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 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 添加量及更换时间。 具备条件企业应优 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 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 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对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 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 业建立管理台账, 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 涂装、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VOCs 原辅材料名称及其 VOCs 含量, VOCs 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库存 量及废弃量,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 及回收量等, 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 的关键参数, 保存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 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 等)购买、更换、处置记录,燃烧法 VOCs 治理装置应记录燃料用量、燃烧 温度等燃烧条件, 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 能够实时调取,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 年。 附装置使用碘值不 低于 800mg/g 的活 性炭。应根据排污 许可申请与核发规 范要求设置台账, 记录主要产品产量 等生产基本信息; 原辅材料名称,原 辅材料采购量、使 用量、库存量及废 弃量,原辅材料回 收方式及回收量 等,记录生产和治 污设施运行的关键 参数,保存废气处 理设施相关耗材购 买、更换、处置记 录,台账保存期限 不少于三年。 符合 五、 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符合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 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 根据企业具体 情况, 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 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排污口, 原则 本项目两个密闭喷 烘漆间,每个喷烘 漆间喷漆工序设置 一个排气筒。企业 不属于重点排污单 符合 18 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个 VOCs 排污 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的, 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量, 涉及不 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置 采样口进行监控。 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 的项目, 原则上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 一个排污口。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 涉 VOCs 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挥发性 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 并与属地生态环 境部门联网。 其它排污单位应当配套用 电监管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位,应配套用电监 管措施并与生态环 境部门联网。 六、 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符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改 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律实行 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并将 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纳 入环境执法管理。 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 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按我市要求 执行。符合 七、加强涉 VOCs 项目后评价管理-符合 7、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性政策目录政策目录 2021 版版相符性相符性 表表 1-8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相符性分析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相符性分析 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一) 对存在 下列情 形之一 的环境 影响报 告书 (表) 不予批 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合 理、平面布置 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 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 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 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 域环境空气质 量 PM2.5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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