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鑫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年产4000套医用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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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兴鑫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年产 4000 套医用设备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兴鑫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一、、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基基本本情情况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兴鑫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年产 4000 套医用设备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克敏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路 地理坐标( 123 度 28 分 23.53 秒,41度 56 分 57.34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G3589 其他医疗 设备及器械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金属制品业 67 金属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 造 358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12 环保投资占比()1.2施工工期5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806.4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 情况 规划名称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编码HNHC)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沈政﹝2020﹞35 号 规划 环境 影响 评价 情况 文件名称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北京中地泓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58号 2 规划 及规 划环 境 影响 评价 符合 性分 析 1.1 与与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见表 1-1。 表表 1-1 与规划与规划、、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名称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沈北新 区虎石台 西单元控 制性详细 规划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东至长大铁路,西至哈大 客运专线,南至三环高速公路,北至 规划路,总规划面积约 1547 公顷。 功能定位功能定位 沈北新区重点产业区之一, 重点发展物流、航空零部件等产业。 生态环境准入生态环境准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 城市规划,不落实规划区域具体产业 定位、产业布局。 (1)产业类型准入内容 禁止引进化 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 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电镀、铸造等 行业项目;禁止引进以煤炭为主要原 料的项目、使用溶剂型涂料项目;禁 止引进两高项目;禁止新改、扩建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的工厂、仓库;禁止建设开采取用 地下水项目。 (2)产业政策准入内容符合国家和 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用地类型为工业 用地, 项目所生产的产品 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医 疗设备及器械制造, 与区 域要求不冲突, 项目的建 设符合 沈北新区虎石台 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的相关要求。 符合 沈北新 区虎石台 西单元控 制性详细 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 书 依据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提 出准入清单,如下 (1) 产业类型 禁止引进化工、 钢铁、 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 晶硅冶炼、电镀、铸造等行业项目; 禁止引进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项目、 使用溶剂型涂料项目;禁止引进两高 项目;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储存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 仓库; 禁止建设开采取用地下水项目。 本项目属于专用设备制 造业-医疗设备及器械制 造项目, 不属于禁止引进 的产业类型; 本项目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 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版)。因此,本项目符 合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 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 划环评的各项要求。 本项目在规划中的位置 见附图 6。 符合 (2)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 政策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本)、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版)等要求。 沈北新 区虎石台 西单元控 制性详细 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 1.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规划区域用地范围内 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一般 农田。规划区域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规划用地 包括二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 居住用地等。 本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 已取得用地手 续。 符合 3 书审查意 见 2.供水水源为规划区域内的歪树子水 厂;规划区域排水以建设路为分界, 建设路以北区域污水排入虎石台北污 水处理厂,建设路以南区域污水排入 虎石台南污水处理厂,远期部分污水 排入规划区域内新建的双楼子污水 厂;供电为规划区域内的虎镇变电站 和新建的双楼变电站;供热热源为规 划区域外的华润异地扩建热电厂。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 污水, 生活污水排入中南 高端智能制造产业园区 化粪池, 经化粪池处理后 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最终 进入虎石台北污水处理 厂。 符合 3、 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 发性有机物等,通过采取合理的环保 措施,减少废气对周围敏感点的环境 影响。 本项目静电喷涂配套粉 末滤芯回收系统, 粉尘经 过滤回收后连同经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的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 烷总烃经 15m 高排气筒 (DA001)排放;焊接烟 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 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逸 散; 抛丸粉尘经袋式除尘 器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 筒(DA002)排放 符合 4、规划区合理布局,要求入区企业选 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建议采取吸声和 消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加强规划区绿化,利用树木的 吸声、消声作用减小噪声影响。 本项目采用低噪设备、 减 振,隔声,夜间不生产。 符合 5.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有危废 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处置;生活垃圾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 理。 废活性炭、 废润滑油为危 险废物暂存于为危废暂 存间中, 定期委托有资质 单位处理;废滤芯、废边 角料以及铁屑暂存在一 般固废间内, 外售物资回 收单位;满足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 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 生 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 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符合 6.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执行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本项目为医疗设备及器 械制造项目, 满足规划环 评准入要求。 符合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1.2 选址合理性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路 33-16 号 2 门,购买中南高端 4 智能制造产业园现有厂房(厂房购置合同见附件),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虎 石台西单元规划的用地范围内,土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土地证见附件), 符合用地规划。 本项目不在沈北新区生态红线范围内,评价区内没有生态敏感区与脆弱 区,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目标。项目 四周均为标准化厂房。该项目废气、噪声、废水经治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 固体废物做到合理处置,根据环境影响分析,该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3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对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 环评[2016]150 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 建立项目环评审批 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 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建设项目“三线一单”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1-2。 表表 1-2建设项目与建设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内内 容容 具体要求具体要求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符合符合 性性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 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 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 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 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 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 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 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 照“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基本要 求,实施严格管控。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 路,属于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规 划工业用地,根据规划环评, 本开发区规划占地未涉及辽宁省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必须划 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详见附 图 7),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只 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科学评 估环境质量改善潜力,街接环境质 量改善要求,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 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和 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要求。 根据2021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 报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 气环境(HJ2.2-2018)要求,沈 阳市为不达标区。 本项目静电喷涂粉尘经配套粉末 滤芯回收系统回收后连同经活性 炭吸附处理的固化工序产生的非 甲烷总烃经 15m 排气筒排放; 焊接 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 符合 5 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逸散;抛丸 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无生产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 入市政污水管网;在严格执行环评 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 本项目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 排放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项 目的建设不会导致项目区域环境 质量降低,未超出环境质量底线。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 能乏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 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参考自然资 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 利用效率,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 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 上线管控要求。 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 电,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 利用总量较少。本项目在生产过程 中加强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 费。 符合 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单 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 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 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 布局、污染物排放、资源开发利用 等禁止和限制等环境准入情形。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准 入负面清单(试行)、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本项目不在负面 清单内。 对照规划环评禁止及限制产业 的清单,本项目不属于资源消耗 高、环境污染重、废物难处理的禁 止及限制产业的清单项目。本项目 不在虎石台西单元负面清单之内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成后未改变区域环境质量底线,其水、电、能源 等利用未突破资源利用上线,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1.4 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沈 政发〔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3与沈与沈阳市阳市““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 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 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 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 一般管控单元 7 个, 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 区蒲南路。根据“沈阳市环 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针对 本项目“三线一单”管控单 元查询申请表的回执(附 符合 6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件 8) , 本项目属于重点管 控单元(见附件 8)。管控 区代码为 ZH21011320032。 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 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 用效率为重点;项目运营 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 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 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 合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 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 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 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 控要求; “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 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 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 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 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 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 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 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 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 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 功能稳定。 符合 1.5 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 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4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年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 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合理, 符合要求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 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项目各项污染物经过 处理后,达标排放,符 合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 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各项污染物经过 处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 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针对原有污染情况提 出有效防治措施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 合理; 项目基础资料真实可 信,内容完整,结论合 理 符合 7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内新、改、扩建化工 类建设项目; 不属于化工类项目符合 7.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 产的工艺、产品、带有污染转移性质的项目; 项目不属于污染严重, 且工艺不属于禁止类 符合 8.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 项目 符合 9.低速电动车项目;不涉及符合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线路以内(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涉及符合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 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不涉及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 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符合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 擅自取土、 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符合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 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符合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 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 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 批新建 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 件。 符合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 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 用水水体。 符合 8 (四)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 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 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 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 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 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 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 区 符合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 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 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 空气质量二类区 符合 (六)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 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位于中南高科沈 阳智造园内,四周为工 业厂房,用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选址合理 符合 2.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 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 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建、 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符合 (七)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等相关政策 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 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 一律不得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 政策,不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 符合 (八)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引进建 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件 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沈北新区 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规划环评 要求 符合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 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胺等爆 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 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限 制审批项目 符合 1.6关于切实加强涉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9 ((2021))、、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环 大气〔大气〔2021〕〕65 号)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环大气环大气[2019]53 号号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符合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 与相关与相关政策政策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政策要求项目情况 相符 性 关于切实加 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审批工作的 通知(2021) 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 北新区蒲南路中南高 科沈阳智造园现有工 业厂房,该单元规划 环评已通过审查。本 项目不属于规划环评 中禁止引进的产业类 型;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 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 按照国 家、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 的要进入园区。 禁止审批不符合规 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 有 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无 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省相关 排放标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 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贯 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 目环境问题的审查, 原有项目的生 产工艺、 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 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本项目静电喷涂使用 环氧树脂粉末,属于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含量涂料产品。已对 原辅料的理化性质、 特性进行了详细分 析。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 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 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监测报告或使 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 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 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 标准(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 质限量(GB38468、GB18581、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 应当尽可能使用水性、高固体分、 10 粉末、 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 工艺。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本项目设置密闭喷涂 车间,固化烘干产生 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 排放。 符合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 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 全收集的原则,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 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 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VOCs 物料 是指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 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 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 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 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 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 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 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 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 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 不得用密 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 文字进行描述, 并分析采用的工艺 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 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 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 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整车制 造企业 VOCs收集率要达到 90以 上, 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 率要达到 60以上; 木质家具及工 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集率要达 到 60以上;卷材制造行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对油墨、 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 用等环节, 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 设置应符合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 条件(GB/T16758-2008)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 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局部排风 11 设施控制风速监测与评估技术规 范(AQ/T4274-2016)规定的方 法测量控制风速, 测量点应选取在 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不应低 于 0.3m/s。 加强泄漏修复监测(LDAR)工作。 现代煤化工行业、 石油化学工业要 全面实施 LDAR 工作; 其他行业凡 载有气态、 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 与管线组件, 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开展“泄 漏监测与修复”(LDAR)工作。制 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 行业的建设项目, 要结合项目实际 情况实施 LDAR 工作。 关于切实加 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审批工作的 通知(2021) 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本项目设置密闭喷涂 车间,烘干过程产生 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 排放。 活性炭吸附为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中的可行技 术,不采用单一处理 工艺处理有机废气。 符合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 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 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 技术。 高浓度(VOCs 初始浓度 ≥5000ppm)的废气应当优先进行 溶剂回收,采用催化燃烧(RCO 或 CO) 、 蓄热式热氧化炉 (RTO) 、 直燃式焚烧炉(TO)等处理技术。 中等浓度或低浓度(初始浓度 VOCs≤1000ppm)、大风量废气, 应当尽可能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 性炭吸附脱附、 减风增浓等浓缩技 术,提高浓度后焚烧处理。 含有有机卤元素、硫元素成分的 VOCs 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 理。含酸、碱大气污染物的有机废 气,应当采取中和等措施预处理 后,方可采用 RCO、CO、RTO、 TO 等处理技术。喷漆废气应当设 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使用水性涂 料的应当优先采用干式漆雾过滤 工艺。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 附、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 子等单一处理工艺。 在涉 VOCs 废 12 气处理工艺中, 含有活性炭吸附技 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 及更换时间。 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 选用活性炭吸附 (现场再生) 技术。 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 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项目必须 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确保油气回收 设施正常使用, 油气综合回收效率 要达到 85以上。 低沸点油品储罐 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 (外) 浮顶罐, 减少油品蒸发损耗; 采用固定顶罐 时,应当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 密闭排气将 VOCs 蒸气输送至回 收设备。 储油库应当配备相应的油 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 附再生、 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 行处理。 对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应当根据各行 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明确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 记 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 涂胶总面 积等生产基本信息;VOCs 原辅材 料名称及其 VOCs 含量,VOCs 原 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 废弃量,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 及回收量等, 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 运行的关键参数, 保存废气处理设 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 化剂、蓄热体等)购买、更换、处 置记录, 燃烧法 VOCs 治理装置应 记录燃料用量、 燃烧温度等燃烧条 件, 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 调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 置。 本项目静电喷涂和烘 干工序位于一个密闭 的喷涂车间内,喷涂 颗粒物和烘干工序产 生的 VOCs 由 1 个排 气筒排放;本项目不 是大气环境重点排污 单位。 符合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 根据企业具体情况, 尽可能采用全 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 至一个废气排污口, 原则上同一密 闭厂房只设一个 VOCs 排污口, 由 于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的, 也 要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量, 涉及 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在合并 13 前设置采样口进行监控。 对于拥有 多条生产线的项目, 原则上不允许 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 改 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 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要明 确要求其所有涉 VOCs 废气排污 口均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 控设施, 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 网。 其它排污单位应当配套用电监 管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关于切实加 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审批工作的 通知(2021) 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 度。 按要求执行符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 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 一律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 削减替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 业排污许可证中, 纳入环境执法管 理。 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 的建设项目。 加强涉 VOCs 项目后评价管理。 本项目不涉及。/ 全面开展现有企业涉 VOCs 项目 环境影响后评价。 自本通知下发之 日起, 全市所有涉 VOCs 排放企业 中,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已经 超过 3 年的项目,必须在 4 月 30 日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 响后评价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涉 VOCs 排放控制的最新要求, 全 面评估原有项目涉 VOCs 排放控 制和治理措施,提出深度治理方 案,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以满足现 行政策和标准要求。 环境影响后评 价文件要报所在区、县(市)生态 环境分局备案。各区、县(市)生 态环境分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认 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 他建设项目, 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采取改进措 施。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建 设单位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 件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对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提出改进要 求, 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企业 自行组织编制。已经编制 14 VOCS“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 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核的, 其“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可以 代替环境影响后评价。 严禁生态环 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 为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指定 中介服务机构。 关于加快 解决当前挥 发性有机物 治理突出问 题的通知 (环大气 〔2021〕65 号) 产生 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 密闭设备、 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 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 并保持 负压运行。 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 企业, 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 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固化过程产生的 VOCs 通过开箱过程 排入喷涂车间内,喷 涂车间密闭,通过引 风系统将固化废气 引入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 符合 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 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 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 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 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除恶臭异味治理外, 一般不使用低 温等离子、 光催化、 光氧化等技术。 本项目采用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 废气,不是单一治理 工艺。 符合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做到治理设施 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 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 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 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 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 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 施耗材, 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 行; 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 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 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 录; 对于 VOCs 治理设施产生的废 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 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 运,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 单位处理处置。 本项目采用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进行有机 废气处理,产生的废 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 存间内,委托有资质 单位处理。 符合 关于印发 的通 知环大气 [2019]53 号 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 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 排放源实施管控, 通过采取设备与场 所密闭、 工艺改进、 废气有效收集等 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 本项目静电喷涂使用 环氧树脂粉末,属于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含量涂料产品。设置 密闭喷涂车间,固化 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后由 1 根 15m 符合 15 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 集系统,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 排放进行控制。 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 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 应保持微负压状态, 并根据相关规范 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 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 执行。 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 企 业中载有气态、 液态 VOCs 物料的设 备与管线组件, 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应按要求开展 LDAR 工 作。 石化企业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 行。 高排气筒排放。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 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 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 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 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 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 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 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 废气, 优先进行溶剂回收, 难以回收 的, 宜采用高温焚烧、 催化燃烧等技 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 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 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 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 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 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 淋吸收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 技术的, 应定期更换活性炭, 废旧活 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 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 涂、 溶剂集中回收、 活性炭集中再生 等, 加强资源共享, 提高 VOCs 治理 效率。 符合 1.7与与相关政策及环保要求相关政策及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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