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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亿创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 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亿创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1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沈阳亿创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 联系人 于爽联系方式15524468897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 175-3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26 分 0.327 秒, 41 度 39 分 14.122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340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剂发展 98 专业 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 (选填)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文号(选填) 总投资(万 元) 700环保投资(万元)20 环保投资 占比() 3施工工期3 个月 是否开工 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3732.89 ㎡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科教园单元(编码GNKJ)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沈政〔2019〕34号 规划环境 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8月召开了沈阳市浑南区科教园单元控制性详细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于2021年1月出具了沈阳市浑南区科教园单元控制 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规划、规 划环境 影响评价 及规划环 评审查意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75-3号,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科教园 单元(编码GNKJ)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相符性详见下表。本项目位于科教园位 置详见附图。 表 1-1建设项目与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2 见符合性 分析 规划简要内容本项目 符合 性 沈阳市中心城区科教园单元(编码沈阳市中心城区科教园单元(编码 GNKJ)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定位规划科教园单元功能定位为浑南新 城南部产业区的重要承载区,是以高新技术产 业为主的科技研发产业集聚区。 本项目类别属研究和试 验发展,符合规划科教园 定位。 符合 用地布局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主要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用地,位于创新二 路以北地区;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为商业 用地和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位于创新路南 侧和沈营大街东侧;工业用地布局在单元北部 和中部;备用地位于单元南部区域;绿地与广 场用地布局在中部沈抚运河两侧以及规划道 路侧。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浑南区创新路 175-3 号,属创新二路北部地 区,项目类别属研究和试 验发展,符合用地布局要 求。 符合 沈阳市浑南区科教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沈阳市浑南区科教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1、进一步优化区域及周边规划的布局,依法 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区域规划实施应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 要求,不得入驻报告书规定的环保准入负面清 单类别项目,入驻企业应满足国家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 壤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引进的项目应严格 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禁止不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入驻,区域内 热源应于 2020 年底实现超低排放, M1 满足一 类工业用地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 内项目,本项目符合大 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防治行动计划等 要求,符合要求。 符合 2、区域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划 建设区域排水系统。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基 础市政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确保全 部污水都得到有效收集,通过管网送至桃仙污 水处理厂处理进一步处理,满足辽宁省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要求后稳定达标排 放。 本项目符合清污分流、雨 污分流原则,项目出水可 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 DB21/1627-2008和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要求,经 管网送至桃仙污水处理 厂处理进一步处理。 符合 3、区域生活用热应全部依托作为区域集中热 源的沈阳国润低碳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厂应按 照国家要求实施环保设置优化升级改造,确保 除尘、 脱硫、 脱硝环保措施达到相应排放要求, 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减 缓对区域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本项目供暖为电取暖。符合 4、规划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 位安全有效处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 的遵循循环经济原则和理念尽可能在厂内、规 划区域内回收利用,淘汰高能耗、高物耗、高 废物生产工艺,鼓励无废、少废生产工艺发展 和工业固废物的资源利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 量,提高综合利用率。综合考虑规划区域及周 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 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 垃圾交环 卫部门。 符合 3 边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 5、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入驻项目累 积影响,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加强污染排放总量监管,确保规划实施后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满 足环境功能要求。 本项目实施总量控制,按 要求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符合 6、针对规划区域产业特征按照报告书规定做 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托浑南区环境风险应 急预案,分解责任落实到负责人,并实现与相 关地区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在 事故状态下,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环境风险防范 应对工作。 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应急 预案。 符合 7、按照报告书规定制定重点企业污染监测和 信息公开方案。 本项目非重点企业,已制 定监测计划定期。 符合 4 其他符合 性分析 1、选址和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 175-3 号,租用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 公楼。沈阳亿创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 175-3 号,租用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101 室、201-1 室,项目东、北侧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楼,南侧为空地,西侧为白塔 3 街。根据租用办公楼土地证,项目用地为工 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厂址位置不涉及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不涉及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范围,因此,从环保 角度分析,本项目选址可行。 2、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建设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修正)中“限制”和“禁 止”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与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对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 [2016]150 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 (国发[2015]17 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6]31 号)、 辽 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 2 月 1 日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 1-2建设项目与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符合性分析表 内容具体要求建设项目 符合 性 “三 线一 单” 生态 保护 红线 被纳入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 城镇化开发, 从而有效保护珍稀、 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 生态系统,维护重要生态系统主 导功能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 区创新路 175-3 号,周 围无自然保护区、饮用 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 目标,符合生态保护红 线要求。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 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 粮食、维护人类生存基本环境质 量需求的安全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 一定量的水、 电等资源, 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 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 求。 符合 资源 利用 上线 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资源 高效利用、确保必不可少的环境 容量角度,不应突破资源利用最 高限值 本项目废气经废气处理 措施处理后,对周边环 境影响较小;研发实验 室废水经废水处理站处 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 入桃仙污水处理厂处 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 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 符合 5 要求。 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 列出的禁止、限制、允许等差别 化环境准入标准和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 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国家工信部 发布的 淘汰落后产能 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名录等内容,本项目 均不在其列。本项目符 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版)(沈阳市 生态环境局) 相关要求。 符合 大 气污 染防 治行 动计 划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 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 “煤 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 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 炉,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 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 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 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 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本项目冬季供暖由 市政供暖管网提供 符合 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 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 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 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本 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根据相关文件, 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及沈阳市 管理要求 符合 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 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 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 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 达到“零排放”; 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 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采用先进 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 术,各项污染物全部达 标排放 符合 水 污染 防治 行动 计 划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 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 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建设项目不属于“十 小”企业,建设项目生产 废水全部处理达标后外 排 符合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 2015 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 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 建设项目符合产业 政策要求 符合 6 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 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 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 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土 壤污 染防 治行 动计 划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 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 等有机污染物 本项目不涉及,建 设项目为药物研发和生 物检测项目。 符合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 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 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 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建设项目用地为工 业用地 符合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 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 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建设项目不属于上 述行业企业 符合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 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 壤环境质量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为工 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满足国家要求 符合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 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 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 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 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 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的现有企业。 建设项目用地为工 业用地,项目行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 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 指标。 项目不排放重金属 污染物 符合 辽 宁省 水污 染防 治条 例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 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 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不得有下 列行为(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水不经 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 (二)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从水污染防治 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三) 无正当理由将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防治设 施停止运行;(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 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不按照规程进行检查 和维修,致使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 行;(五)其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 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企业设置污水处理 站,实验室废水经污水 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 政管网排入桃仙污水处 理厂处理 符合 7 排 污许 可管 理条 例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 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 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污染物。 企业在建成后申请排污 许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符合 4、建设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对照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管 理政策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1-3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表 序号政策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1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 护无关的项目;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 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 弃物;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 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浑南区创新路 175-3 号,根据辽 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该项目选址不属于重要生 态功能区保护区、生态敏感区、 生态脆弱区、禁止开发区。 项目距离沈抚运河最近距离为 310m(生态保护二类管控区域,) 企业设置危废间,并委托有危险 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中 实验废液和高浓度废水按危废处 理,与其他废水分类收集,采用 专用防渗漏容器收集,并加强管 理,不得混入一般废水。同时要 求企业设置专人对整个项目岀场 废物进行严格把控,各类废物均 不得肆意排放,并定期对员工进 行培训,重点关注对周边沈抚运 河的保护及防范意识。 符合 2 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 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碑、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 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 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等项目。新建冶金、电镀、化工、 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 废水处理资质且岀水达到国家标准的 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 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 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 生活废水、清洗及清洁用水及纯 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水水全部经 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 桃仙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实验 室废液和高浓度废水作为危废处 置 符合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 符合 8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 保护区。 4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 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实验区。 符合 5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建设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 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 审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 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 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岀台后 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属于国 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不在 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之列。 符合 5、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建设项 目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1-4 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 析表 规范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 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 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 设施。 本项目进行科研实验过程使用少 量涉 VOC 挥发性药剂,配置药品、 试验过程均在通风橱内及万向吸 风罩下进行,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 吸附后引至屋顶排放,可有效减少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放 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 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 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工业 涂装、包装印刷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 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 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 VOCs 排 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 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 本项目不属于VOC 排放重点行业、 重点工业企业,本项目不属于石 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建 设项目。 建设单位申请 VOCs 排放总量指 标,并在投产前按照排污许可管 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 版)等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 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 VOCs 总量 符合 9 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 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 管理。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 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指标。 6、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 知(沈环发[2021]4号)的符合性分析 对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1-5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表 通知要求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 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 按照国家、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 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 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符合所 在区域规划。根据关于印 发〈辽宁省“十三五”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 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新 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 业企业应进入园区。 本项目 不属于其中的重点工业企 业,不属于化工项目,无需 进入园区。 符 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 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 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既有企业 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 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 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运营期 非甲烷总烃产生量极少, 废 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 引至屋顶排放, 可有效减少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 厂界执 行 VOCs 无组织排放标准。 符 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新建、改建、扩建 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 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 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 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 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为为医学检测及研 发项目, 环评中对运营期使 用的各类挥发性试剂的理 化性质、 特性及成分做岀了 详细说明, 并在环境风险章 节中对各类试剂的风险物 质临界量情况进行了分析。 符 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 先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 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GB33372、 本项目为为医学检测及研 发项目,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试剂。 符 合 10 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GB18581、GB24409、GB30981 等)的 项目。 制药行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 含量或低反应活性 的溶剂,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 本项目不属于制药行业 符 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新建、扩建、改建 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放审查,要 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 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料 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 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 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 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 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研发试验室试验过 程及检验实验室实验前处 理、 实验过程均在通风橱中 进行, 且经收集后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顶楼排 放(DA001)。 符 合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 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 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 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釆用的工 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 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 性和可靠性。 本项目运营期使用的各类 试剂均存放于密闭试剂瓶 内, 试剂取用及有机实验前 处理过程均在通风橱中及 万向吸风罩下进行, 通风橱 顶自带通风抽排口, 操作过 程中通风橱呈负压状态, 有 机废气可及时吸入风管内, 经活性炭处理后引至楼顶 排放, 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 机物的排放 符 合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 确保应收集尽收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 到 9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木质家具及工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集率 要达到 80以上;卷材制造行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 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废气收 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16758-2008)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 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 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 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 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研发试验室试验过程及检 验实验室实验前处理、 实验 过程均在通风橱中进行, 且 经管道引至活性炭吸附装 置理后引至顶楼排放 (DA001)。可有效减少挥 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 合 加强泄漏修复检测(LDAR)工作。现代煤化工行业、 石油化学工业要全面实施 LDAR 工作; 其他行业凡载 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 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动静密封点不超过 2000 个 符 合 11 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开展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工作。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的建 设项目,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LDAR 工作。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按照“分类收集、 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 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 的可行技术。 研发试验室试验过程及检 验实验室实验前处理、 实验 过程均在通风橱中进行, 且 经管道引至一套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顶楼排 放(DA001)。本项目无行 业排污许可, 参照同类项目 及本通知的要求,本项目 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为可 行技术 符 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 光催化/光氧 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 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 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 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本项目有机废气产生量较 小, 在废气满足达标排放的 基础上, 对有机废气采取活 性炭吸附措施, 进一步降低 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不涉 及单一 VOC 设备;选择活 性炭碘值不低于 800mg/g 符 合 对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 确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 装、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VOCs 原辅材料名 称及其 VOCs 含量,VOCs 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 库存量及废弃量,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 等,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 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 体等)购买、更换、处置记录,燃烧法 VOCs 治理装 置应记录燃料用量、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在线监控 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 年。 本项目无行业排污许可, 运 营期涉 VOCs 物料为实验 过程所用试剂,试剂采购 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 量,均按要求进行记录,并 对废气处理措施耗材活性 炭购买、更换、处置进行记 录, 台账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符 合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对新建、改 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 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 至一个废气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个 VOCs 排污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的,也 要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 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 口进行监控。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不 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本项目为医学检测及研发 项目,有机废气产生量较 小, 研发试验室试验过程及 检验实验室实验前处理、 实 验过程均在通风橱中进行, 且经管道引至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引至顶楼排放 (DA001)。 符 合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要明确要 求其所有涉 VOCs 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 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它排 污单位应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 网。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排污单 位, 应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 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符 合 12 六、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自本通知下发 之日起,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 一律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 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按要求申请 VOCs 排放总量指标 符 合 七、加强涉 VOCs 项目后评价管理全面开展现有企业 涉 VOCs 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全市所有涉 VOCs 排放企业中,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已经超过 3 年的项目,必须在 4 月 30 日前完成 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涉 VOCs 排放控制的最新要求,全面评估原有 项目涉 VOCs 排放控制和治理措施,提岀深度治理方 案, 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以满足现行政策和标准要求。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要报所在区、县(市)生态环境 分局备案。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日常管 理情况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 目,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 改进措施。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建设单位 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 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提岀改进要求,并将其 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项目环 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已经编制 VOCs“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并通过生态环境 部门组织审核的,其“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可以 代替环境影响后评价。严禁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以任何形式为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指定中介 服务机构。 不涉及 符 合 7、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措施的符合性分 析 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建设项目环境管 理政策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1-6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 规范要求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 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 或存 放于设置有雨棚、 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场地。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 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本项目运营期使用的各类有机试剂均存 放于密闭试剂瓶内, 实验时取岀适量试剂 后随即盖好瓶盖放回原处, 调配药剂过程 在通风橱内进行,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 减少 VOCs 无组织排放。 符 合 企业应建立台账, 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 和含 VOCs 产品的名称、 使用量、 回收量、 废气量、 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台 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运营期涉 VOCs 物料 为实验过程所用试剂,试剂采购量、使用 量、 库存量及废弃量, 均按要求进行记录, 并对废气处理措施耗材活性炭购买、更 换、处置进行记录,台账保存期不少于三 符 合 13 年。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 设备同步运行。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 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 用。 本项目进行试验之前, 先启动废气处理系 统,保证废气产生即处理。如废气治理设 施发生故障, 则立即停止实验, 进行检修, 待检修完毕同步投入生产。 符 合 14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 设 内 容 1、项目由来、项目由来 沈阳亿创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一站式医药 CRO 服务的提供商,提供注册 咨询、药物制剂研究、一致性评价研究、生物样本检测、一期到四期临床研究以及药物警戒 等多方面技术服务。公司投资 700 万元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 175-3 号新建一研发实 验室,研发实验室主要为药物制剂研发和药物临床生物样本检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82 号令、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定,需 对建设项目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为此,沈阳亿创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辽宁 唐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在收集资料、现 场踏勘、走访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分析,污染源调查,环境现状监测,环境影响预测和 评价,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项目组成、项目组成 本项目租用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办公楼 101 室、201-1 室,设置研发实验室和检 测实验室,总建筑面积 3732.89 平方米。工程主要由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组成。 表 2-1项目组成一览表 工 程 组 成 工程 名称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主 体 工 程 研发 实验 室和 小分 子检 测实 验室 项目租用 2 层办公楼,其中一层全部为实验室,面积 2554.08 ㎡,一层设置 小分子生物样本处理室、小分子生物样本处理暗室、小分子检测分析室(操 作室)、小分子检测分析室(仪器室)、小分子样本储藏室、电源室、空调 空压室、高温室、模具间、原子吸收室、硬胶囊填充室、包衣间、粉碎间、 小试共用间、批混间、压片间、干法制粒间、易制毒室、麻醉品室、备件室、 化学药品室、物料室、对照品室、耗材室、收样间、稳定性放样室、液体制 剂间、液相仪器室、理化-溶出室、天平室、大分子生物样本检测室、大分 子生物样本处理室、控制室、更衣室、危废间;二层建筑面积 1178.81 ㎡, 其中实验室 131.92 ㎡、办公区 1046.89 ㎡,设置实验用品室 1、实验用品室 2、实验用品室 3、实验培训室 1、实验培训室 2、办公室 1(财务)、办公 室 2(生物分析)、办公室 3(药学)、办公室 4(副总经理)、办公室 5 (总经理)、综合实验室、更衣室和计算机室; 公 用 工 供水市政供水统一供给,满足项目需求 供电 生活污水经东软集团办公楼共用化粪池处理;实验室废水经项目所设 1 座一 体式污水处理站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桃仙污水处理厂处理 15 程 排水市政供电统一供给 供暖电取暖 环 保 工 程 运 营 期 废 气 治 理 项目实验室排气(部分对照、物料室等无进排气设施)设施总排口设置活性 炭吸附装置,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经楼顶排气口(高度 20 米)高空排放 废 水 治 理 生活污水经东软集团办公楼共用化粪池处理, 处理后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最终进入桃仙污水处理厂处理;1 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实验室废水, 处理规模 1t/d,处理后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桃仙污水处理厂处 理 噪 声 治 里 送、排风机及水泵采取低噪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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