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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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 项目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20212021 年年 9 9 月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 称 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 系人 刘时光联系方式13042438101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金谷大厦 16 号独栋 地理坐标(123 度 19 分 14.631 秒,41 度 49 分 48.823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461 环境保护 监测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专业实验室、研发(实验)基地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 准/备案) 部门 (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 元) 2000环保投资(万元)78 环保投资占 比() 3.9施工工期1 个月 是否开工建 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429.9 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铁西区金谷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沈政﹝2018﹞63号 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 环境 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与铁西区金谷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与铁西区金谷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铁西区金谷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要分析本项目 2 与其相符性 表表 1-1 本项目与铁西区金谷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对照表本项目与铁西区金谷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对照表 序序 号号 类型类型内容内容实际情况实际情况 相相 符符 性性 1 规划 定位 集商务、办公、商业、科研、居住 等功能于一体的低碳化、智能化、 国际化的生产型服务业园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类别,本项目属于 “M 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符合 规划定位 符 合 2 用地 布局 重工街将单元划分为两个片区。沿 金谷商务用地东侧控制城市级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片区内控制社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临近规划居住 用地,控制带状公园绿地,沿铁路、 高压线控制防护绿地。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铁西区重工街西侧, 北一西路北侧,该地 块属于商业用地。本 项目与金谷规划图 位置关系见附图 3 符 合 3 五线 控制 绿线控制包括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及水面用地等。黄线控制包括 规划交通枢纽,停车场,加油站, 加气站,供水,供电,供燃气,供 热,通信,排水,环卫,消防设施 等。红线控制包括北一路、重工街、 肇工街、卫工街等道路。 本项目位于重工街 西侧,北一西路北 侧,位于红线控制范 围内。本项目在金谷 位置关系见附图 3 符 合 其他符合性 分析 一、产业政策产业政策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2019年第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 类”中的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 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工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 计服务”。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三线一单相符性三线一单相符性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 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 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按照文件要求,本项目“三线一单”符 3 合性分析如下 表表 1-2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结果相符性分析结果 要要 求求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 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 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 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 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 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 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 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 巷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 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 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金 谷科技园,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区分布图范围内(相对位置关 系见附图 2),项目周边无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属于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 区,未涉及生态红线保护区 域。 符合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 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 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 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 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 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 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 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 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 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 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用水依托当地管网,用 电依托当地供电,不涉及基本 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 求。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 资源利用总量较少,资源条件 有保障,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 用上线。 符合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 置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目 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 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 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 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 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 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 目标,深化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 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 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为 不达标区,沈阳市通过采取一 系列防治措施后,区域环境空 气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同 时本项目废气、废水及噪声能 够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合 理处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 小。 符合 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 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 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 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 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废 气经过治理措施后达标排放, 废水经过处理后排入市政管 网,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置, 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4 单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 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 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 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 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 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 为重点。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 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 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 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 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 稳定。 三、三、“水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水十条”、“土十条”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见 表 1-3、表 1-4。 表表 1-3项目项目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符符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 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 年年的的 通知(沈政发〔通知(沈政发〔2016〕〕38 号)号)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1 完成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 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十小”企业 取缔工作,将“十小”企业取缔工作纳 入项目立项审查备案、规划土地审 批、环评审批及行政执法等日常管理 工作中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环 境保护监测,不属于 “十小”企业 符合 2 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 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 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专 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开展清洁化改造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环 境保护监测,不属于 “十大”重点企业 符合 3 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工作。全部 工业废水要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 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再送 入各自汇水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 行集中处理 本项目容器、器皿清 洗废水(除前两次清 洗废水外)经酸碱中 和一体机处理后和生 活污水、纯水制备浓 排水、普通采样废水 等一起排入园区化粪 池,再经过市政污水 管网进入仙女河污水 处理厂处理。 符合 4 全面落实工业企业节水政策。严格控 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鼓励造 纸、化工、制药、电厂等高耗水企业 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环 境保护监测,属于服 务类, 不属于高耗水、 高污染行业 符合 5 表表 1-4项目项目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符符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序序 号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 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 〔〔2017〕〕17 号号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1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 质量状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 土壤环境 (HJ964-2018),本项目 的项目类别为Ⅳ类,无需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符合 2 石油开采、 石油化工、 化工、 焦化含 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 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 防治责任书, 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 企业 符合 3 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要严格 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 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行业 结构进一步优化。 本项目不属于重金属污 染防治重点企业 符合 4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 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 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 放。 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 含重金属、有机物等废 液,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 间内,定期交由资质单位 处置,合理处置满足要 求。 符合 四、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四、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本项目与国家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 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相关要求本项目相符性分析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 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 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涉及 VOCs 排放的原辅材料较 少,且设置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可 有效减少挥发性有 机物的排放。 符合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 〔2018〕69 号) 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采取源头削 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 治措 施,因地制宜推进工业源、交通 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 VOCs 污 染减排。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 本项目从源头控 制,涉及 VOCs 排 放的原辅材料使用 较少,且设置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 符合 6 树脂、橡胶制品、炼焦化学等行业, 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加强精 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可有效减少挥发性 有机物的排放。 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应 从源头加强控 制, 使用低 (无) VOCs 含 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 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 制,涉及 VOCs 排 放的原辅材料较 少,且设置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可 有效减少挥发性有 机物的排放。 符合 五五、、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6。 表表 1-6本项目与本项目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表号)相符性分析表 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是否列入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1.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项目 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 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 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 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符合 “十 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辽宁省“十三 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 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 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 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因此 不属于不符合规划限制准入 的项目 否 2.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 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 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本项目 VOCs(以非甲烷总烃 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否 3.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 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 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 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 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 升级;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否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7 1.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 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 分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 料类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 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 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为新建实验室项目, 环 评中对各类挥发性试剂的理 化性质、 特性及成分做出了详 细说明, 并在原辅材料章节中 对各类试剂的用量、 理化性质 进行分析。 否 2.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禁止 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 GB38507、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 GB18581、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实验室项目, 使 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试剂。 否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1.新建、 扩建、 改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 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 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 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 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 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 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 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 控评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 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 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 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 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 施。 本项目有机实验前处理过程 在通风橱中进行, 通风橱顶自 带通风抽排口, 通风橱全三面 围闭,前面带有升降门,操作 过程中通风橱呈负压状态, 有 机废气可及时吸入风管内, 进 入废气处理措施 否 2、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 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 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 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 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 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 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 存等简单、 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 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 本项目各类有机试剂均存放 于密闭试剂瓶内, 试剂取出后 均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 减少 VOCs 无组织排放。有机实验 前处理过程在通风橱中进行, 通风橱顶自带通风抽排口, 通 风橱全三面围闭, 前面带有升 降门, 操作过程中通风橱呈负 压状态, 有机废气可及时吸入 风管内,进入废气处理措施 否 8 和可靠性。 3、 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 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 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 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整 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 木质家具及工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 卷材制造行业 VOCs 收集率要达 到 9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 有机原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 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 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 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16758-2008)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 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 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 规范 (AQ/T4274-2016)规定的 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 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 不应低于 0.3m/s 本项目有机实验前处理过程 在通风橱中进行, 通风橱顶自 带通风抽排口, 通风橱全三面 围闭, 操作过程中通风橱呈负 压状态, 有机废气可及时吸入 风管内,进入废气处理措施 否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1、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 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 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 的可行技术。 本项目有机前处理过程产生 的有机废气采用通风橱收集,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后排放。 本项目无行业排污许 可,参照同类项目,活性炭吸 附为可行技术 否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 附、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 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 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 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 炭,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 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 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 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 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 本项目有机废气产生量较小, 在废气满足达标排放的基础 上, 对有机废气采取二级活性 炭吸附措施, 进一步降低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 并选用碘值不 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否 9 理。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1、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 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尽 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 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排污口, 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个 VOCs 排污口, 由于安全等因素确 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 少排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 口进行监控。对于拥有多条生产 线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一条生 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本项目为检测类实验室 项目,已最大限度减少排 污口数量 否 2、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 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涉 VOCs 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挥发性有机 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属地生态 环境部门联网。其它排污单位应 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态环 境部门联网 本项目所属单位为重点排污 单位, 本项目为燃煤锅炉改燃 气锅炉,排放污染物不涉及 VOCs 否 六、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 建、改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 目,一律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 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 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 境执法管理。不得审批未落实总 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实行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否 六六、、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年版)) ((2021 年年 6 月月 23 日)相符性日)相符性 2021 年 6 月 23 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2021 年 6 月 23 日),建 设项目对照其相符性分析见表 1-3, 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 因此 建设项目的建设满足文件要求。 表表 1-7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年版)(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10 综合 性政 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 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 区域,建设单位拟 采取的环保措施可 以满足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符合 2.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 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 态破坏;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 经过相应的污染防 治措施治理后,均 能达标排放 符合 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 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 效防治措施; 本 项 目 为 新 建 项 目,不涉及原有污 染 符合 4.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 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 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 项目 符合 5.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值 制 类 和 淘 汰 类 的 “两高”新建项目 符合 6.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 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 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 炼油、乙烯、PX 项 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符合 7.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 电动车项目 符合 8.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 存储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存储 项目 符合 9.新建“头顶库”、危库、限库、无设计 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 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 库加高扩容项目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 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 保护无关的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 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 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 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 固体废物; 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 采石、 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 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 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生态保护红线区 符合 11 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 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 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 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 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 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 油化工、 化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等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 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 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 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 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 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 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 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 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 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 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 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 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 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 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 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 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 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 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 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 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 本项目不涉及水环 境保护限制要求 符合 12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 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 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区 符合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 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 规定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 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 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产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 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 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 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 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 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不涉及环境 空气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 符合 13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 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 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在自然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 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 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 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 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自然保护区 符合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 污染;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 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 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 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 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 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 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 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 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 复无关的项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 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 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 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 本项目不涉及 土壤环境保护环境 准入限制要求 符合 14 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 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 剩行业项目; 10.新、 改、 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 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 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 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 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 可核实的, 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 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 源。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 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 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 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 危险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 废物在厂区危废暂 存间暂存后,定期 交由资质单位进行 处理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 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森林 环境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 符合 15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 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 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 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 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 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 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 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 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 自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 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 土、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 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 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 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 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 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湿地 环境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 符合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 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 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 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本项目为产业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9 年修正本) 中“鼓励类”项目, 且不在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0 年 版)之列 符合 16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 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 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出台后 按 2021 版执行)。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 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 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 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 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 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 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金谷科 技园,符合规划要 求;本项目不属于 高污染项目,不涉 及光气、氯气、氨 气等有毒气体,硝 酸按、硝基肌、氨 酸按等爆炸性危险 性化学品以及涉及 硝化工艺、剧毒化 学品生产 符合 七、七、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租用沈阳市铁西区金谷科技园 16 号独 栋,土地性质为商用。项目周边市政配套工程完善,交通方便,项目 东侧为空地,南侧为沈阳荣鑫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侧为辽宁华 一检测认证中心,北侧为瀚达钢铁。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等,本项目在运营期采取治理措施后,废气、废水及噪声能够达标排 放,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对周边的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所 述,本项目从环境角度来看本项目选址合理。 17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 内容 一、项目组成项目组成 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拟投资 2000 万元, 租赁沈阳市铁西区金谷科 技园 16 号独栋现有闲置房屋作为实验室,租赁面积 1472.74m2。沈阳泽尔检 测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方检测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环境检测,包括环境空 气、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电磁辐 射等。 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利用已有建筑,按照实验室 标准要求进行改造施工,主要包括有机分析实验室、无机分析实验室、理化 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分析实验室等,平面布置见附图 3。 表表 2-1本项目组成一览表本项目组成一览表 类型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备注 主体 工程 检测实验 室 本项目共 5 层(地下室及 1-4 层楼)建筑面 积 1472.74m2,建设有机分析实验室(1 楼)、 无机分析实验室 (3 楼) 、 理化分析实验室(2 楼) 、 微生物分析实验室 (4 楼) 、 设备库(地 下室)。 水和废水监测 366 项,海水监测 80 项,环境 空气和废气监测 312 项,土壤和水系沉积物 342 项,海洋沉积物监测 32 项,固体废物监 测 289 项,噪声监测 8 项,振动监测 2 项, 电离辐射监测 5 项,电磁辐射 2 项,室内空 气监测 17 项,公共场所监测 35 项,煤质监 测 6 项,卫生用品监测 7 项。 依托现有建筑 公用 工程 供水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实验用水,用 水量为 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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