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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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众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众晟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 O 二一年十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众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韩旭联系方式13516001241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 市 沈北新区 县(区) 蒲文路 乡(街道) 17-33 号 (具体 地址) 地理坐标123 度 30 分 0.762 秒, 41 度 57 分 5.605 秒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C3742 航天器及运载火箭 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2 环保投资占比()0.67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面积(m2)97935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设置情况无 依据 表表 1 1专项评价设置相符性分析专项评价设置相符性分析 专项评价专项评价 的类别的类别 设置原则设置原则是否涉及是否涉及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 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 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 目标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 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不设置 大气环境专项评价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 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新增废 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 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虎石台北污水处 理厂集中处理。无直排废水。不设置 地表水环境专项评价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 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 本项目涉及润滑油、 切削液、 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包装桶等危 险废物,经计算 Q 值小于 1。不设置 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 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 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 不涉及,本项目无取水口,评价范 围内无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2 污染类建设项目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 不涉及,本项目不直接向海排放污 染物,且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地下水 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 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 区 本项目周边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 下水资源保护区。不需要设置地下 水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沈政﹝2020﹞35 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评名称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 见” ,沈环沈北发[2021]58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 析 (1)用地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土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 因此,项目用地选址合理。 (2)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 虎石台西单元规划范围东至长大铁路,西至哈大客运专线,南至三环高速公路, 北至规划路,总规划面积约1547公顷。 虎石台西单元功能定位为沈北新区重点产业区之一,重点发展物流、航空零部件 等产业。 本项目位于规划中二类工业用地区域,且项目属于卫星零部件制造项目,符合规 划区重点发展产业要求。 因此, 本项目符合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各项要求。 本项目在规划中的位置见附图7。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卫星零部件制造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项目属于鼓励类中十八、航空航天中 7、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 造。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 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文路 17-33 号,本项目不在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方案中规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 4。 (2)环境质量底线 3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为不达标区,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现状 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根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 1 月 1 日)中 针对环境空气具体整改措施,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本项目运营期环境空气 污染物的防治措施可有效防治污染物的排放,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运营后对区域环境 影响不大,环境质量基本可以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所在区域内,区域水资源、能源和土地均供应充足,不存在资源枯竭及供 给不足的情况,且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 利用总量较少,所用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 ,本项目不在沈阳 市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中,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具体见表 1-1。 表表 1-1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文件相关要求 本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1)项目选址为工业用地; (2)项目为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允许类建设项目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 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根据 2020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的 数据,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不达标 区, 随着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 1 月 1 日)的实施,项目所 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进一步得到 改善。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 物排放达到国家和 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 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满足 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 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 确、不合理 本项目引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环境质量公报数据,项目基础资料 数据已和建设单位核对,符合企业建 设内容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不在限制 4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 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政策目录 内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 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 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源保护 区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 排污量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 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内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 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 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 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 本项目不产生恶臭气体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 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5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项目一般固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 间内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进行建设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 本)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 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 不得审批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不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项目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 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 关不予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 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 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 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沈阳市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之内,执行 总量指标替代政策 符合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 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 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项目属于 C3742 航天器及运载火箭 制造项目,仅为机械加工工艺,能耗 较小,对周围环境及生态影响较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一)石化化工业; (二)医药制 造业; (三)汽车制造业; (四) 畜禽养殖业; (五)电力热力生产 业; (六)造纸和纸制品业; (七) 塑料制品业; (八)水泥制造业; (九)铸造和锻造业; (十)钢铁 业; (十一)废钢铁加工业; (十 二)“三磷”类建设项目(磷矿、 磷化工和磷石膏库) 。 本项目不属于目录所列的十二个重 点行业。 符合 注摘取与本项目有关条款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控制要求。 3、、 沈阳市人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沈政发 [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全面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6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 环境高水平保 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见表 1-2。 表表 1-2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 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 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 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 单元 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文 路 17-33 号,项目所在地周边无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项目不在优 先保护区域,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见 附图 3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 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 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 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 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 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 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 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 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 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 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 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 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 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 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 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 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 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 态环境功能稳定。 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文路 17-33 号, 属于沈阳市重点管控单 元。为此,项目针对污染物排放 均采取了严格的环保措施, 确 保 达标排放。同时,采取了严格的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对环境 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与沈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 符合 4、与、与“大气、水、土大气、水、土”十条相符性分析十条相符性分析 建设项目与“水十条”、“气十条”及“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 1-3表 1-5。 表表 1-3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国发[2015]17 号“水十条”相符性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 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按照水 本项目不属于 “十小”企业; 7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 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 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 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 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 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7 年底 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 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 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 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 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 造。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 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 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 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 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 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 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 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本项目不属于 十大重点行 业;本项目生 产废水为机床 产生切削液用 水,回用不外 排; 生活污水, 经化粪池处理 后,排入虎石 台北污水处理 厂。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 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 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 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 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工业 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本 项 目 属 于 产业结构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9 年本) 属于鼓励类。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3 (八)控制用水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 总量控制体系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 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 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 要求。 本项目运营期 生产用水为切 削液用水,用 水量较小。符 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 4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 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 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 本项目运营期 生产用水为切 削液用水,用 8 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 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 化发展。 (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水量较小。符 合。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5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 应于 2015 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 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2020 年底前, 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发展改 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本项目每年进 行水费缴纳。 符合。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6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 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 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 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 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 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 2015 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 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 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本项目生产废 水为机床产生 切削液用水, 回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排入虎石 台北污水处理 厂。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7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 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 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 年底前公布优 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 使用进行严格限制, 并逐步淘汰替代。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 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 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 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 警信息。 (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 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本项目风险物 质 仅 为 切 削 液,并针对风 险物质提出防 治措施。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8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 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 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 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 2016 年起每季度 向社会公开。自 2018 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 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本项目未涉及 饮用水源保护 区。符合。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9(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 本项目定期进 行跟踪监测。 9 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 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 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 立环保自律机制。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资委参与)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水十条”相关要求。 表表 1-4与与“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国发〔2013〕37 号“气十条”相符性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 施工扬尘监管,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 全封闭设置围挡墙, 严禁敞开式作业, 施工现场道路应进 行地面硬化。 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 并逐步安装 卫星定位系统。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大 型煤堆、 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推进 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 规模。 本项目购买已建成 标准厂房,施工期 仅为生产设备安装 调试,无施工扬尘。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 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 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 放等指标。 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 严于 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 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 产业,不属于落后 产能。符合。 3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 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 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 落后产能。符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4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 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 废物交换利用、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 园区循环式发展、 产业循环式组合, 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 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 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 到 2017 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 2012 年降低 20左右, 在 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 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 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 生比重达到 40左右。 项目不属于淘汰落 后产能,不属于产 能过剩行业,符合 要求。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5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 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 先进水平, 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京津冀、 长三角、 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 能项目。符合。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0 6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 门槛, 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 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 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将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 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 条件。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 达标排放。符合。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7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 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 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本项目积极推行节 能减排制度。符合。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8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 方监管、 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 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 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 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本项目定期进行追 踪监测。符合。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9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 组织实 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 防治措施, 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研究确定阶 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本项目不涉及。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0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实行政府主 要负责人负责制。 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 迅速启 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本项目不涉及。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1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 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 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 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已采用可行 性污染防治技术, 保证废气污染物达 标排放。符合。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气十条”要求。 表表 1-5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国发〔2016〕31 号“土十条”相符性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4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 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 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 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 土地用途。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 护部参与) 。 位于沈阳市沈北新 区蒲文路 17-33 号, 购置联动 U 谷已建 成标准厂房,地块 用地性质为工业。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1 5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 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 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 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 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明确相关 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部负责) 本项目污染产生量 较小,危废暂存间 做防渗处理,不会 新增土壤污染。符 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6 (十八)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 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 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 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 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 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 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 2017 年起,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 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本项目危废暂存间 等均采取硬化、防 渗等措施,防止污 染土壤和地下水。 符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0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严格依法依规建 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 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 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企业内部已建立完 善的管理机制。符 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我国“土十条”的规范要求。 5、与、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建设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 相符性分析 见表 1-6。 表表 1-6与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年)”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分析 (一) 深入 调整能源 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 本项目供暖为市政供暖符合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 4.实施散煤替代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 12 能源 (二) 推进 调整产业 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符合 8.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工艺 属于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 符合 9.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 整治 本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均采取 有效的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 放。 符合 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 限值 符合 11.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 项行动 不涉及符合 1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 监控体系建设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符合 13.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不涉及符合 14.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 业 不涉及符合 (四) 深入 治理扬尘 污染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本项目购买已建成标准厂房,施 工期仅为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基 本无施工扬尘产生。 符合 (八) 实施 挥发性有 机物专项 整治方案 30.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 物(TVOC)治理 不涉及符合 31.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 油烟污染排放治理 本项目不设食堂。符合 32.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 放治理 不涉及符合 33.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 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 理 不涉及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 的规范要求。 6、本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 环发〔2018〕69 号) 、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2021) 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表表 1-7 VOCs 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 政策要求本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辽宁省“十 三五”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 防治与削减 工作实施方 案(辽环 发〔2018〕 69 号) 加快 推进 “散乱 污” 企 业综合 整治。 涉 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 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 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 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 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 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 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 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本项为新建项目,企业 位于联动 U 谷内,不属 于“散乱污”企业 符 合 13 严格 建设 项目 环境 准入。 新、 改、 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 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 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使用润滑油及切 削液,主要用于设备的 润滑和机加生产过程中 的使用,加强原料及危 险废物的管理,减少 VOCs 的排放 符 合 深入推 进工业 源 VOCs 减排。 重点推进石化、 化工、 工业涂装、 包装印刷、 合成革、 制鞋、 化纤、 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 业 VOCs 污染防治,各地可依据 当地产业结构特色,因地制宜推 进木材加工、电子行业等 VOCs 治理工作。涉 VOCs 企业要建立 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企业为机床加工工序, 涉及润滑油及切削液。 应加强管理,建立完善 “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符 合 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持 续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 动密封点, 及低点导淋、 取样口、 高点放空、 液位计、 仪表连接件、 泄压装置、储罐 呼吸口、检修 口密封处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 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 76.6kPa 的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 力罐;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 5.2kPa 且小于 76.6kPa 的挥发性 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 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 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 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 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 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 空汽油、 石脑油、 煤油等高挥 发 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 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采取 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 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收 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 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 过程中的集水井 (池) 、 调节池、 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 池等高浓度 VOCs 的逸散环节 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 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 高效治理设施。鼓励对生化池等 低浓度VOCs逸散环节采用密闭 工艺, 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提升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水平, 本项目使用润滑油及切 削液,主要用于设备的 润滑和机加生产过程中 的使用,加强原料及危 险废物的管理,减少 VOCs 的排放 符 合 14 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 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 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 难以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焚烧、热 力焚烧或送火炬系统焚烧等销 毁措施。 因地 制宜 推进 其他 工业 行业 VOCs 综合 治理。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 和 VOCs 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 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 VOCs 治 理。 本项目使用润滑油及切 削液,主要用于设备的 润滑和机加生产过程中 的使用,加强原料及危 险废物的管理,减少 VOCs 的排放 符 合 挥发性有机 物 VOCs 污染防治技 术 政策 在油类 (燃 油、溶 剂)的 储存、 运输和 销售过 程中的 VOCs 污染防 治技术 措施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 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 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 系统; 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 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 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 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 收设备; 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 (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 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 VOCs 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 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 网。 本项目使用润滑油及切 削液,主要用于设备的 润滑和机加生产过程中 的使用,加强原料及危 险废物的管理,减少 VOCs 的排放 符 合 末端 治理 与综 合利 用 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 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 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处理处置。 本项目使用润滑油及切 削液,危险废物暂存于 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 资质单位处理 符 合 关于切实加 强涉 VOCs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作 的通知 (2021)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新建、 改 建、 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 审查, 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 区的要进入园区。 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 规划环评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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