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振通包装有限公司编织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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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振通包装有限公司编织袋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振通包装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振通包装有限公司编织袋生产项目 项目代码2020-210115-29-03-081773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施童联系方式18640109797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高铁站 01 地块 地理坐标( 122 度45 分 56.45858 秒, 41 度 33 分 11.1714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_2923 塑料丝、绳 及编织品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塑料制品业 29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辽中区发展和改革 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辽中发改备〔2020〕38 号 总投资(万元)10000环保投资(万元)57 环保投资占比()0.57施工工期12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9990.4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规划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5年12月28日 由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审查通过,审批文号为沈环保审字〔2005〕218 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 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辽中县,是2002年由沈阳市政府 批准的市级经济开发区。总规划面积3.36平方公里,用地范围东起规 划路,西至规划路,北以泰沈铁路为界,南达京沈高速公路。 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功能齐全、设施完 善工业园区,其产业定位一承接沈阳市内机床铸造及机床配件加工, 全力打造“中国北方铸造城”,引进和发展机床及装配备制造零部件 产业集群。 经济开发区功能分区一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副产品 2 深加工园区、金融商贸区、生活区。 沈阳振通包装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中的工 业地块上,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类,符合开发区规划用地要求和产业 发展要求。 本项目与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规划的位置关系见附图 5。 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入驻园区建设 项目的环境管理建议 1符合产业政策, 清洁生产工艺入驻开发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工 艺要求的企业经管理部门审查后,优先入驻; 2按开发区功能筛选入驻企业开发区应加大机械装备制造深加 工能力,生产优质、高档、市场需求量大的产品; 3入驻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区域评价已对开发区主导行业进行 了区域评价,提出主要污染物大气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应在一期 规模实施后进行回顾评价,以便核准环境容量及环境保护目标达标水 平,为今后可持续发展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制造类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 型的产业类型,符合产业政策,因此本项目应为环境准入允许类别, 符合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准入。 表表1-1“规划环评影响结论规划环评影响结论”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沈 阳辽 中经 济开 发区 规划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审 查意 见 1、落实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 的开发区调整总体布局的对策建议, 规 划区应留足铁路和高速公路与居民区 的噪声防护距离并设置绿化带。 对不符 合规划布局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且污 染较重的企业予以搬迁, 减轻对该区域 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属于新 建,符合规划布 局要求和产业发 展方向 符合 2、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坚 持走低能耗、低污染的路线,严禁违反 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开发区规划的 建设项目入区。 本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 3、采取中水回用等多种手段减少废水 的产生量,降低水资源消耗量,提高区 域水资源利用率。 同时严格控制区内人 均用水量, 增加水污染控制和区域水环 境治理等方面环保投入, 减少污染物排 放。 本项目生产过程 中不涉及用水, 无生产废水。生 活用水节约用 水。 符合 4、严格禁煤区的要求,调整开发区能 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控制施工扬尘 和机动车尾气污染。 本项目采用电, 不涉及其他燃 料,施工加强降 尘管理。 符合 5、切实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 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从循环 经济的角度探索开发区固体废物综合 本项目产生的固 体废物均能妥善 处理。 符合 3 利用途径, 在辽中县范围内统筹考虑开 发区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 6、大力削减现有水污染物排放量,严 格控制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应纳入辽中县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计划。 本项目开工前申 请总量 符合 7、完善区内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 计划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编制年度环境 质量报告。 本项目设置例行 监测计划 符合 8、在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基础上开展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 在符合开发区建设项目准入 原则的前提下, 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从简。 本项目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 符合开发区产业 发展 符合 9、规划中的子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 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 用。 本项目执行三同 时制度,试运行 后进行环保验收 工作。 符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 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根据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 目,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三线一单相符性 “三线一单”指的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以及负面清单,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表1-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项目内容符合性分析 相符 性 生态 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 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 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 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 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 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 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 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 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 环评文件 本项目所在地周边 无自然保护区、饮 用水源保护区等生 态保护目标,与辽 中区生态保护红线 区分布图具体相对 位置见附图 6,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4 资源 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 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 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 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 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 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 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 施等方面提 出建议,为规划编制 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消耗一定的 电能、水等能源, 符合资源利用上线 要求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 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 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 规划环评 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 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 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 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 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 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 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沈阳市 2021 年 环境质量公报数 据,项目处于环境 空气质量不达标 区,随着辽宁省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 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 的实施,本项目采 取了成熟的污染防 治措施,废气、废 水均满足排放标 准,建成后本项目 排放的污染物较 少,对区域环境质 量影响较小,不改 变区域环境质量目 标。 符合 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 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 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内容 本项目属于国家产 业政策的允许类, 并且符合园区的相 关产业和发展规 划,不属于两高项 目,不在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内。 符合 3、项目与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2021〕10号)的要求,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 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本项目位于重点产业园 区管控单元,本项目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的位置关系见 附图7。 本项目位于辽中蒲西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 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1520043,对照沈阳市生 5 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沈环发〔2021〕31号)中管控要求, 具体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3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项目内容符合性分析 相符 性 空间 布局 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 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 的项目准入;(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 区、 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 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 “上大压 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3)新建燃煤发电项 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超超临 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 准煤/千瓦时。(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 源供热的区域内, 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 质燃料锅炉。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 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5) 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不建设 燃煤锅炉,项 目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和 沈 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 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相关要求,不 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 的项目。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 (1)建成区外的燃煤锅炉和工业 炉窑实现达标排放,或实施废弃 拆除。(2)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 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 控制标准。(3)涉 VOCs 排放企业 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项目使用水性 油墨,覆膜和 喷涂涉及 VOCs 有机废 气排放,严格 执行一厂一策 符合 环境 风险 /// 6 资源 利用 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分为 I 类(一般)、Ⅱ类(较严)和 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 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 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 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 焦油。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 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 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 0.5、灰 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 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 油。(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 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 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 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 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 接燃用生物燃料。 本项目不涉及 燃煤等禁止的 燃料 符合 4、其他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 表表1-4相关政策及环保要求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相关政策及环保要求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 名称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大 气污 染防 治行 动计 划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 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 本项目无燃煤锅炉, 冬季 采用电供暖。 符合 水 污染 防治 行动 计 划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 汰落后产能。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 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 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本项目不属淘汰落后产 能行业, 生产过程无废水 产生, 生活污水经防渗化 粪池处理后, 近期由吸污 车定期运送至沈阳近海 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等园区蒲西小邦牛污水 处理站建成后, 排入园区 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排 放。 项目投入运营后, 将安装 各级水计量表, 建立用水 台账,合理使用水资源。 符合 土 壤污 染防 治行 动计 划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 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 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 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 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 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 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 得占用。 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 土地证为工业用地, 不涉 及耕地。 符合 7 辽 宁省 打赢 蓝天 保卫 战三 年行 动方 案 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 取暖。 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治理。 采取源头削减、 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 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 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 2019 年,出台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标准, 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 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 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 物自动监测设备。 本项目覆膜工序产生的 非甲烷总烃和印刷工序 产生的 VOCs 经集气罩 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 过生产厂房 15m 高排气 筒,达标排放,所有生产 过程均在生产厂房内, 密 闭性好。 符合 辽 宁省 “十 三 五” 挥发 性有 机物 污染 防治 与削 减工 作实 施方 案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施源 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 的全过程防治措施。实施 VOCs 与氮氧化物(NOx)协同 减排、点源与面源协同减排、 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突 出重点行业和活性强的 VOCs 物质及恶臭类 VOCs 物质的排 放控制。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 标排放,深入推进化工、包装 印刷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 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 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强化交通源、 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 VOCs 污染减排,以重点 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 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 削减 VOCs 排放总量。强化新 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 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 控和执法监管,建立 VOCs 污 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 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 展。 本项目原料聚乙烯为颗 粒状,厂房内存储,油墨 为水性油墨, 厂房内密封 存储。 项目生产在生产厂房内, 生工序均配备有效的废 气收集系统, 减少废气无 组织排放。 覆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 总烃和印刷工序产生的 VOCs 经集气罩收集后, 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 通过生产厂 房 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 放, 严格执行有机废气的 全过程管理和管控。 符合 重 点行 业挥 发性 (三)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 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 据排放废气浓度、组分、风量, 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 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本项目原料均在库房内 密闭存储。 印刷用墨为水 性油墨。 生产均在密闭厂房中。 覆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 符合 8 有机 物综 合治 理方 案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 工艺,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 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 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 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 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 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 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 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 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 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 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 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 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 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 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 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 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 高 VOCs 治理效率。 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 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 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 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 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 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 计。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 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 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kg/h、 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kg/h 的, 应 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 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 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 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 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除 外,有行业标准的按其相关规 定执行。 总烃和印刷工序产生的 VOCs 经集气罩收集二 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 通 过厂房 15m 高排气筒有 组织排放。 加强生产厂房密闭管理; 本项目活性炭选择碘值 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 性炭, 并按设计要求足量 添加、及时更换。 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 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 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 (挤出、注射、压制、压延、 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 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 本项目生产工序在密闭 厂房内操作, 成为负压状 态, 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 收集装置收集后, 经二级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 通过 排气筒有组织达标排放。 符合 9 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挥 发性 有机 物无 组织 排放 控制 标 准 GB 3782 2-20 19 7.1.1 物料投加和卸放 b粉状、 粒状 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 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 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 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 气应排至除尘设施、 VOCs 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 c 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 应密闭, 卸料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 本项目物料聚乙烯塑料 颗粒,常温状态下无 VOCs 产生,存储和生产 均在密闭厂房内, 印刷用 水性油墨,覆膜印刷工 序,均设置集气罩,对产 生的废气进行收集, 处理 后通过排气筒有组织达 标排放。 符合 7.1.5 配料加工和含 VOCs 产品 的包装 VOCs 物料混合、搅拌、 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 料加工过程,以及含 VOCs 产 品的包装灌装、分装 过程应 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 操作, 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 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 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 本项目生产均在厂房内 完成,厂房密闭微负压, 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 后, 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 处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7.3.1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 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 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 等信息。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企业已建立台,记录涉 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的 名称、使用量、回收量、 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台账保存期 为 3 年。 符合 关 于加 快解 决当 前挥 发性 有机 物治 理突 出问 题的 通 知 (环 大气 二、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 排查整治 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 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 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 兰炭)、制药、农药、涂料、 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 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 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 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 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 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 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 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 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 本项目生产工序在密闭 厂房内操作, 成为负压状 态, 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 收集装置收集后, 经二级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 通过 排气筒有组织达标排放。 符合 10 〔20 21〕 65 号) 油站、 非正常工况、 产品 VOCs 含量等 10 个关键环节,认真对 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 证、 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 治。 5、与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对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总结如下表。 表表1-5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版)环境准入版)环境准入 政策分析判定政策分析判定 序号 内容建设项目污 染防治措施 结 论 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不予批准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 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 规划; 选址合理。 符 合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 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各项 污染物达标 排放。 符 合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 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 态破坏; 本项目各项 污染物达标 排放。 符 合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 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 防治措施; 本项目均提 出有效防治 措施。 符 合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 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2021 年沈阳市环 境质量公 报数据、 补充监测。 符 合 6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 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 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 于化工项目 符 合 7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 目。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8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 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 一次炼油项目。 符 合 9低速电动车项目。 符 合 10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含 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项目 符 合 11 11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 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 容项目。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二)生态保护红线区 1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 护无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 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游等设 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 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 不涉及各类 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三)水环境保护 1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 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 于这些项目 符 合 2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 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 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符 合 3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 控装置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 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 按规定暂停审 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排放 生活污水, 期由吸污车 定期运送至 沈阳近海经 济区污水处 理厂处理, 等园区蒲西 小邦牛污水 处理站建成 后,排入园 区污水处理 站处理达标 排放 符 合 4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 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 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 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 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 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不属 于 符 合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本项目不开 采地下水 符 合 6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 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 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 于 符 合 12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 水污染严重地区和 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 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一、综合性政策(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 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依法拆除 或者关闭。 本项目选址 不涉及各类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 合 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依法拆 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本项目选址 不涉及各类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五)环境空气保护 1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 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 规定标准。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2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 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符 合 3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 符 合 4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符 合 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 应当科 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 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防止排放 恶臭气体。 符 合 6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 改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 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符 合 7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 建大气污染源。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六)自然保护区 1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 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 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 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 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本项目选址 不涉及各类 自然保护 区。 符 合 13 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 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 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一、综合性政策(七)土壤环境保护 本项目用地 性质为工业 用地,不涉 及重金属排 放。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3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固体 废物均合理 合规处置。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十)湿地环境保护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 产业政策要 求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十二) 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 园区发展规 划和准入要 求 符 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 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环评 编制符合要 求 符 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 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 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遵守 污染物排放 国家标准, 符合总量控 制要求 符 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 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 本项目能耗 低,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 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塑料制品企业应进入工 业园区。 项目位于工 业园区内 符 合 2.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 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 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 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 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项目不涉及 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 胜区、饮用 水源保护 区、等需要 特别保护的 符 合 14 区域内 3.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新建废塑料再 生利用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 建在城市居民区、 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现有再生利用企业如在上述区域内,必须按照 当地规划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 搬迁。 项目选址不 在居民区等 环境敏感 区,项目原 料不涉及废 塑料 符 合 4.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 物的废塑料。项目原料不 涉及废塑料 符 合 5.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再生塑料 制品或材料。 符 合 6、与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 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中要求的符合 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 表表1-6项目与项目与“关于切实加强涉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表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 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 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 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 设项 本项目所在区域位 于辽中经济开发区 内,本项目符合规 划发展要求 符合 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 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 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 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 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 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 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GB38507、GB33372、 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GB18581、GB24409、 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油墨附有 MSDS, 项目原料以 聚乙烯颗粒进行覆 膜,工艺过程温度 低,不易造成有机 成分挥发。项目水 性油墨为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 料,不涉及不符合 国家 VOCs 含量标 准(GB/T38597、 GB38507、 GB33372、 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 量(GB38468、 GB18581、 GB24409、 GB30981 等)的原料 符合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本项目所有生产过 程均在生产厂房 符合 15 设项目, 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 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 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 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 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重点加强 VOC,物料储存、转移 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 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 管控评价审查。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 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 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 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 处理措施。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 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 应收集尽收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其他汽车制 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 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 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 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 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 16758-2008)规定,采用 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 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 技术规范 (AQ/T 4274-2016)规定的 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 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 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加强泄露修复检测(LDAR)工作。现 代煤化工行业和石油化学工业要全面 实施 LDAR 工作;其他行业凡载有气 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 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 明确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工作。制药、涂料、油墨、 胶粘剂、染料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要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LDAR 工作。 内,现代化生产装 置,生产厂房密闭 性好,要求呈微负 压状态,减少了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 减少有机废气对周 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收集的排 风罩符合排风罩 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 16758-2008)规定。 项目的密封垫数量 远小于 2000 个,建 议企业实施 LDAR 工作。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 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 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 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有机废气属 于低浓度废气,通 过集气罩二级活 性炭吸附后,通过 符合 16 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 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中的可行技术。 高浓度(VOCs 初始浓度≥5000ppm) 的废气应当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采用 催化燃烧(RCO 或 CO)、蓄热式热 氧化炉(RTO)、直燃式焚烧炉(TO) 等处理技术。中等浓度或低浓度(初 始浓度 VOCs≤1000ppm)、大风量废 气,应当尽可能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附脱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 术,提高浓度后焚烧处理。 厂房 15m 高排气筒 排放。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 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 业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 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排 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生产厂房只设 一个 VOCs 排污口,由于安全等因素 确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少 排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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