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西区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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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送审稿) 项目名称 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西区军工产品生产基 地二期项目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西区军工产品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孙超业 联系方式 13940330551 建设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县(区)/乡(街道)浑河西二十 街 4 号 地理坐标 (E123 度 11 分 14.989 秒,N41 度 42 分 54.443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391 黑色金属铸造 C3392 有色金属铸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金属制品业;68、铸 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 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10000 环保投资(万元) 115 环保投资占比() 1.15 施工工期 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铁西新城总体规划 铁西新城总规划面积212km2,,东至沈阳绕城高速,南至浑河,西至大 潘镇西侧规划路,北至京沈高速。区域规划发展定位为世界级先进装 备制造区。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评名称铁西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批复名称及文号关于铁西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 见(2015.5.11),本批复无文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铁西新城总体规划,开发区针对装备制造企业众多、铸 锻配件需求大的现状, 将沈阳铸造研究所以及区内企业的铸造、 锻造、 热处理等集中起来,建设了铸锻工业园,为装备制造企业提供配套。 本项目为沈阳铸造研究所西区军工产品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扩建项目, 选址位于铸锻工业园内,本项目主要从事先进装备配件铸造,属于先 进装备基础产业类型,符合铁西新城总体规划中的要求及定位。 2、与规划环评结论相符性分析 表 1.1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结论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2 规划环评结论 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铁西新城总体规划将区域定位为世界级先 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本项目主要产 品为军工用途 的钛合金、特 钢产品,符合 区域先进装备 制造业的定 位。 符 合 落实污染减排措施,降低区域大气污染物浓 度 本项目建成后 将落实“以新 带老”环保措 施,降低原有 项目大气污染 物排放。 符 合 3、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表 1.2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铁西新城总体规划的目标、布局和规模基本 可行,与环境保护规划基本协调。规划实施 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将逐步改善;由于细河 水体已无环境容量,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将对 细河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由于大部分地区将 变为硬覆盖,区域降水入渗补给量将在一定 程度上使地下水位有所降低;声环境能满足 功能区要求;陆生生态系统将受到一定影 响。在注重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的基础上, 着力削减区域污染物排放,加强水资源、能 源、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资源与环境承载 力基本能够保证铁西新城总体规划的实施。 规划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依据报告书和审查 小组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全面落实 各项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有效预防和减轻 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 本项目建成后 将落实“以新 带老”环保措 施,降低原有 项目大气污染 物排放;本项 目无废水产生 排放。 符 合 铁西新城应尽快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 实风险防范措施,实现与沈阳市环境风险应 急预案的联动。 建设单位现有 项目已编制突 发环境事件风 险应急预案并 备案。 符 合 严格入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违反国家产业 政策和不符合规划产业定位的建设项目入 区。 本项目位于铸 锻工业园内, 符合项目环境 准入政策。 符 合 3 其他符 合性分 析 (1)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宁省“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环大气【2020】33 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环发[2021]4 号)等符合性分析, 具体见表 1.31.8。 表 1.3 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分析一览表 控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 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 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 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 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 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针对蜡模 制备产生的非甲 烷总烃,采用了集 气罩UV 光解活 性炭吸附处理设 施,极大削减了非 甲烷总烃的无组 织排放。 符 合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 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 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 治理技术。 本项目采用的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 处理设施属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金 属铸造工业中的 可行技术。 符 合 表 1.4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性 1.鼓励企业自行开展 VOCs 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 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2.企业应建立健全 VOCs 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 和台账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 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 运行。 已建议企业营运 期制定监测计划, 对 VOCs 排放进行 常规监测。 符合 表 1.5 本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一、 加 大产 业结 构调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总和整治。涉 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 革、 橡胶制品、 塑料制品、 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 使用溶剂型涂料、 油墨、 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 本项目属于军工产 品铸造项目项目, 不属于“散乱污” 企业。 符 合 4 整力 度 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 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 VOCs 排放的 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 扩建,选址位于沈 阳市铁西新区铸锻 工业园内,已进入 园区。 符 合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各地应加大工业企 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 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 率、 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 在夏秋 季和冬季,分别针对 O3污染和 PM2.5污染研究 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 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 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不产 生烯烃、炔烃、芳 香烃,且严格落实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错峰生产要求。 符 合 二、 加 快实 施工 业源 VOCs 污染 防治。 1、 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 VOCs 治理重 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 VOCs 治 理。 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 光刻、 涂胶、 涂装等工序 VOCs 排放控制; 制鞋行业应重点加 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 印刷、 清洗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 纺织印染行 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 燥、涂胶、热压过程 VOCs 排放治理。 本项目针对产生 VOCs(以非甲烷总 烃计)的蜡模制备、 脱蜡工序采用了 UV 光解活性炭吸 附的治理措施。 符 合 三、 建 立健 全 VOCs 管理 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 染源排放 VOCs 自动监测工作, 强化 VOCs 执法 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 VOCs 环保监管能力。 重点 地区 O3 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 VOCs 组分自动 监测系统。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 等 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主 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并与 环保部门联网, 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 或便携式 VOCs 检测仪。 本项目建成后投产 前及时安装 VOCs 在线监测设备,并 联网通过验收。 符 合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 VOCs 工业 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 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 VOCs 源头削减、 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 VOCs 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 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 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制定 VOCs 重点控制 行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出台国家先进污 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 防治领域)。 本项目建成后及时 完成排污许可申 报。 符 合 表 1.6 本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符 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性 5 到 2020 年,全省涉 VOCS排放企业基本完 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 末端废气治理, 重点工程减排 VOCs10.5 万 吨以上。基本建立 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 制,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 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 经过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 后,通过厂房 15m 高排气筒 达标排放。 符合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 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实施 VOCS与氮 氧化物(NOX)协同减排、点源与面源协同 减排、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突出重 点行业和活性强的 VOCS物质及恶臭类 VOCS物质的 排放控制。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综合治理。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 抓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 削减 VOCS排放总量。 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 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 测监控和执法监管, 建立 VOCS污染防治长 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 业绿色发展。 本项目有机废气产生工序配 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与UV 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 处理后的废气通过 15m 高排 气筒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有机 废气的全过程管理和管控。 符合 落实涉 VOCs 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 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 许可证,按证排污。 符合 表 1.7 本项目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性 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物料全方 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 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 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 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 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 本项目涉及 VOCS物料主要 为固体块状蜡料, 储存、 装卸、 输送过程常温常压, 固体块状 蜡料不挥发,使用密闭包装 袋,符合要求。 符合 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 率。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 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 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 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 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 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 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 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 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 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 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 经集气罩收集后经 UV 光解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 本项 目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 远控制风速高于 0.3 米/秒, 符 合要求。 符合 6 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 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 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 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 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 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 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 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 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 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 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 备, 在生产设备停止、 残留 VOCS废气收集 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表 1.8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 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 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 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选址 位于沈阳市铁西新区铸锻工 业园内,符合准入要求。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 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既有企业的新建、 改建、扩建、迁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 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 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 步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产生的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 准,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2 无组 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项目采取“以新带老”措施 后,原有项目废气排放能够满 足新的要求与标准。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 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 析,明确 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 分、含量等,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已对涉及 VOCS的主要 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进行分析, 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 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 GB18581、 GB24409、 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原料使用符合相关要 求。 符合 制药行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 反应活性的溶剂,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 本项目不属于制药行业。 符合 7 环保产品;橡胶制品行业应使用新型偶联 剂、粘合剂等产品,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 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新建、 扩建、改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 严格无组织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 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 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重点加强 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 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 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管控评 价审查。 VOCS物料是指 VOCS质量占比大 于等于 10的物料, 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 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 收集和处理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 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 UV 光 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符合 对于 VOCS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 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 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 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釆 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 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 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 性。 涉 VOCS物料密闭储存。 符合 凡涉 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 集。 整车制造企业VOCS收集率要达到90 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收集率要 达到 80以上;木质家具及工程机械制造 业 VOCS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卷材制 造行业 VOCS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对 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 等环节, 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 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 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 规范 (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 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 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速不应低于 0.3m/s。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 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率 80) , 经 UV 光解活性炭吸 附处理后, 通过 15m 高排气筒 达标排放。本项目集气罩满足 相应规范要求。 符合 加强泄漏修复检测(LDAR)工作。现代煤 化工行业、石油化学工业要全面实施 本项目不涉及动静密封点。 符合 8 LDAR 工作;其他行业凡载有气态、液态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密封点数量 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开展“泄漏检测 与修复”(LDAR)工作。制药、涂料、油 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要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LDAR 工作。 四、 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按照 “分 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 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有机 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治 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 术 规 范 金 属 铸 造 工 业 (HJ11152020),本项目 废气处理设施属于可行性技 术。 符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 光 催化/光氧化、 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 在涉 VOCS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 吸附技术环节的, 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 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 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 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 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本项目 VOCS处理设施为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不属 于单一 VOCS 设备; 选择的活 性炭碘值不低于 800mg/g。 符合 对涉 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建立管理 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涂胶总 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VOCS原辅材料名称 及其 VOCS含量,VOCS原辅材料采购量、 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VOCS原辅材料 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记录生产和治污设 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处理设施相 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 体等) 购买、 更换、 处置记录, 燃烧法 VOCS 治理装置应记录燃料用量、燃烧温度等燃 烧条件,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 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企业正逐步完成台账。 符合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对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 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尽 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 集至一个废气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厂 房只设一个 VOCS排污口,由于安全等因 素确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 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 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行监控。对于拥有 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一条生 本项目生产车间只设置 1 个 VOCS排污口。 符合 9 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 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涉 VOCS 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 控设施,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 他排污单位应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 态环境部门联网。 企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企 业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 态环境部门联网。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 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宁 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20 年挥发性有机 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环发[2021]4 号)中相关管理要求。 (2)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 [2016]150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分析,具 体见表 1.9-1.11。 表 1.9 本项目与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 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 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 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 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 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 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 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 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 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浑河西二十街 4 号,即沈阳市铸锻工业园 内。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 发[2016]113 号, 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沈阳 市划定的水源涵养、 水土保持、 防风固沙、 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红线区域。 符 合 环 境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 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 项目所在区域非甲烷总烃满足GB16297-1996详解 符 合 10 质 量 底 线 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 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 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 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 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 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 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 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 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 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 放控制要求。 中 2.0mg/m3标准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 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中 O3、 SO2、 NO2和 CO 的浓度值分别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PM10、 PM2.5 的浓度值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实施 后,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 物达标排放与监控,项目所排废气对区域 环境影响不大;项目废水均不外排。项目 实施后可维持项目周边环境空气、 地表水、 声环境质量现状等级, 不会引发恶化降级。 环境质量满足本项目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 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 线要求。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 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 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 “天花板”。 相关规划环评应依 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 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 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 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 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 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 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 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目前辽宁省沈阳市尚无正式的资源利用上 线相关文件,本项目以资源能源利用情况 进行分析。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 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项目资源消 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 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 合 环 境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 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 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 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 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 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 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 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 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 指导和约束作用。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在限制目 录内,为环境准入允许类别。 符 合 表 1.10 本项目与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 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 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浑河西二十街 4 号,即 沈阳市铸锻工业园内。“三线一 单”查询后,本项目属于优先保 符 合 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 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 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 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 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 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 他区域 护单元(胜科水源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 区)。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 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 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 “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 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 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 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 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 “14”为各市 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省 1524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市 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 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 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C3391 黑色金属铸 造、C3392 有色金属铸造”,项目 依托现有车间布局合理,运营期 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项目运 营过程中仅消耗一定量的电能、 天然气,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 源利用总量较少。综上,本项目 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 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 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 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 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 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 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 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 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 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浑河西二十街 4 号,即 沈阳市铸锻工业园内。“三线一 单”查询后,本项目属于优先保 护单元(胜科水源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 区)。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 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 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分区环 境管控要求。 符 合 表 1.11 本项目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 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 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 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 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 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 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 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 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 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浑河西二十街 4 号,即 沈阳市铸锻工业园内。“三线一 单”查询后,本项目属于优先保 护单元(胜科水源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 区)。本项目运营期产生污染物 均采取有效措施。 符 合 12 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一般管 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 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 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 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 态环境功能稳定。 实施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全面强化“三线一单”指导作用; 不断完善应 用机制和技术保障;实行动态更新与定期 评估。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环境准入要求。 符 合 表 1.12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符 合 性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 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 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 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 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 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 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 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 高”新建项目;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 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 次炼油项目;9.低速电动车项目;10.沈阳市三环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11.新建“头顶库”、危 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 库加高扩容项目。 1、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浑河西二十街4 号,即沈阳市铸锻工业园 内。,选址、布局、规模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2、项目所在 区域属于未达标区, 本项目 只产生少量 VOCS,采取措 施后可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 3、本项目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 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本 项目属于扩建项目, 对原有 项目提出了有效的 “以新带 老”防治措施;5、本报告 表不存在基础资料数据明 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6、 不属于;7、本项目不属于; 8、 不属于; 9、 不属于; 10、 不属于;11、不属于。 符 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 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2.除市人民政 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 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 他项目;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西二 十街 4 号, 即沈阳市铸锻工 业园内,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区。 符 合 13 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 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4.生态保护红线 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 得增加污染负荷;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 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 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 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 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 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严格控制重点流 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 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 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 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4.新建冶金、电镀、 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 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 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 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 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 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 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 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 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 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6.以实施控制污 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 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 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 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 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 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 1、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项目, 不属于上述严重污染水环 境的生产项目;2、不属于; 3、不涉及;4、不属于上述 行业;5、不涉及;6、本项 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浑河西二十街4 号, 且不属于生态环境风险 的生产项目, 不属于严重污 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符 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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