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锋彼欧(沈阳)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水性漆生产线技改和危废减量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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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延锋彼欧(沈阳)汽车外饰系统有限 公司水性漆生产线技改和危废减量化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延锋彼欧(沈阳)汽车外饰 系统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1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4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延锋彼欧(沈阳)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 水性漆生产线技改和危废减量化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 联系人 李阳光联系方式85907506 建设地点辽宁省(自治区) 沈阳 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 186 号 地理坐标( 123 度分8秒, 41 度40分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67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其他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 息化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开经备[2020]54 号 总投资 (万 元) 1570环保投资(万元)25 环保投资 占比() 1.6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工 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专项评 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 况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 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位于铁西新城南部,东至中央大街, 西至浑河 26 号街西侧, 北至沈辽路,南至浑河, 规划面积约 48 平方公里。 其东西长约 12 公里,南北宽约 4 公里,浑河、细河东西贯穿,呈现出典 型的滨河带型城市特征。 产业发展目标产业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园区将建成集研发、设计、生产、服务于一体的国际级 制造业集聚区,引进一批知名装备制造企业、德国及欧洲中小企业特别是 5 行业领军企业,力争德国及欧盟企业达到 50以上,在创新驱动、绿色发 展、人才培养、园区管理等方面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园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园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供水供水工程工程 园区现状水厂有 2 座,分别为沈阳水务集团九水厂和胜科水务集团二 水厂,其中九水厂位于规划范围内,胜科水厂位于规划区范围外,现状水 厂供水总能力为 13 万 m3/d。 排水工程排水工程 ⑴排水管网 园区内的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企业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与生活 污水排入污水排水系统,雨水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⑵污水处理厂 2006 年开发区投资 2.25 亿元在大挨金村建设沈阳西部污水处理厂, 该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 污水处理能力 15104m3/d。 项目废水经预处理后, 排入沈阳西部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供热工程供热工程 国电集团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胜利村建设沈西热电厂,建设规模 为 21025t/h 循环煤粉锅炉配 2300MW 抽汽式供热机组,供热量为 9.98106GJ。该项目于 2008 年通过环境保护部审批,目前已投入运行。供 热管网目前已经建成。 国电沈阳热电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二 十街 26 号,由中国国电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经批准于 2008 年 8 月正式组建。沈西热电厂已经办理了环评手续并取得了环评批复 环 审[2008]586 号,2013 年,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以辽环管函[2013]54 号批准 试生产,并通过验收监测,现已正常运行。现有锅炉 21125t/h,单台机组 抽气量 220t/h,供汽参数压力 0.8-0.9MPa,温度 260℃。现有供汽规模 蒸汽用户 75 家,最大供汽规模 210t/h,两台机组剩余供汽规模 230t/h。 供电工程供电工程 6 园区电源引自北侧现状 220KV 东胜变电站,容量为 360MVA;规划 区域内有现状 66KV 变电站 1 座,容量为 80MVA,有现状 66KV 宝马、水 厂用户变电所共 2 座。 燃气供应燃气供应 园区规划燃气用量为 1.4885104m3/d,气源引自大青燃气站,大青燃 气站天然气来自沈阳市供气管网。建设项目由大青燃气站供天然气,大青 燃气站与建设项目厂区间供气管网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建设,目前 供气管线已经建成。 道路及交通体系道路及交通体系 目前研究范围已建成 1 条货运铁路、6 条高快速路、7 条主次干道, 规划范围内有四环路、沈辽路、开发二十二号路三条主要道路。 (1)铁路 现状出海铁路位于开发大道与京沈高速之间,距规划园区约 6 公里, 该铁路在四环路以西设有沙岭货运站。规划园区范围内有一条引自沙岭货 运站的铁路专用线为宝马工厂服务。 (2)对外道路 现状对外公路主要包括三环高速、京沈高速公路和四环、开发大道、 沈辽路、大堤路四条快速路。其中三环高速路现状在沈辽路、沈新路、大 坝路设有出入口,京沈高速在高花设有一处出入口。四环快速路(正在建 设)开通后,将联通于洪、沈北、棋盘山、浑南、苏家屯,成为城市外围 重要的产业发展带。 (3)内部道路 园区现已建设了四环路、二十二号路、大堤路、宝马大街、中央大街 等主要道路。其中四环路和中央大街已全线通车,其余道路局部路段可以 通行,尚未形成完善的交通体系。 环境防护距离确定环境防护距离确定 园区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采用 AERMOD 模式计算,规划园区 对各类污染物的环境防护控制距离均在规划边界内;采用环境防护距离计 7 算公式计算,规划园区规划产业中环境防护距离最大为 50m;根据规划园 区产业相关防护距离标准,规划产业中最大防护距离为 400m。 考虑规划园区内仅汽车制造簇群中部分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有相关标 准要求,且园区其他发展产业均不属于重污染产业,规划园区外不设置环 境防护距离。 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情 况 2016年6月编制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5-2025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年6月沈阳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 具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5-2025年) 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审查意见。 规划及 规划环 境 影响评 价符合 性分析 建设项目位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具体位置见附图 2。 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位于铁西新城南部,东至中央大街,西至 浑河 26 号街西侧,北至沈辽路,南至浑河,规划面积约 48 平方公里。其 东西长约 12 公里,南北宽约 4 公里,浑河、细河东西贯穿,呈现出典型 的滨河带型城市特征。 规划产业园内主要分为两大功能片区, 东部片区 (四 环路以东)以生活功能为主,主要包括教育科研、滨水生态社区、生活配 套、国际商务社区、总部基地 5 个发展簇群。西部片区主要以生产功能为 主,规划形成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汽车制造、战略新兴产业、工业服务、 生活配套 6 大簇群。 建设项目所在地属汽车制造簇群,距马贝墓地3.75km,距沈阳胜科饮 用水有限公司二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9.1km,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 划(2015-2025)。 8 其他符 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改委第 21 号令) 可知,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及淘汰类之列,为允许类。项目不属于辽 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 年本中所列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且根据 工产业第 112 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 年本),项目生产所用设备均不在禁止类和限制类之列。因此项 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 2.规划符合性分析 技改项目厂址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园总体规划(2015-2025)。 3.选址合理性分析 技改项目位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在现有厂区内的建设和生产,对周 围环境影响不大,故技改项目选址合理。 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技改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 1-1。 表 1-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三线一单”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生态保护红 线 2015 年 12 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沈阳市生态保护 红线划定方案 , 对照铁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具 体见附图),该项目不在铁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范 围内,即该项目选址满足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 案相关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 线 根据沈阳市 2020 年环境质量公报中统计数据, 由于 PM10 和 PM2.5 年均值超标,所以项目所在区域空 气环境质量不属于达标区,根据区域减排计划,采取有 效措施后,2020 总体目标将实现全省 PM2.5 浓度下降到 54 微克/立方米;土壤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现状均满足 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该项目废气、噪声、污水达标 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 符合 9 资源利用上 线 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及水等能源,项目资 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 该项目选址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186号, 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使用水性漆并且在现有厂区内建 设和生产,项目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 策目录(2020 年版)等负面清单内。 符合 综上可知,该项目建设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 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 号)中“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5.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 6 月 23 日),具体符合性 分析如下。 表表 1-2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 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 (表)不 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为工 业用地,且位于 中德装备产业 园,项目平面布 置合理,符合规 划及法律法规要 求 符 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环保措施不能满足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项目产生的有机 废气采用 RTO 处理,满足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管理要求; 符 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 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 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产生的有机 废气采用 RTO 处理,满足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管理要求; 符 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技改项 目,无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情况 符 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项目环境空气常 规污染物引用 沈阳市环境质 量报告书(2020 符 合 10 年)数据,非甲 烷总烃、 颗粒物、 二甲苯监测数据 为补充监测数 据,数据可信, 符合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表编制指南要 求。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 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类项目 符 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 不属于“两 高”项目 符 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 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 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二)生 态保护红 线区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 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 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 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 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 合 (三)水 环境保护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 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四)饮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本项目选址不涉符 11 用水水源 保护区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 要求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 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 合 (五)环 境空气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 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不新增供 热锅炉,供暖由 市政热网提供 符 合 (六)自 然保护区 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 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 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 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 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措施。在自然保 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 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 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自然保护 区 符 合 (七)土 壤环境保 护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坡新建有色 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 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 符 合 (八)产 业政策和 准入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等相关政 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汏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 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属于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 (2019 年本) 中允许类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符 合 (九)园 区准入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 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 项目。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 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氨等爆 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 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中德 装备产业园,符 合园区准入条件 符 合 二、重点行业政策 12 (一)石 化化工业 1.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合规设立的化工产业园 区, 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2.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 的项目和城市建成区的新建、扩建项目。 3.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 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 的缓冲距离。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不涉及该 行业 符 合 (二)医 药制造业 1.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 等的相关要求。 2.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 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 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3.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 项目。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 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 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不涉及该 行业 符 合 (三)汽 车制造业 1.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 的项目。 2.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 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予批准选址在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 项目。 3.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 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应不低于 80;改建项目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 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 例应达到 50以上。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 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 限量(GB24409)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 求水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本项目位于中德 装备产业园,符 合园区规划及规 划环评要求,选 址不属于法律法 规明令禁止建设 区域。本项目生 产汽车零部件, 使用涂料符合 汽车涂料中有 害物质限量 (GB24409)和 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要求水性涂 料(HJ2537) 等要求。 符 合 ( 四) 畜牧养殖 业 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 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 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 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 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 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 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 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不涉及该 行业 符 合 13 于 500 米,同时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必须远离 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 400 米。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辽河、浑河、太 子河干流和受 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法划定 300 米 至 500 米的禁(限)养区。 (五)电 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 业 1.火电 1)火电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 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 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 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 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 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 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3)火电项目建设应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4)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 专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 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低热值 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 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 热值符合相关要求。 5)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 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6)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 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 标准煤/千瓦时。 7)燃烧自备电厂要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划之外审批燃烧自备 电厂。 2.燃煤锅炉 1)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项目,原则上 必须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2017-2025 年)。 2)严控新建锅炉准入条件。地方可以出台更 严格标准,对新建燃煤锅炉提出更为严格的限 制条件。根据市政府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提出的推动建成区 40 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 清洁能源改造要求,原则上本市范围内县级及 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 40 吨/小时及以下 的燃煤锅炉。 3)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 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 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4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新受理的燃煤锅炉新、 改、 扩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限值;其中建 成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符合超低排放要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不涉及该 行业 符 合 14 求。 3.生物质锅炉 1)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 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对于属地政府已 经确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除符合规划 的民用供暖用途外,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生物质 燃料锅炉。 2)对于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沈阳 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的热源,在规划确 定的总容量范围内,允许将原规划确定的燃煤 锅炉以等容量替代的方式 改建为 生物质燃料 专用锅炉,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的改建生物质燃 料专用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3)对于位于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沈 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覆盖区域内,但 不属于规划内的热源项目,禁止新、改(扩) 建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4)对于属于县域建成区、市级及以上的经济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范围,但沈 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 总体规划未覆盖区域,禁止新建单台容量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生物质燃料锅炉。 (六)造 纸和纸制 品业 1.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 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原料林基地工程选 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 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2.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 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上避开 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 3.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 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 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 扩建项目。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避开水土流失 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严重缺水地区禁止建设灌 溉型林基地工程。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不涉及该 行业 符 合 (七)塑 料制品业 1.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塑料制品企业应进入工 业园区。 2.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 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 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技产运营的废塑料综 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 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3.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新建废塑料 再生利用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本项目位 于中德装备产业 园,不在环境敏 感区内,不回收 利用废塑料。 符 合 15 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 内;现有再生利用企业如在上述区域内,必须 按照当地规划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限期搬迁。 4.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 物的废塑料。 5.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再生塑 料制品或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 类化合物作发泡剂;制造人体接触的再生塑料 制品或材料时, 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助剂。 6.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 原料,不可使用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 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 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 塑料。 7.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必须 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废 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 要求。 8.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 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 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 2020 年底,禁止生产 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一次性塑料棉签; 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八)水 泥制造业 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 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 等的相关要求,符合相关区域或产业规划环评 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配套的石灰岩矿应符 合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 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 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 项目 (规划工业区除外)。新建、扩建项目不得位 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 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 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水泥制造项目。 4.不予批准新建 2000 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 水泥生产线 和 60 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不涉及该 行业 符 合 16 5.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设项目应配套设 计开采年限不低于 30 年的石灰岩资源, 利用工 业废渣等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 的可行性、可靠性。 (九)铸 造和锻造 业 1.新建或搬迁改造的铸造和锻造项目,按照“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园区管理”的原则,集中在 下列产业园区内建设辽中装备制造配套产业 园; 铁西新区装备制造配套铸造和锻造产业园; 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铸造和锻造产业 园。 2.除园区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外,严禁与其他项 目混建;不得建设燃煤和重油的冲天炉、窑炉 等落后产能设施。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不涉及该 行业 符 合 (十)钢 铁业 1.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和产 业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 田内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 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 2.钢铁企业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对于 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 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建 设。禁止审批采用 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 (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 造高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 吨及 以下电炉(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 备的项目。禁止审批“地条钢”项目。 3.严禁生产 II 级以下螺纹钢筋 (直径 14 毫米及 以下的 II 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 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第 122 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4.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 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 案。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 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 的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不涉及该 行业 符 合 (十一) 废钢铁加 工业 1.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符 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 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 钢铁加工配送项目。 2.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的年废钢铁加工能 力必须达到 15 万吨以上、 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 1.5 万平方米、 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 1 万平 方米等要求。 本项目为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不涉及该 行业 符 合 (十二)1.新建、扩建磷化工项目(包括磷肥、含磷农 本项目为汽车零符 17 “三磷”类 建设项目 (磷矿、 磷化工和 磷 石 膏 库) 药、黄磷制造等)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化 工园区或具有化工定位的产业园区内,所在化 工园区或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并与所在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成果做好衔接,落实相应管控要求。磷化 工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三磷”建设项目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2.“三磷”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明确的其他禁止建设区域。 3.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时应核实区域削减源,并在审批文件中对 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部件及配件制造 项目, 不属于“三 磷”类建设项目 合 6.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气十条”)、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 (以下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 “土十条”),根据企业现状,分析本项目“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 相符性情况,具体见表 1-3。 表 1-3a项目与“气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第一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 排放 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 不属于落后产能、过剩产能 行业。 第三条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 能力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四条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 供应 本项目生产能源使用电能。 第五条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 布局 本项目优化空间布局,符合 节能环保准入条件。 第六条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 政策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七条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 管理 严格服从环保部门监督与管 理。 第八条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 治理 严格执行环保部门区域协作 分解目标任务。 第九条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 重污染天气 按照环保部门重污染天气预 警应急要求施行。 第十条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 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按相关要求执行。 18 表 1-3b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第一条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二条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三条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本项目用水为市政供水,不采用地下水 第四条四、强化科技支撑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五条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六条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七条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本项目服从生态环境局监管 第八条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 全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九条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局区域目标任务, 明确 责任 第十条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 按相关要求执行 表 1-3c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第一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 况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二条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 准体系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三条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 安全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四条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 险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五条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排放重点污染 物 第六条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七条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 质量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八条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九条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 系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十条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7.与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 〔2019〕53 号)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对比情况见表 1-4。 表表 1-4项目与项目与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环环 大气〔大气〔2019〕〕53 号)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号)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本项目情况 19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 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 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 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 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 溶剂型涂料、 油墨、 胶粘剂、 清洗剂等, 从源头减少VOCs 产生。 本项目项目一期涂装线 全部使用水性漆涂料, 使 用比例为 65, 从源头减 少 VOCs 产生 (二)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重点对含VOCs物料 (包 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 有 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 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 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 集 等措施,削减VOCs 无组织排放。加强设备与场所密 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 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 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碳计)的集输、储 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 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喷漆产生的废气经文丘 里湿式漆雾净化装置处 理后进入RTO装置,烘干 过程产生的废气进入RTO 装置处理, 经文丘里湿式 漆雾净化装置处理后的 喷漆废气和经RTO装置处 理后的烘干废气一并通 过排气筒排放 (六)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综合治理。各地应加大 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 加强资 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 信息共享平台。 对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 群,如家具、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汽车维修等,鼓励 建设集中涂装中心,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 的涂装工序。对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 行泄漏检测统一监管, 鼓励建立园区 LDAR 信息管理平 台。对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如包 装印刷、织物整理、合成橡胶及其制品等,推进建设有 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提高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率。 对活性炭使用量大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鼓励地方统 筹规划,建设区域性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建立活性炭 分散使用、统一回收、集中再生的管理模式,有效解决 活性炭不及时更换、不脱附再生、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对脱附的VOCs等污染物应进行妥善处置。 本项目位于沈阳中德装 备产业园, 喷漆产生的废 气经文丘里湿式漆雾净 化装置处理后进入RTO装 置, 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 进入RTO装置处理,经文 丘里湿式漆雾净化装置 处理后的喷漆废气和经 RTO装置处理后的烘干废 气一并通过排气筒排放。 产生的废活性炭, 暂存于 危废暂存间, 定期交由有 资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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