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部分设备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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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部分设备搬迁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崔越联系方式13324050421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 91 号 地理坐标(41度45分41.21秒, 123度27分 0.26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452 检测服务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 验)基地其他(不产生实 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 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400环保投资(万元)40 环保投资占比 ()10施工工期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6908.9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开展专项评价,详见表1-1。 表表 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 的类别 设置原则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二噁英、苯并[α]芘、氰化物、氯 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2的建设项目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 3的建设项目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2 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 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 B、附录 C。 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有毒有害污染物; 本项目废水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沈水湾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危险物质存 储量未超过临界量;本项目不属于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 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南塔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网站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开了沈阳 市中心城区南塔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范围东至长青街, 西至五爱街,南至二环路、浑河滩地,北至文化路、万柳塘路,规 划面积约 747.5 公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南塔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南塔单元 功能定位为以新型商贸、 现代商务功能为主的城市副中心, 是商贸、 科研、居住功能协调发展的综合功能片区。根据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河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商请中国科学院金属研 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项目现状用地与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问题的复 函,“该项目为租用原有建筑进行生产,不涉及新增用地及建筑 物,故在开始征收前现有工业用地继续有效。”(见附件 4),因 此本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3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 修订版),本项目属 于“M7452 检测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一 项“科技服务”中“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 品整体方案、人工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要求。 2、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2.1 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 环评〔环评〔2016〕〕15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 评〔2016〕15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 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 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本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 1-2。 表表 1-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 一单” 内容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 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 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 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 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 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 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 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铁路、公路、河 道、防洪、管道、干路、通讯、输变电 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 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 的环评文件。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 区文萃路 91 号,不在沈阳市 沈河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 内,本项目与沈阳市沈河区 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位置 关系图见附图 5。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 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 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 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 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管控建议以及 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的决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 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 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属于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及 2018 年修改单 中二类功能区,根据2020 沈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可知,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 标区;辽宁省已制定有效的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即辽宁 符合 4 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 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 等,按要求开展限期达标规 划,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 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采 取了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废水均满足排放标准, 建成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 较少,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 较小,不改变区域环境质量 目标。 资源 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 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 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 源利用上限,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项目 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 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换、开采方式 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 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 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为迁建项目,迁建后 运营过程中消耗电、水等能 源与迁建前一致,不新增加 能源消耗,资源消耗量相对 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 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生态 环境 准入 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 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 限制、允许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标准和要 求。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本项目 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要求;不在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内,项目不 属于高耗能项目。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2.2 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 政发〔2021〕10 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辽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 6 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 意见。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具体见表 1-3。 表表 1-3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序号分区管控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1 (一)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文萃 路 91 号, 沈阳科金新材料有限 符合 5 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 护红线、 一般生态空间、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 要包括工业集聚、 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 超标区域; 一般管控单元 7 个, 市域内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 域。 公司现有厂区内,根据沈阳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本项目三线一 单查询文件的回复,“现有三 线一单管控单元以及准入清单 文件为 2021 年, 三线一单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以截至发布时最 新版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更新调整则应同步遵 照执行。水源地重新划分更新 资料为今年 2022 年, 应相应按 照最新调整执行。本项目现有 优先保护区南塔水源,在 新版水源调整后本项目不涉及 优先保护区,暂时没有统一更 新管控单元编码。”因此本项 目不涉及优先保护区域,属于 重点管控单元,但本项目污染 较轻,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符 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本 项目在沈阳市生态管控单元的 位置见附图 6。 2 (二)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 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 从空间布 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 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 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 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为原则,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 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 业转型升级、 强化污染减排、 提升资源 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 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 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 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 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 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源环境承 载能力, 引导产业科学布局, 合理控制 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文萃 路 91 号,属于优先管控单元。 为此,项目针对污染物排放均 采取了严格的环保措施,确保 达标排放。同时,采取了严格 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对 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相符。 符合 3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 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 城镇建设活动, 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 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文萃 路 91 号,属于优先管控单元。 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 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 符合 6 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 转型升 级, 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 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解决突出 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加强生活污染 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动区域环境质 量持续改善。 放要求。 2.3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沈环发〔2021〕31 号)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 1-4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管控单元编码文件要求本项目 相符 性 ZH210103100 12 空间布局约束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和水 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建成的上述建筑物, 限期迁出;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 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 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 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 地。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限期迁出或关停;禁止设置城市 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 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本项目为新建 项目, 本项目不 在一级保护区 和二级保护区 内。 符合 由上表可知, 对照 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 (沈环发 〔2021〕 31 号),本项目符合其要求。 3、相关环保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相关环保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3.1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2015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即“水十条”) , 2016 年 5 月 28 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 号),2016 年 8 月 24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 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 号)。 本项目与国家及辽宁省“水十条”和“土十条”等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选取其中相关 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具体见表 1-5。 7 表表 1-5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名称政策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 划(水十 条)国发 [2015]17 号, 2015 年 4 月 16 日 三、一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产 业政策的工业企业。 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 整治,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 环保设施差的 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缔一个。 不属于所列的严 重污染高污染的 企业 符合 三、二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 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 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 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本项目不属于落 后产能,属于国 家产业政策允许 类项目。 符合 三、二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重大项目 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 并符 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 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 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 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 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在城市 建成区,本项目 不属于产能过剩 项目,不属于高 能耗、高污染行 业。 符合 关于印发 辽宁省水污 染防治工作 方案的通 知(辽政 发[2015]79 号),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1. 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理。 健全 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将全省用水总量 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 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 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 新增取水许可。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 行业先进水平, 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选取重点用水 大户,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依法开 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 2017 年底前, 研究制定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 有关活动的监管。 到2020年, 全省用水总量 控制在160.6亿立方米以内。 本项目生活污水 通过生活污水管 道排入化粪池 符合 土壤污染 防治动计 划(土十 条)国发 [2016]31 号, 2016 年 5 月 28 日 三、二6.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 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 烃、 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监管有色金 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 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 域。 本项目不属于国 家、辽宁省重点 监管行业,不在 所列严控矿污染 的行业范围内。 符合 三、六1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 关总量控制指指、 标,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 点行业落后产能,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 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涉 重金属重点行 业,也不属于落 后产能。 符合 关于印发 辽宁省土壤 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的通 知(辽政 发[2016]58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 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 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 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 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 符合 8 号),2016 年 8 月 24 日 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 年起,有 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 染防治责任书, 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 并向 社会公开。 沈阳市大气 污染防治条 例 (2020.1.1)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 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或者采取其他防护 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实验过程 中挥发的硫酸、 氯化氢、硝酸、 氢氟酸经集气罩 收集后,通过水 喷淋装置处理 后,由一根 20m 高排气筒有组织 排放 符合 第十七条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 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本项目未被收集 的硫酸、盐酸, 氢氟酸、硝酸在 室内自然散发, 不需要进行无组 织定期监测计划 符合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散煤 替代和补贴政策,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 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本项目供暖采用 市政供暖 符合 3.2 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表表 1-6与与“准入限制政策目录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政策要求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 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根据土 地证和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 河分局出具的文件,本项目 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合理 不属于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 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属于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 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属于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 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 按照要求编写了环境影响报 告表,基础资料数据真实, 内容涵盖各产污环节; 不属于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 化工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 的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 不属于 9 “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 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 能产品整体方案、人工工程 设计、 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8、 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属于“M7452 检测服 务”项目, 不属于炼油、 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属于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项 目。 不属于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 产和储存项目。 不属于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 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类项 目。 不属于 (二)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2016 年 9 月 9 日,沈阳市政 府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 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 办发[2016]113 号),同时结 合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图, 判定本项目不在沈河区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 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 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 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 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4.新建 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 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 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 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 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本项目属于检测服务项目; 2.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化工、 化 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本项目依托沈水湾污水处 理厂; 4不属于冶金、电镀、化工、 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 业。 符合 (四)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二级保护区内,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五) 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在环境空气一类区 内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 (七) 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不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 符合 (八)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按符合 10 要求要求进行合理处置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森林环境、湿 地环境 符合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且不属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内禁止准入项目 符合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项目类别属检测服务,符合 用地布局要求。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 要求; 本项目已按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 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本环 境影响报告表;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 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的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 标准要求 符合 3.4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情况见表相符情况见表 1-7。。 表表 1-7与挥发性有机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情况相符情况 名称相关规定本项目措施符合性 挥发性有 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环 境保护部 2013 年第 31 号公告)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对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 有回 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 吸收技 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 不 宜回收时, 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 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 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 净化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实验过程中废气 处置装置采用“水喷淋 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 符合 3.5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措)控制措 施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施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 1-8。。 表表 1-8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措施的符合性)控制措施的符合性 政策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 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本项目 VOCs 物料至使用前均为购买 时原始密封状态,仅在使用时开封,添 加完成后即刻封闭盛装容器。 符合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 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 使用量、 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 量等信息。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企业在实验过程中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料使用量、 回收量、 废弃量、 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相关信息, 并保 存至少 3 年。 符合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 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 本项目开展实验运行之前, 先启动废气 处理系统,保证废气产生即处理。如废 气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则立即停止生 产,进行检修,待检修完毕同步投入生 符合 11 后同步投入使用。产。 3.6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号)) 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 1-9。。 表表 1-9 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的符合性号)的符合性 政策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 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 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 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 卸、 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 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 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 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 (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 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 本项目 VOCs 物料至使用 前均为购买时原始密封状 态,仅在使用时开封,添 加完成后即刻封闭盛装容 器。 符合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 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 保留的, 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 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 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 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 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 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 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 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 改造; 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 在符合安全生产、 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 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 本项目开展实验在专用的 实验室内进行,采取有组 织进行控制,并加强了实 验室的密闭管理,采用密 闭性好的门窗。 符合 3.7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见表号)相符性见表 1-10。。 表表 1-10 与关于切实加强涉与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通知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通知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情 况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 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 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 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 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本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及 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要求。 符合 12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 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主 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 已给出主要原辅料的理 化性质,不涉及使用不 符合国家标准的原辅 料。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 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 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 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 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 收集经处理后实现有组 织排放。 符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 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 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 炭。 本项目废气采用 1 套水 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且根据建设单位 提供技术材料,活性炭 的碘值大于 850 毫克/ 克,企业为了保证活性 炭吸附效率,定期更换 活性炭。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中的要求。 4、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检测服务项目,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南塔单元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沈阳市资源局沈河分局关于商请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项目现状用地与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问题的复函,本项目可以在沈阳市沈河 区文萃路 91 号沈阳科金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内进行建设, 且项目周边无饮 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文物景观等环境保护目标,不在沈河区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搬迁中国科学院金属所分析测试中心四个小组,项目租 赁沈阳科金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房屋建筑,不新增用地。因此,项目选址可行。 13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 设 内 容 1、项目由来、项目由来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 72 号,因 现有实验室空间不足,现拟将分析测试中心样品加工组、物理性能组、力学性能 检测组、化学分析组,共四个小组搬迁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 91 号,租 赁沈阳科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现有房屋,建设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分析测 试中心部分设备搬迁项目。本项目主要分析测试中心的四个小组,分别为样品加 工组、物理性能组、力学性能检测组、化学分析组。其中样品加工组主要负责农 机部件研发、送检样品加工;物理性能组主要负责对送检样品的物理性能进行检 测;力学性能检测组主要进行金属材料力学性能测试工作,包括拉伸、压缩、剪 切、弯曲、硬度、冲击、蠕变、断裂、疲劳等试验。各种检测设备 50 余台套, 执行认证标准 18 项,受控标准 49 项。其中电子万能试验机 15 台,可完成-196℃ -1300℃拉伸、弯曲、压缩与剪切等力学性能测试;蠕变试验机 10 余台,可以完 成室温-1100℃蠕变、 持久、 松弛等试验。 疲劳试验机 12 台, 可以完成-196℃-1000℃ 高周疲劳试验、-80℃-1000℃低周疲劳试验、-150℃-1000℃断裂力学试验、室温 -1000℃旋转弯曲疲劳试验以及热机械疲劳试验等试验 ;化学分析组主要从事各 种金属材料包括镁合金、铝合金、钛合金、铜合金、锌合金、钨合金、锆合金、 中低合金钢、工具钢、不锈钢、镍基高温合金、钴基高温合金、高纯金属、中间 合金等无机成分分析和新材料分析方法的研究建立工作。 主要采用化学分析和多 种仪器分析技术,其中包括电解分析、电位滴定分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谱、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串联质谱、 辉光放电质谱、空心阴极光谱、X 射线荧光光谱、光电直读光谱、红外碳硫仪、 氧氮氢分析仪等分析手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 版)等政策文件中有关条款规定,本项目属于“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中“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中“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 除外)”,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单位受中国科 14 学院金属研究所委托承担此项环评工作,按照有关环评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环 评单位派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场地及周边进行了实地踏勘、收集有关资料,对本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与评价。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核算各污染 物排放源强及排放特征,分析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 措施,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委托书见附件 3。 3、地理位置、地理位置 本项目搬迁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 91 号,租用沈阳科金新材 料有限公司现有建筑进行生产,包括主楼和两个厂房的部分区域,项目平面布置 图见附图 2。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为 E123.450073,N41.761448。建设项目 地理位置见附图 1。 4、建设项目概况及规模、建设项目概况及规模 本项目租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 91 号沈阳科金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 闲置厂房建设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部分设备搬迁项目,项目组成 一览表见表 2-1。 表表 2-1项目组成一览表项目组成一览表 类别项目名称工程内容 主体 工程 1 号厂房 样品加工组利用 1 号厂房一层 1080m2,进行送检样品加工、实验 室部件焊接。建设切割区、磨床铣床区、刨床铣床区、焊接区、 车床区、钳工区 2 号厂房 力学性能检测组二号厂房 1080m2,进行金属力学性能检测,建设 大型附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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