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富民桥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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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富民桥加油站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夏洪刚联系方式13066788068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 52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27 分 55.804 秒,41 度 46 分 4.256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F5265 机动车燃油零 售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9 加油、加气站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600环保投资(万元)29 环保投资占比 () 4.8施工工期/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项目主体工程、 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无处罚及执行情况 用地(用海) 面积(m2) 210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南塔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 响 评价情况 无 2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根据 沈阳市中心城区南塔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 规划图, 本项目所在地块为加油加气站用地,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其用地性质 及产业功能规划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加油站项目, 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及 2021 年修改单内容,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为 允许类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相符性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 1-1。 表表 1-1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类别类别内容内容本项目本项目相符性相符性 生态保 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 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 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 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的, 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 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 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除受自然条件 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 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 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 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 件。 本项目位于沈阳 市沈河区文化东 路 52 号,选址不 涉及生态红线, 具 体见附图 5 符合 资源利 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 资源利用上线 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相关规划 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 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 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 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 开采方 式和规模控制、 利用效率和保护措 施等方面提出建议, 为规划编制和 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用水依托 当地管网, 用电依 托当地供电, 不涉 及基本农田。 项目 资源消耗量相对 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少, 资源条件 有保障, 不会突破 区域资源利用上 线。 符合 环境质 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 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 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有关 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 标管理要求, 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 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 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 结构和规模 本项目所在区域 环境空气为不达 标区, 沈阳市通过 采取一系列防治 措施后, 区域环境 空气质量将得到 进一步改善。 同时 符合 3 的对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 环境质量目标, 深入分析预测项目 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强化污染 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废气、 废水 及噪声能够达标 排放、 固体废物得 到合理处置, 对周 边环境影响较小 环境准 入负面 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 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 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 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 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 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 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充分发挥负 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 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不在国家 发改委及商务部 制定的 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辽 宁省企业投资项 目准入负面清单 (试行)及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 (2021 年版) 中禁止准入类、 限 制和禁止清单内。 符合 3、、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年版))的通的通 知相符性知相符性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的通知相符性见表 1-2。 表表 1-2与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年版)) 的通知的通知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 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 区域, 建设单位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可以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符合 2.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 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 坏;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 经过相应的污染防 治措施治理后, 均能 达标排放。 符合 3.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 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新建项目。 符合 4.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含 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存储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存储 项目。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 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 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具体见附图 5 符合 4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 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 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 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 筑坝、 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 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 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 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 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 境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 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 装置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 运行的工业集聚区, 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 建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 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 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 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 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 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行水资源 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 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 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 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全面实施地下 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严格地下水水资 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 理, 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 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 本项目不涉及水环 境保护限制要求。 符合 5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 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 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严格控 制缺水地区、 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 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 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 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 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 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 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 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 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 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站房位于南 塔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 站房主要 为销售、办公、休息 用途, 无生产生活排 污行为, 符合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区要求, 具体见附图 8。 符合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 选设施, 使煤炭的硫分、 灰分含量达到规 定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 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 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产恶臭气体的, 应当科学选 址,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 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 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 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 本项目不涉及环境 空气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 符合 6 扩建大气污染源。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 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 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 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 采取补救措 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 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 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自然保护区。 符合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 物处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 以及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 矿 渣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 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 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 等单位周边新建、 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者 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新建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 风险管控、 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 禁 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 修复无关的 项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 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 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 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 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 本项目不涉及土壤 环境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 符合 7 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 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 体总量来源的, 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 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 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量, 经监测并可核实的, 可作为 涉重金属行业新、 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集 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 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 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 填埋场;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 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 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 固体废物 得到合理处置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 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 以及可 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 矿渣 等。 本项目不涉及森林 环境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 符合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 不得设立开发区、 度假区, 禁止建设污染 环境、 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不得从事 挖湖采沙、 围护造田、 开荒取土等改变地 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 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 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 地和其他湿地的, 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 本项目不涉及湿地 环境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 符合 8 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 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应当征 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 湿地用途; (2)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 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 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 物; (7) 投肥、 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 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 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 动。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 行业产业政策, 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 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 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 一律不得 审批;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 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 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为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中“允 许类”项目,且不在 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2 年版) 禁止准入之列。 符合 4、、 与与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环大气〔(环大气〔2021〕〕65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 的通知(环大气〔2021〕65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3与与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环 大气〔大气〔2021〕〕65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表表 政策要求(节选)政策要求(节选)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9 加油站应全面建立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油气 回收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油 气回收系统相关零部件检查、 维护台账记录。 卸油接口、油气回收接口、卸油软管接头的 管径以及操作应满足标准要求。地下油罐应 采用电子液位仪密闭量油,除必要的仪器校 准、巡查抽查、维修等需人工计量外,不得 进行人工量油。未安装 P/V 阀的汽油排放管 手动阀门应保持关闭,应急开启应及时报告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进行维护,期间不 得进行卸油操作。油气处理装置应保持正常 运行,不得随意设置为手动模式或关闭。油 气泄漏浓度超标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应 通过更换密封圈、密封方式、设备零部件等 实现达标排放。对气液比超标的加油枪应查 找原因,通过更换集气罩、加油枪或真空泵 零部件、调节回气阀等方式保持油气回收系 统达标运行。 鼓励汽油年销售量 5000 吨及以 上的加油站、纳入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加油站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 本项目属于二级 加油站,年销售 汽油 3500t, 采用 SF 双层储罐,设 有三级油气回收 系统。站区安排 专人负责油气回 收系统日常运行 管理,检修零部 件以及维护台账 记录,油罐内采 用电子液位计, 并加强日常监测 计划,监控废气 排放情况,油气 回收装置运行状 况,确保油气可 达标排放。 符合 5、、 与与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求的符合性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分析分析 本项目与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 求的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1-4项目与项目与“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挥发性有 机物(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表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十 三 五” 挥发 性有 机物 污染 防治 工作 方案 全面 加强 油品 储运 销油 气回 收治 理。 全面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 排放控制, 重点地区逐步推 进港口储存和装卸、 油品装 船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加强 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 减少油品周转次数。 严格按 照排放标准要求, 加快完成 加油站、 储油库、 油罐车油 气回收治理工作, 重点地区 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 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 建设 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 台, 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 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 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 本项目卸油、加油 过程设置油气回 收系统,并安装油 气回收自动监测 设备,已通过验 收,见附件9 符合 10 备。 制定加油站、 储油库油 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技术 规范, 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 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 测, 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 运转。 挥发 性有 机物 污染 防治 技术 政策 在油 类 (燃 油、 溶 剂) 的 储存、 运输 和销 售过 程中 的防 治 储油库、 加油站和油罐车宜 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 储油库、 加油站宜配备相应 的油气回收系统。 本项目设置三级 油气回收系统 符合 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 工具 (汽车油罐车、 铁路油 槽车、 油轮等) 在装载过程 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 送至回收设备, 也可返回储 罐或送入气体管网。 本项目卸油过程 设置油气回收装 置 符合 6、、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相符性分析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相符性 分析见表1-5。 表表1-5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相符相符性分析表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为防止加油站油品泄漏,污染土壤和地下 水,加油站需要采取防渗漏和防渗漏检测 措施。所有加油站的油罐需要更新为双层 罐或者设置防渗池,双层罐和防渗池应符 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的要求,设置时可进行自行 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加油站需要开展 渗漏检测,设置常规地下水监测井,开展 地下水常规监测。 本项目柴油SF双层 储油罐,并在站内 设置地下水监测 井。 符合 埋地油罐采用双层油罐时,可采用双层钢 制油罐、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内 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既有加 油站的埋地单层钢制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 时,可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满足强度 和防渗要求的材料进行衬里改造。 本项目采用SF双层 储油罐。 符合 处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径流 区外的加油站,可设一个地下水监测井; 地下水监测井尽量设置在加油站内。 本项目在加油站内 设置一个地下水监 测井。 符合 当现场只需布设一个地下水监测井时,地 下水监测井应设在埋地油罐区地下水流向 的下游,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靠 近埋地油罐。 本项目设置的地下 水监测井靠近地埋 罐区并位于埋地油 罐区地下水流向的 下游。 符合 11 7、、与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符性分相符性分 析析 本项目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相符性分析见表 1-6。 表表 1-6与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表表 类别类别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本项目相符性相符性 卸油油气排 放控制 应采用浸没式卸油方式, 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 度应小于 200 mm;卸油和 油气回收接口应安装公 称直径为 100 mm 的截流 阀(或密封式快速头)和 帽盖,现有加油站已采取 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施但 接口尺寸不符的可采用 变径连接;连接软管应采 用公称直径为 100mm 的密 封式快速接头与卸油车 连接;所有油气管线排放 口应按 GB 50156 的要求 设置压力/真空阀,如设 有阀门,阀门应保持常开 状态;未安装压力/真空 阀的汽油排放管应保持 常闭状态;连接排气管的 地下管线应坡向油罐,坡 度不应小于 1, 管线公称 直径不小于 50mm; 卸油时 应保证卸油油气收系统 密闭。卸油前卸油软管和 油气回收软管应与油品 运输汽车罐车和埋地油 罐紧密连接,然后开启油 气回收管路阀门,再开启 卸油管路阀门进行卸油 作业;卸油后应先关闭与 卸油软管及油气回收软 管相关的阀门,再断开卸 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 本项目油罐车经连 通软管与油罐卸油 孔连通卸油的方式 卸油。装满汽油、 柴油的油槽车到达 加油站罐区后,在 油罐附近停稳熄 火,先接好静电接 地装置,待油罐车 熄火并静止 15min 后,将连通软管与 油罐车的卸油口、 储罐的进油口利用 密闭快速接头连接 好,经计量后准备 接卸,开始自流卸 油。油品卸完后, 拆卸油管与油罐车 连接端头,并将卸 油管抬高使管内油 料流入油罐内并防 止溅出,盖严罐口 处的卸油帽,拆除 静电接地装置,卸 油完毕罐车静止 5min 后,发动油品 罐车缓慢离开罐 区。其中汽油设置 三级油气回收系 统。并安装油气回 收自动监测设备, 已通过验收,见附 件 9。 符合 储油油气排 放控制 所有影响储油油气密闭 性的部件,包括油气管线 和所连接的法兰、阀门、 快接头以及其他相关部 件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应 本项目油品均储存 于密闭 SF 双层油 罐内,其中汽油设 置三级油气回收系 统。并安装油气回 符合 12 保持密闭,油气泄漏浓度 满足本标准油气回收系 统密闭点位限值要求;采 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 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时, 不应有油气泄漏;埋地油 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 进行汽油密闭测量;应采 用符合 GB 50156 相关规 定的溢油控制措施。 收自动监测设备, 已通过验收,见附 件 9。 加油油气排 放控制 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 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 油气回收管线应坡向油 罐,坡度不应小于 1,受 地形限制无法满足坡度 要求的可设置集液 器,集液器的凝结液应能 密闭回收至低标号的汽 油罐中;加油软管应配备 拉断截止阀,加油时应防 止溢油和滴油;当辖区内 采用 ORVR 的轻型汽车达 到汽车保有量的 20后, 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 系统应兼容 GB 18352.6 要求的轻型车 ORVR 系统;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 站在油气管线覆土、地面 硬化施工之前,应向管线 内注入 10 L 汽油并检测 液阻。 加油时柴油、汽油 通过潜油泵,经加 油机的油气分离 器、计量器,在经 连接自封式加油枪 注入车辆加油箱, 整个加油过程由电 脑控制,自动化完 成,加油机上设置 安全截断阀。其中 汽油设置三级油气 回收系统。并安装 油气回收自动监测 设备, 已通过验收, 见附件 9。 符合 8、、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 本项目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见表 1-7。 表表 1-7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本项目相符性相符性 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 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 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 排放标准。 本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 执行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GB20952-2020)。 符合 13 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 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 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 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 , 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已给出销售油品 理化性质、特性分析,确 认其属于危险化学品。 符合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 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 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对照挥发性有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GB37822-2019)和各行 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 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 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 价审查。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 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 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 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 收集和处理措施。 凡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 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 确保应收集尽收集。 本项目为加油站建设项 目, 汽油储罐采用油气处 理装置,卸油、加油过程 采用卸油油气回收和加 油油气回收属于 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储油库、加油站 (HJ1118-2020)中推荐 的可行技术。 符合 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项目必须 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确保油气回收 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 要达到 85以上。 本项目油气处理装置、 卸 油油气回收、 加油油气回 收效率均为 95。 符合 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 律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 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 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 设项目。 本项目 VOCs 实行等量 削减替代 符合 9、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14 意见(沈政发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一部分(站房)位于南塔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管控单元查询结果属于优先管控区,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0310012。本项目与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见表 1-8。 表表 1-8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管控单元编码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ZH21010310012 空间布局约束 (1)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 取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 筑物,已建成的上述建筑物, 限期迁出;禁止从事农牧业活 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 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 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 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 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限期迁出或关停;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 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 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 期搬迁。 本项目不在 一级保护区 内,项目厂 区内仅站房 位于二级保 护区内,其 余不在保护 区范围内。 站房主要为 销售、 办公、 休息用途, 无生产生活 排污行为, 符合二级保 护区要求。 详见附图 8。 符合 10、、与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010 年修正本 年修正本))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表表 1-9与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010 年修正本年修正本))相符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文件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第二章 饮用水地 表水源保护区的划 分和防护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 级保护区及准保护 区内必须分别遵守 下列规定二、二 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 改建、 扩 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 项目厂区内仅站房位 于二级保护区内,其余 不在保护区范围内。站 房主要为销售、办公、 休息用途,无生产生活 排污行为,符合二级保 护区要求 符 合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 除或者关闭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15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 粪便、 油类和有毒物 品的码头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第三章 饮用水地 下水源保护区的划 分和防护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 级保护区及准保护 区内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二、二级保 护区内 禁止建设化工、电 镀、皮革、造纸、制 浆、冶炼、放射性、 印染、染料、炼焦、 炼油及其它有严重 污染的企业, 已建成 的要限期治理, 转产 或搬迁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 粪便和易溶、 有毒有 害废弃物堆放场和 转运站, 已有的上述 场站要限期搬迁 本项目无城市垃圾、粪 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 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符 合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 的污水灌溉农田, 已 有的污灌农田要限 期改用清水灌溉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化工原料、 矿物油类 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的堆放场所必须有 防雨、防渗措施 本项目储罐均采用 SF 双层储罐,卸油区、加 油区、储罐区进行重点 防渗 符 合 11、选址合理性、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沈河区文化东路 25 号,租赁沈阳出租汽车有限公 司土地,中心坐标东经12327′55.804″,北纬 4146′4.256″。项目 东侧富民街,南侧沈阳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侧亲公里小 区,北侧沈阳和美妇产医院。项目地理位置和开发建设条件优越, 交通便利,不占用农田保护区、自然风景保护区等用地。 2022 年 1 月 19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部分县级以 及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22〕10 号)印 发,对南塔水源保护区重新调整,根据本项目与南塔水源二级保护 区边界关系图(见附图 9)可知,本项目油罐区边界位置距离水源 二级保护区约 10 米,其它生产生活排污单元包括加油系统、卫生 间、化粪池、危废间等均不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仅厂区东南角位 于南塔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该位置为站房,仅为办公、销售、员工 休息使用,因此对南塔水源保护区不产生污染影响。 16 综上所述,本项目从环境角度来看选址合理。本项目地理位置 图见附图 1,本项目平面布置图见附图 2。 12、不予处罚情况说明、不予处罚情况说明 根据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 通知(环办环评〔2018〕18 号),本项目性质属于未批先建。 本项目于 2008 年建设行为终了,2017 年,沈河生态环境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该加油站无环评手续。 根据 关于建设项目“未 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 号) 中“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中“‘未批先 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算。即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 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因此,本项目不予 行政处罚。 另外沈阳市沈河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 司沈阳富民桥加油站环评情况的说明 中明确指出本企业积极履行 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根据历史 原因及企业守法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优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经沈河 生态环境分局研究决定, 对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沈阳富民桥加 油站不予处罚,要求企业立即开展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办理工作。 详见附件 4。 17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 内容 1、、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内容及规模 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富民桥加油站位于沈阳市沈河 区文化东路 52 号,于 2008 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本项目占地面积 2100m2。公 司主要经营汽油、柴油,年销售汽油 3500t/a,柴油 65t/a。主要设储罐区、罩 棚、站房等,共 4 台加油机,汽油枪 20 把,柴油枪 4 把。根据汽车加油加 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加油站等级划分原则详见表 2-1。 表表 2-1加油站等级划分加油站等级划分 级别划分级别划分 油罐容积油罐容积 总容积总容积单罐容积单罐容积 一级150<V≤210≤50 二级90<V≤150≤50 三级≤90汽油罐≤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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