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16_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_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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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I JGJ 39-2016 备案号J2176-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2016 -04 -20 发布2016 -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6 年11 月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6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 为JGJ39一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 4.1.3、4.1.9、4.1. 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0日 3 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J88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 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 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 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 “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 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 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4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了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荆涛蒋春辉廉学军 陈永江李桂文吴健梅沈克文 林莉郑犁陈飘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匡圄翁蜡张南宁 吴雪岭王理陈向明叶德强 郭晓岩 5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3 3 基地和总平面...................................................5 3. 1 基地...............................................................5 3.2 总平面...................................................5 4 建筑设计7 4. 1 一般规定......................................................7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 3 幼儿园生活用房.............................................10 4.4 服务管理用房...................................................12 4.5 供应用房................................................ 13 5 室内环境............................................15 5.1 采光.........................................................15 5.2 隔声、噪声控制.............................................15 5.3 空气质量................................................ 16 6 建筑设备.........17 6.1 给水排水...................................................... 17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8 6.3 建筑电气.......................................... 21 本规范用词说明......................................................23 引用标准名录...............................................24 附条文说明...................................................25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 ......... 3 3 Site and General Layout ........ ......... ................ .. 5 3.1 Site 5 3. 2 General Layout 5 4 Architectural Design ........................... ......... 7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4. 2 Nursery Living Room 9 4. 3 Kindergarten Living Room 10 4. 4 Service and Management Room 12 4. 5 Supply Room 13 5 Indoor Environment.................................... 15 5. 1 Lighting15 5.2 Scund lnsulation, Noise Control 15 5.3 lndoor Air Quality16 6 Building Equipment................ .. ......... 17 6.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7 6.2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18 6. 3 Electricity21 Explanation of W ording in This Code ............... ... 2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 24 Additio日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5 7 1总则 1. 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 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 规范。 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 设计。 1. O. 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O. 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 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O. 3-2的规定。 表1.O. 3-1 幼儿园的规模 规模班数班 小型 14 中型 59 大型 L 表1.O. 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称班别人数人 乳L班 lO15 托儿所小、中班 1520 托儿班 大班 2125 小班 2025 幼儿园中班 2630 大班 3135 1. O. 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 1 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 O. 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术语 2.0.1 托儿所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 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 O. 4 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 O. 5 幼儿生活用房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play chamber; 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 0.11 喂奶室nursm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3 2.0.13 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人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serVl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 供应用房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 空间。 4 3 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 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 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 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 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 穿过。 3.1. 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 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 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 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 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 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5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人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人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 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元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 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 油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 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 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 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 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 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人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 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人口处应设大门和警 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人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 出人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固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 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 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6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 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 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 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 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 。 层 4.1. 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 理和生理特点。 4.1. 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 于O.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O.90m时,应采取防护措 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O.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 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 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 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 8 幼儿出人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 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O.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7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 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 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 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 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 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 于O.11m。 4. 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 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 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 度宜为O.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O.13m,宽度宜为 O.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 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O.llm时,必 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 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O.11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 8 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0疏散走道的墙 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 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 14 的规定。 表4.1.14走廊最小;争宽度m 走廊布置 房间名称 中间走廊单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2.4 1.8 服务、供应用房1.5 1.3 4.1.15 建筑室外出人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 步0.50m以上。 4.1.16 出人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 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o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 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多功能活动室 净高 3.0 3. 9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 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 相同。 9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 3的 规定。 表4.2.3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使用面积 乳儿室50 喂奶室15 配乳室8 卫生间10 储藏室8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 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 区,并应设单独出人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 人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 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 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 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 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 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 3 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120m2。 10 表4.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时 房间名称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活动室70 寝室60 厕所12 卫生间 篮洗室8 衣帽储藏问9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 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 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 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 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O.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盟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 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使器不应少于2个。 污水池 个 表4.3.11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大使器 个 6 小便器沟槽 个或位 4 盟洗台 水龙头,个 6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 动室。盟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 11 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盟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O.50m O. 55m,宽度宜为 O. 40mO. 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O.55mO. 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 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O.70mX O.80m 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O.16mO. 18m,坐式便 器的高度宜为O.25mO. 30mo 4.3.14 厕所、盟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 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 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 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 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 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 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 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Cm2 规模 房间名称 小型中型大型 晨检室厅10 10 15 保健观察室12 12 15 教师值班室10 10 10 警卫室10 10 10 储藏室15 18 24 」一 12 续表4.4.1 规模 房间名称 小型中型大型 园长室15 15 18 财务室15 15 18 教师办公室18 18 24 会议室24 24 30 教具制作室18 18 24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 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人口处,并应靠近保健 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 分开; 3 宜设单独出人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 等房间,厨房应自成→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 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13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 应采用元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 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 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 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 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人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14 5室内环境 5.1采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 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 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 C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2.0 1 5.0 保健观察室2.0 1 5.0 办公室、辅助用房2.0 1 5.0 楼梯间、走廊1.0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 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 规定。 表5.2.1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允许噪声级CA声级.dB 45 三二50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表5.2.2的规定。 15 表5.2.2空气声隔声标准 空气声隔声标准楼板撞击声隔声 房间名称计权隔声量单值评价量 CdB CdB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保健观察室 二“50 主二65 与相邻房间之间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二注45 主ζ75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5.3空气质量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 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 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 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16 6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 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1. 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人管上应设置水表。 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 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6.1. 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 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 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 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 方式; 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 采取减振防喋措施。 6.1. 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人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 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 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 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6.1.6 盟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 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 水存水弯。 17 6.1. 7 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 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 理后再排人户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 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 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 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 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 护措施。 6.1.12 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6.2 供暖通凤和空气调节 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 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 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时,可采 用电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280C。 6.2.3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 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 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 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 动室和寝室之外。 6.2.5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 6.2.6 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6.2.7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18 6.2.8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 形式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 9的 规定。 表6.2.9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设计温度 CC 活动室、寝室、喂奶室、保健观察室、 20 配奶室、晨检室厅、办公室 乳儿室24 盟洗室、厕所22 门厅、走廊、楼梯间、厨房16 洗衣房18 淋浴室、更衣室25 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 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 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 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 6.2.11-2的规定。 表6.2.11-1房间的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换气次数次/h 活动室3 寝室3 厕所10 多功能活动室3 19 表6.2.11-2人员所需最小新凤量 房间名称新风量[m3/Ch.人J 活动室20 寝室20 保健观察室38 多功能活动室20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 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 排风装置。 6.2.13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 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 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 0C地区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表6.2.14空洞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参数冬季夏季 活动室、寝室、喂奶室、 保健观察室、配奶室、20 25 温度CC 晨检室厅、办公室 乳儿室24 25 风速CvCm/s o. 10CGB 50009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6 GB 50118 7 GB 50242 8 GB 50325 9 GB 50736 10 GB 5749 11 GB/T 18883 12 JGJ 64 13 JGJ 100 14 CJ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 - 2016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2016,经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0日以第107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87的 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 院,主要起草人是匾园、匮画、葛庆华、匾画、马 洪骥。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 结了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定 了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 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 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 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 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26 目次 1 总贝毕..28 2 术语30 3 基地和总平面.............................................31 3. 1 基地31 3.2 总平面.......................31 4 建筑设计................................................34 4. 1 →般规定.................................... 34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37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38 4.4 服务管理用房....................................41 4.5 供应用房....................................................... 41 5 室内环境..................................................43 5. 1 采光..........................................43 5.2 隔声、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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