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74-2017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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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E P GB/T 51274 - 2017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and alarm system engineering of urban utility tunneI 2017 - 12 -12发布2018 - 07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 技术标准 T echnical 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and alarm system engineering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C/T 51274 - 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8 年7 月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 技术标准 GB/ T 51274-2017 食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网担1www. jhpress. cQ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梆地北里甲1]号国宏大厦C座3层 邮政编码100038电话01063906433 发行部〉 三河寓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 850mmX 1J68mm 1/ 32 2.625印张63千字 2018年5月第1版2018年5月第l次印刷 食 统一书号155182.0231 定价16.00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 标准,编号为GB/T51274-2017,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目IJi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建标2014J189号,编制组经广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统一管理平 台设计、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安全防范系统设计、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计、通信系统设计、人廊 管线监控要求、施工及验收、系统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 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f伴释。执行过程中如 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 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金义都市新区田园智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管廊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河南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启鹏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恒为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奥海辉龙大数据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陆继诚刘澄波朱雪明王恒栋张浩 黄凯董缸铭艾聪金国庆丁宏军 张颖琼刘凯屈凯李山河林戚 刘运昕邸增强戚琛琛姬卫东陈海涵 梅鲁海张振鹏周红林亚杰孙金能 夏波吴太成崔保忠滕贺颖王寿生 吴越油新华高保彬郭佳奇刘子彦 何唯平周宁涂燕平周志平盛周军 主要审查人王丹江贻芳杨健张鹏谢卫 周克勤汪浩朱健袁益民张大为 王进民 2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目次 l总则1 2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 1 一般规定 3 3. 2 配套用房 3 3. 3 供配电4 3. 4 防雷与接地 5 3. 5 设备与线路 5 4 统一管理平台设计 7 4.1 一般规定.. 7 4.2 平台架构与技术指标 7 4. 3 平台功能 8 5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计 门ω 5.1 一般规定 .. 10 5. 2 系统组成与设置.10 5. 3 系统功能 11 6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 14 6. 1 一般规定 14 6. 2 入侵报警系统14 6. 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5 6. 4 出人口控制系统 .. 15 6. 5 电子巡查系统16 6. 6 人员定位系统16 6. 7 联动控制 16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7. 1 一般规定门们 7.2 系统组成与设置.. 18 7.3 联动控制 19 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计 21 8.1 一般规定 21 8.2 系统组成与设置.. 8.3 联动控制 22 9 通信系统设计门川 9. 1 一般规定 9. 2 固定语音通信系统24 9.3 元线通信系统25 10 人廊管线监控要求 11 施工及验收 ..28 11. 1 一般规定28 11.2 工程施工29 11.3 工程调试 ...30 11. 4 工程验收31 12 系统维护33 附录A设备区面积的计算U川 本标准用词说明36 引用标准名录..37 附条文说明门们 2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 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 2 Ancillary space 3 3. 3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4 3.4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safety ... 5 3. 5 Equipment and wiring 5 4 Unified managem ent plat d巳slgn7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4. 2 Architecture and technical index of plat ... 7 4. 3 Plat f unction 8 5 Equipment monitoring control system design 10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5.2 Composition and setting of system 10 5. 3 System f unction 11 6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design 14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4 6.2 Intruder alarm system 14 6. 3 Video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system... 15 6.4 Access control system 15 6. 5 Guard tour system 16 6. 6 Personnel location system 16 6. 7 Automatic control 16 3 学兔兔 w w w .b z f x w .c o m 7日realarm system design 18 7.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8 7. 2 Composition and se口ingof system 18 7. 3 Automatic conlrol.. 19 8 CombustibJe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design 2l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 8. 2 Composition and setting of system 21 8. 3 Automatic control .. 22 9 Communication system design. 24 9.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4 9. 2 Landline telephone communication system 24 9. 3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ystem 25 10 Supervision requirem ents of tunnel pipeline.. 26 11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28 11.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8 11. 2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29 11. 3 Engineering commissioning 30 11. 4 Engineering acceptance 31 12 System maintenance 33 Appendix A Area computation of equipment zone 3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9 4 1总则 1. 0.1 为适应城镇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需要,规范综 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综合管廊监控与 报警系统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 进,制定本标准。 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 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 1. O. 3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1 2术语 2.0.1 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设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 2.0.2 监控与报警系统supervision and alarm system 对综合管廊本体环境、附属设施进行在线监测、控制,对非正 常工况及事故进行报警并兼具与管线管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通 信功能的各种系统的总称。 2. O. 3 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unified management plat of supervision and alarm system 对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集成,满足对内 管理、对外通信、与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等需求,具有 综合处理能力的系统,以下简称为统一管理平台。 2.0.4 监控中心supervislon center 安装有统一管理平台、各组成系统后台等中央层设备,满足综 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对所辖综合管廊本体环境、附属设施进行集 中监控、管理,协调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工作需求的场所。 2.0.5 现场设备间field equipment room 设置于综合管廊现场,用于综合管廊沿线区域监控与报警系 统控制及汇聚设备集中安装的空间。 2.0.6 入廊管线tunnel pipeline 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各类城市工程管线。 2.0.7 专业管线监控系统supervision system of specialty pipeline 根据生产管理需求建立的对含入廊管线在内的城市工程管线 进行在线监测及控制的系统。 3基本规定 3. 1一般规定 3.1.1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建立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 系统。 3.1. 2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 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预警与报警系统 应根据入廊管线的种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 警系统。 3.1.3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的建设 规模、入廊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3.1.4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运行管理需求,预留与各 专业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专业管线监控系统联通 的信号传输接口。 3.1. 5 综合管廊应根据规划、所属区域划分、运行管理要求设置 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线路连接通路,监控、 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 3.2配套用房 3.2.1 建立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用房,宜 设置现场设备间等其他配套用房或构筑物。 3.2.2 监控中心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用房直根据工作运行、设备配置、维护及管理的 要求,由控制区、设备区、辅助区等组成;控制区的面积不宜小于 20时,设备区的面积不宜小于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辅助区的面 积宜根据综合管廊运行办公管理需求确定; 3 2 设备区设备的排列布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系统设备有明显间隔; 3控制区、设备区内不应穿越和监控与报警系统 无关的 管线; 4 控制区、设备区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监控 与报警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场所附近; 5 控制区、设备区温湿度及 照度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地点 控制区 设备区 表3.2.2控制区、设备区温湿度及照度要求 温度CC湿度GB501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报警区域任意两只火灾探测器组合信号或由任 意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于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组合信号,作为联动触 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执行下列联动控制 1关闭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通风机及防火阀; 2启动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及其进入共用出 入口防火门外侧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19 3启动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及疏散 指示标志,并应关闭火灾确认防火分区防火门外上方的 安全出口标志灯; 的联动出入口控制系统解除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 区出入口控制装置的锁定状态; 5控制防火门监控器关闭着火分区所有常开防火门。 2 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任意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任意一只 感混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或-只手动报警按钮与任意一只感 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自动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并 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气体灭火控制器控制自动灭火系统的 启动。 3 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一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 报警信号,作为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的联动触发信号。 4 Y肖防控制室应能于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 应根据需要切除火灾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电源。 7.3.2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 当设备距离消防控制室超过lOOOm时,可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网 络与总线远程控制。 20 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计 8. 1一般规定 8.1.1 综合管廊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探 测报警系统。 8.l. 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接入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8.l. 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8.2 系统组成与设置 8.2.1 综合管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 器、天然气探测器和声光警报器等组成,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产品。 8.2.2 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设置点式天然气探测器,天然气探 测器宜通过现场总线方式接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含天然气管 道的舱室每个防火分区的探测器总线应采用独立回路。 8.2.3 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天然气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在舱室的顶部、管道阀门安装处及其他易聚积天然气的节 点处应设置天然气探测器; 2 舱室内沿线天然气探测器设置间隔不直大于15m,安装距 舱室顶部不宜大于0.3m; 3 当天然气探测器安装于管道阀门处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 应高出释放源O.5m2. Om。 21 8.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出入口、逃生 口和防火门处应设置声光警报器,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2 监控中心人员值班的场所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8.2.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宜采用独立传输网络;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号应上传至监控中心统一 管理平台; 3 管道阀门释放源处、综合管廊内天然气容易积聚处的天然 气探测器的实时浓度数据宜上传至监控中心统一管理平台。 8.3联动控制 8.3.1 天然气报警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 体积分数的20。当含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内任意一只天然气 探测器超过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可燃气体报警联动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启动事故段防火分区和监控中 心的声光警报器; 2 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含 天然气管道舱室事故段防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的事故通 风设备; 3 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切除事 故段防火分区非相关设备的电源; 4 应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联动触发信号。 8.3.2 天然气报警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 体积分数的40。当天然气管道舱内任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 超过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应发出关闭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 联动信号。 . 22 . 8.3.3 监控中心可燃气体声光警报器发出报警后,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能记录报警的具体时间和位置; 2 声报警可手动关闭,光报警应持续至人员现场确认并采取 措施后复位。 23 9 通信系统设计 9.1一般规定 9.1.1 综合管廊应设置固定语音通信系统,根据管理需求可设置 元钱通信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对外通信的直线电话。 9.1. 2 综合管廊通信系统应能满足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内工作 人员之间互相语音通信联络的需求。 9.2 固定语音通信系统 9.2.1 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应由安装在监控中心的通信控制设备、 安装在综合管廊现场的固定语音通信终端设备及沟通两者的传输 链路组成,宜设置录音装置。 9.2.2 综合管廊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综合管廊现场固定语音通信终端与监控中心通信 的功能; 2 应具有监控中心对综合管廊现场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呼叫 的功能; 3 宜具有与综合管廊外公共通信网络通信的功能。 9.2.3 综合管廊固定语音通信终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变配电所、设备间、其他重要设备用房应设置固 定语音通信终端; 2 综合管廊各舱室内应设置固定语音通信终端,通信终端间 距不宜大于10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3 固定语音通信终端底边距地坪高度宜为1.4m1. 6m,且 不应被其他管线和设备遮挡。 9.2.4 当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兼做消防电话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9. 3 无线通信系统 9.3. 1 无线通信系统宜由安装在监控中心的通信控制设备、安装 在综合管廊现场的无线信号发射接收装置及沟通两者的传输链 路、移动终端等设备组成。 9.3.2 无线通信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语音通信,并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 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功能; 2 直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等数据通信的功能; 3 宜具有支持移动终端定位的功能。 9.3.3 元线通信系统应根据系统功能、现场环境状况,选择天线 形式、位置和输出功率。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元线通信设备发射 功率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本质安全的有关规定。 9.3.4 元线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 值GB8702的有关规定。 25 10 人廊管线监控要求 10.0.1 人廊管线应根据城市工程管线人廊段的特点进行专业管 线监控设计,并应纳入专项管线设计。 10. O. 2 当入廊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管线监控系统时,专业 管线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标准的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2 应将影响到人身安全、综合管廊本体安全、其他人廊管线 安全的信息及应急处理信息与统一管理平台互通; 3 当管线发生事故时,应由专业管线监控系统对管线配套设 备进行应急控制,并应同时将操控记录与结果传送至综合管廊统 一管理平台。 10. O. 3 当人廊管线未设置专业管线监控系统时,管线配套检测 设备、控制执行机构的测控信号可接入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 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将采集的相关信息通过 统一管理平台与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共享; 2 当管线发生事故时,在管线管理单位授权下,综合管廊环 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可根据与管线管理单位共同制定的应急预案, 对管线配套设备进行应急控制。 10.0.4 入廊电力电缆宜设置由电气火灾监控器、测温探测器等 组成的电力电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测温探测器对电力电缆接头、电力电缆表层等发热 部位实施温度监测; 2 当在电缆接头或电缆表层采用接触式敷设的方式设置线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将系统的报警信息传送至综合管廊 统一管理平台。 27 11 施工及验收 11. 1一般规定 11. 1. 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施工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 全生产责任制,并应与综合管廊其他并行施工协调。 11. 1. 2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质量管 理体系、检验制度。 11. 1. 3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 工图施工;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 签证认定后实施。 11.1.4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现场检查、 管线预埋配合,安装环境、安全用电、其他机电设备安装等均满足 施工的要求后,方可进场施工。 11.1.5 安装材料、设备应进行报验,设备应开箱检验。安装设备 所带软件应通过出厂测试。 11. 1. 6 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包括隐敲工程验收、i周试、试运 行、变更设计等进行相关记录。 11.1. 7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11.1.8 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移交前,应对设备、材料及装置采取有 效防护措施。 11.1.9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 28 11. 2工程施工 11. 2. 1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施工应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 11. 2. 2 管槽的预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GB/ T 20041的有关规定。管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 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 11. 2. 3 光缆敷设、接续、引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和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的有关规定。 11.2.4 控制箱柜和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安 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2 应按施工图纸及产品设计图对控制箱柜、终端设备等进 行检查,数量应准确,外观应良好,内部部件应齐全,安装应稳固, 配线应正确; 3 控制箱柜的线缆孔应设置为敲落孔,线缆敷设接续完成 后应对线缆孔进行密封处理; 4 控制箱柜、终端设备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符合设计要 求,并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5 控制箱柜不应安装在影H向综合管廊内各类管线敷设、人 员通行及有漏水隐患的孔口下方等部位。 11. 2. 5 现场仪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护; 2 显示仪表安装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显示面应朝向人员便 29 于观察的方向; 3 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 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 11.2.6 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 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电子巡查系统的信 息采集点巡查点宜安装在支架外端或方便人员操作的位置;安 装应牢固,并不应影响舱室内管线的安装维护; 2 入侵报警探测器和声光警报器应安装在不易被发现和破 坏的位置,且探测器有效探测区不应受到影响。 11. 2.7 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 关规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手动报警按钮直安 装在支架外端或方便人员操作的位置,安装应牢固,并不应影响舱 室内管线的安装维护; 2 敷设在舱室顶部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距顶部距离宜为 O.lm。 11. 2. 8 设备电源接线、设备接地、防浪涌装置设置应符合设计要 求。电源与接地、防琅涌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 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11. 2. 9 防爆环境内设备、安装与接线、接地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1. 3工程调试 11. 3.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调试应包括各组成系统的设备 30 调试、系统调试、统一管理平台的调试和统一管理平台与各管线管 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平台的联动调试。 11.3.2 调试前应编制调试大纲。 11. 3. 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调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11. 3. 4 安全防范系统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进行。 11. 3.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 关规定进行。 11. 4工程验收 11. 4.1 统一管理平台、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设计的各项系 统功能和性能指标进行验收,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有 关规定。 11. 4. 2 安全防范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8涉及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6章的有关规定。 11. 4.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验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本标准第7章、第8章的有关规定。 11. 4. 4 通信系统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 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623和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工程验 收规范YD/T516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 规定。当固定语音通信系统兼做消防电话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11. 4. 5 防爆环境中的设备、线路、接地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57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的有关规定。 31 11. 4. 6 监控与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各子系统验收合格后 进行。 11. 4. 7 监控与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移交清单; 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设备、主要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 4 竣工图、变更设计、洽商记录及相关文件; 5 安装与质量验收记录; 6 测试与调试记录; 7 操作使用于册; 8 培训记录; 9 设计总结报告; 10 深化设计总结报告; 11 监理报告; 12 开工报告。 11.4.8 竣工验收过程应记录并存档。 32 . 12系统维护 12. 0.1 监控与报警系统建成后,应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12.0.2 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监控与报警系统维 护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2.0.3 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应会同各管线管理单位编制维 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12. O. 4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应按相关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 监控与报警系统及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井应与综合 管廊其他维护工作相配合。 12.0.5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中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应完好, 系统、设备应正常运行,信息应准确和完整。 12.0.6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以各组成系统为单位进行维护,宜按 系统关联特征从设备设施层面进行单体维护、从系统层面进行整 体维护。 12.0.7 现场仪表和探测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制造厂设定的检 定周期进行检定,并应按产品设计寿命年限进行更换。 12.0.8 综合 管廊附属设备的执行器、驱动器应定期进行检查与 维护。 12.0.9 J监控与报警系统不间断电源装置、应急电源装置等的工 作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12. 0.10 每年进入雷雨季节前,应对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类接地器 极接地电阻进行检查与测试。防雷与防泪涌装置应定期进行检 查,在线应有效。 12. O.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维护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 理GB25201的有关 规定。 12.0.12 监控与报警系统现场设备巡视维护的安全管理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 有关规定。 12.0.13 监控与报警系统在建设、维护及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档案 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2.0.14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 规定。 34 附录A设备区面积的计算 A.0.1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设备区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A KbS 式中A一一设备区使用面积m 2 ; CA. 0.1 K一一系数,可取57; S一一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m 2 。 A. O. 2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设备区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A p . N CA. O. 2 式中P一一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单台3.5m25. 5m2; N一一设备区内设备的总台数。 3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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