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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四月 目 次 前 言1 1 范 围1 2 术语和定义1 2.1 矿山地质环境1 2.2 矿山地质灾害1 2.3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2 2.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范围2 2.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2 3 总 则2 3.1 原则2 3.2 作用2 3.3 要点2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3 4.1 保护原则3 4.2 总体要求3 4.3 技术要点3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4 5.1 治理原则4 5.2 总体要求4 5.3 技术要点5 6 监督与管理5 6.1 组织编制单位5 6.2 编制单位5 6.3 申请评审及评审备案5 6.4 监督检查5 附件1 方案编写大纲7 附件2 附图编制要求9 附件3 治理技术要点10 - 2 -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试行) 前 言 编制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 本要求主要参考资料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本要求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提出。 1 范 围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规定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要点。 本要求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和在生产的矿业权人组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编制。 方案是采矿权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实用性”技术成果,对有效避免或减少因盲目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及环境地质问题、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2 术语和定义 2.1 矿山地质环境 本要求所称矿山地质环境,主要指采矿活动影响到的各种岩体、土体、水体(地下水、地表水)、矿藏等客观实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2.2 矿山地质灾害 本要求所称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因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引发的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渣)石流、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或构成威胁的灾害。 2.3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本要求所称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主要指因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地质地貌景观损毁、土地功能丧失或改变和水环境恶化三大类。其中,土地功能丧失或改变包括土地占用、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荒漠化、沼泽化、土壤盐渍化、土壤污染等;水环境恶化主要包括地下水均衡破坏、地下水资源枯竭、地下水污染、地下水质恶化、地表水污染、地表水质恶化等。 2.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范围 包括地表和地下影响范围。是指受矿山开采、矿业活动影响的区域。一般不仅局限于开采区,如矿石堆存区、选矿区、尾(废)矿(石)堆存区(包括尾矿库)及所经道路影响区等;地下开采的矿山,则包括受矿山开采影响可能产生采空塌陷地裂缝等波及影响的范围,涉及矿山排水(矿坑抽取、地表排放)的,还包括岩溶塌陷、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如对地下水水量、水质、地表水水量、水质等波及影响的范围。 2.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包括保护、治理、监测三大方面。“保护”指可能避免或减少问题发生的各种保护性开发的措施;“治理”则指针对难以避免问题发生提出的各种治理措施。前者属于主动的预防,后者属被动的应对。对“影响”延续时间较长或难以确定的,则须提出具体的跟踪“监测”研究措施,目的在于及时掌握其变化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或治理措施,以避免因贻误时机而增加成本。方案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基础上编制。 3 总 则 3.1 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坚持“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的原则。 3.2 作用 方案是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以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最主要依据。 3.3 要点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根据矿山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两大类提出具体的保护与治理措施;对拟采取的各种保护与治理(包括监测)措施所需费用做出概算和分年度概算,以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同时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论证。 3.3.1 新建矿山,其方案侧重避免或减少问题产生的预防。 3.3.2 在生产(包括拟闭坑)矿山,其方案侧重对已经产生和可能出现问题的治理。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4.1 保护原则 4.1.1 贯彻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防为主”的原则。 4.1.2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扰动,避免或减少由此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的发生。 4.1.3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 4.2 总体要求 4.2.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对可能避免或减少矿山活动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拟定具体措施,并进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论证。 4.2.2 注重各种措施的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问题的发生、发展。 4.2.2.1根据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性质,选择专用场所堆放,一方面注意堆放稳定坡角、避免降水及洪流冲刷等,防止引发次生地质灾害;另一方面应采用有效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2.2.2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 4.2.2.3对煤矸石山,可采取分层压实掩埋覆绿,既防止自燃,又美化环境;更主要的是提高矸石发电、制砖等的综合利用率; 4.2.2.4采取地下帷幕注浆隔水、地表防渗或污水处理等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水资源的破坏和水环境的污染。 4.3 技术要点 4.3.1 新建矿山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到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城区和矿区分离; 4.3.2注重选用先进的、保护性开采的工艺和方法,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本方案拟选工艺,对原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和建议。 4.3.2.1 露天开采矿山。宜采取内排和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对含植物种子、腐植土等松散覆盖层的,应统筹安排剥离表层土的独立堆存,供复垦时再利用;同时根据地层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角或梯级开发方式,以避免崩塌、滑坡、地裂缝的发生; 4.3.2.2地下开采矿山。固体矿山拟选预留矿柱、矿墙或采用离层带注浆、煤层汽化法、充填法、回填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等不同或综合的开采方式;液体矿产,应拟定允许开采量或加大回灌量的措施。 4.3. 3 对矿石、废碴土的堆放要有序、合理,明确边坡稳定角,必要时采取稳固措施。对其他非矿岩土、矿渣、尾矿,应充分考虑其“废物利用”之价值,合理转移、堆存和利用,包括选用有用“部分”或成分。 4.3.4 对矿山废液,特别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拟定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存、排放;其它废液应根据其具体成分拟定达标排放、合理储存或循环利用的措施。 4.3.5对拟闭坑矿山的坑、井、巷道等闭坑后必须预先做出封闭或者填实方案,切实预防遗留问题的发生和发展。 4.3.6对存在滞后隐患的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应设计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监测资料分析预测其变化趋势,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3.7 明确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5.1 治理原则 安全原则;以人为本,经济效益服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5.2 总体要求 既对已出现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又要根据预测会出现的问题提出及时治理的措施。 5.3.1 矿山活动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的综合治理措施; 5.3.2 采矿场及梯级开拓的边坡再造措施; 5.3.3 地表废弃物(固、液)的堆存、处理、再利用及综合治理措施; 5.3.4 地质地貌景观、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措施; 5.3.5 地下水均衡破坏、水环境(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综合治理措施; 5.3.6 其它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治理措施。 5.3 技术要点 主要矿山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治理技术要点参见附件3。 6 监督与管理 6.1 组织编制单位 本方案的组织编制单位为新建、改(扩)建和在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人。 6.2 编制单位 6.2.1 资质要求。大型矿山,其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中型矿山,其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小型矿山,其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6.2.2 合同备案。方案编制单位正式接受委托后,须于10日内到矿山影响范围所在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单位资质及合同备案手续;影响范围跨行政区的,到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6.3 申请评审及评审备案 6.3.1方案评审申请由采矿权人提出。首先报县级(跨行政区域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连同初审意见报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6.3.1.1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方案暂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设区的市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方案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 6.3.1.2 申请评审应提供的要件包括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报告书及相应图件,正式审查须有初审意见);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④方案编制委托或合同书;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及合同备案证明;⑥通过评审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⑦预算编制或审核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3.1.3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及要件后,应于30日内组织评审,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评审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申请单位会同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复核同意后,向申请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4 监督检查 6.4.1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6.4.1.1 备案和上报备查。在对编制单位资质和合同审核并备案后10日内,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在对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审核备案后10日内,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并尽快建立成果主要信息的电子档案库。 6.4.1.2 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辖区采矿权人方案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采矿权人申请闭坑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前的验收工作;并将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情况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将其作为采矿权人保证金返还和申请延续、新办采矿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或指标。 6.4.1.3方案质量监督。对所聘请的审查专家资格及其把关的严谨程度跟踪记录,并将其作为是否继续具备评审专家资格的主要条件。对方案质量进行及时考核、总结分析和通报,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资质年检及升、降级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从业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6.4.2 采矿权人责任。专人配合方案编制,积极、如实提供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主动参与保护、治理、监测方案的起草并关注其可行性;积极履行方案并主动申请、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4.3方案编制单位责任。对方案质量和其科学性、针对性终身负责。 6.4.4审查专家责任。对方案质量和其科学性、针对性负连带责任。 附件1 方案编写大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前言 一、任务由来 包括矿山企业、所在行政区,编制单位及所具资质 二、编制依据及方案适用年限 编制依据必须是编制本方案直接有关的,注意在后面相应部分引用时直接点明;方案适用年限应根据矿山生产年限,引发或加剧的各类问题的最长“影响”时间确定。 第一章 矿山基本情况 一、矿山概况 包括矿区所处行政区经济社会环境,矿区、开采区、影响区范围地理坐标及插图。 矿产资源种类、品位及储量、矿床类型与地质特征,开采历史及现状。 二、矿山开发方案概述 包括矿山设计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及产量变化;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开采方式、开采埋深、厚度、围岩情况。固体废弃物排放、矿坑排水,选(冶)位置及生产工艺流程式,尾矿库位置、规模等(附示意性平面及剖面插图)。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概述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主要包括矿区及附近气象与水文、地层、构造、岩浆岩、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特征等。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概述 按矿山地质灾害、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分开阐述。主要概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确认的主要问题、侧重影响范围、威胁对象、影响程度等。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避免或减少问题发生发展的保护性开发利用的预防性措施、主要保护对象等。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一、治理目标 二、治理工程引用技术标准 三、治理措施 包括治理工程、治理方法、措施、工艺、步骤。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包括监测对象、监测内容、监测点网的具体布设、监测设备、监测技术方法、责任人等。 第六章 经费概算 包括保护、治理、监测、维护措施,监理、验收等单项及总费用概算、分年度概算;预算必须经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注明资格证书编号)编制或审核。 第七章 保障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包括实施本方案具体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资金保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及社会效益方面的论证等。 注方案名称。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的方案名称前须冠以“山东省”和县(市)名以及矿山名称;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方案名称前面须冠以县名(县级区前加设区的市名)和矿山名称。 主要附图 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图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部署图 注图名应与方案文本、委托或合同名称等一致;落款的采矿权人名称与采矿许可证名称一致;方案编制单位名称与资质单位名称一致。 附件2 附图编制要求 图件编制要求 总体要求是表示方法合理,层次清楚,主要内容突出(尽可能避免次要内容干扰)、清晰直观,注记齐全,读图方便。 工作底图要求采用最新地形地质图。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成图。 成图比例尺一般问题突出的矿山12000110000;问题较突出的矿山15000125000;问题较少的矿山视矿区范围确定。总的以能清晰反映图面内容为原则。 图式图例参照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编图有关规范。 一、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图(附矿山地质环境现状镶图、剖面镶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镶图) 反映内容及表示方法以不同颜色点、线、带状符号表示矿区及周围已有(实线)和拟建(虚线)的矿山及其它工程。 面状普染色表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并附分区说明表。以不同颜色的点、面状符号表示矿山影响评估认定的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位置、类型、成因、规模、稳定性、危险性等。 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镶图 比例尺适当缩小,以便清楚反映矿山及其附近有关的主要“条件”。 主要内容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现状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和土地现状用途等。 在地形地质底图上,以面状普染色反映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普染色色标参照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12328-90)。 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线状符号表示地质构造、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水文地质要素(包括水源地、钻孔、井、泉、水位埋深、地下水流向等)。 2、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镶图 a.按规定的素色表示简化地理要素和行政区划要素;b.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线状符号分门别类的表示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问题位置、类型、规模、矿山建设工程部署和已建的重要工程(拟建用虚线、已建用实线);c.面状普色表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线状符号表示拟建场地适宜性分区。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部署图 面状普染色表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标明重点区(点)、次重点区(点)、一般区(点)。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划定重点保护目标及范围。 以点状、线状、带状等符号表示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位置、措施等)与治理(避让、生物、工程)措施、监测措施(监测点位置、类型、监测内容)等,并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分区说明表。 附件3 治理技术要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要点 一、矿山地质灾害 1、泥石流 这是老矿区比较多发的一种地质灾害。其物源多是矿渣、山皮土、尾矿泥(沙)等沿山坡随意堆放。防治措施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消除或固化物源;二是消除其必备的激发条件水(动力)条件。 ⑴物源治理生产矿山,已有废渣弃土的,可考虑将杂乱分布在坡岗上的物源填入沟谷中,造田复垦;在大量物源存在的沟谷下端,则修筑拦砂坝;新建矿山,要事先设计出废渣弃土的安全存放地带,修建规范的尾矿泥(沙)库; ⑵水源治理明确上游汇水面积,并根据历史最大暴雨量计算最最大洪流量,据此设计疏浚排水系统,使洪流避开物源地段;当难以避开物源地段时,可修筑排洪明渠,设计流量应能承受百年一遇,并同时做好护坡控制水土流失。 具体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参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执行。 2、滑坡 矿区滑坡可划分为采矿引发型和降雨采矿复合型两种。 ⑴治理措施 a.优化采矿方案,降低坡高、坡角;在主滑段上部削方减载;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滑坡体上部设计相应的截排水沟,严防降水、地表水渗入滑动面和加大滑坡体自重。 b.采用抗滑桩、锚索(杆)等加固; ⑵注意事项 基岩完整、具有软弱结构面的滑坡,宜采用锚固方式治理;设计时应根据滑坡体的规模、岩性、危险程度、发展阶段据实测算选择。 中、小型滑坡可考虑采用混凝土结构抗滑挡墙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抗滑桩治理。 抗滑桩一定要保证桩身有足够的强度和锚固深度,桩高和桩间距要根据滑坡体的规模、滑动层的厚度设计。施工方法主要有打入法、钻孔法、挖孔法三种。 具体参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40)执行。 3、采空塌陷 ⑴地下坑硐已废弃的,地面已出现地面沉降、地裂缝时,应采取地下回填废渣,减缓地面沉降速度;要防止地面塌陷形成,可通过地面裂缝灌注尾矿砂浆(或水泥砂浆),加快充填废渣的固化。当地表形成塌陷但规模不大时,可采取由地面自外向内将废渣填入下部,中上部用细粒尾矿充填,为覆绿打好基础。地面塌陷规模巨大,难以治理的特殊地段,可圈定为矿山地质灾害监测研究区。方案中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出禁入区、监测区,修建环灾栅栏和观测道路。 ⑵地下坑道尚在使用的,应有十分严格的监测、报告措施,当地面出现地裂缝或沉降迹象时,应果断对地裂缝发育地段采取灌浆、密实等措施;地下坑道应采取防塌措施。 4、岩溶塌陷 在查明岩溶塌陷成因以及与地下采矿坑道排水活动之间关联的基础上拟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岩溶塌陷的范围、规模、地下形态、深度等,可应采用地球物理探测方法(电法、声纳法等)辅以钻探验证法探明。塌陷区原为可耕地,宜回填造地,重建植被体系。 ⑴岩溶塌陷区地下无采矿设施(巷道、斜井等),塌陷区非农田且有良好的蓄水条件时,可以发展蓄水养殖或储水用于农业灌溉。 ⑵岩溶塌陷区有巷道等地下采矿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防护工程措施,进行专项设计治理。 ⑶注意事项岩溶塌陷治理,应充分考虑矿山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从源头上控制塌陷的发生和发展。 5、地面沉降 以监测预警为主。 6、海(咸)水入侵 ⑴ 加强水位、水质(重点是氯离子含量)动态监测; ⑵ 减少地下水开采,如开辟新水源、调整开采布局及时间安排等; ⑶ 加大补源,如回灌、下游地下截流等。 二、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问题 1、露天边坡 ⑴原生的岩土性状松散,边坡陡直,大于安全稳定坡角时,采取削坡措施,使边坡达到稳定状态。具体坡角选取,一般应采用当地同一岩性边坡稳定的经验值或现场实测值。 ⑵构造破碎造成的岩层边坡失稳,首先采取避让措施,撤离危险区的一切设施、人员,划定标示出危险范围,严禁进入;其次,采取人为爆破措施,清除危岩,消除隐患。 ⑶边坡加固 a.用非爆破法清除表面松动浮石,对软弱岩体或高度破碎的裂隙岩体进行表面支护。 b.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开型岩石裂隙和软弱层面,可采用注浆加固。 c.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须采用抗滑桩、挡石坝方法治理。 d.对深部10~100m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 e.对于岩质较软,岩石风化严重,易造成小范围塌方的边坡,削坡后低处宜用挡土墙支挡,高处可采用框格式拱墙护坡。 f.边坡高度超过20m时应设置3m左右的宽平台,形成台阶形,沿台阶应设横向排水沟。 g.梯级边坡中的台面应微向内倾,以起蓄水防边坡冲刷作用。 ⑷注意事项 应结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降雨条件,拟定地表排水、地下排水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案。 a.为减少地表水渗入边坡坡体内,应在边坡潜在崩滑区边界以外的稳定斜坡面上设置截水排水沟,边坡表面应设地表排水系统。 b.边坡工程应设泄水孔。 c.矿区天然边坡应因地制宜进行适当改造,在改造中应珍惜已有植被,采用鱼鳞坑的栽种方式,如石质山坡,应采取补土、换土措施确保植树成活率。 d.植被重建具体措施参照相关条款。 2、土地复垦 复垦程序包括工程整治、生物复垦和土壤改良三个阶段;复垦土地利用方向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养鱼场或休闲娱乐用地等。 ⑴工程复垦可进行顺序回填、平整、覆土及综合整治;常用就地整平复垦、梯田式整平复垦、挖深垫浅式复垦和充填法复垦等。具体技术参照相关条款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执行。 ⑵生物复垦包括快速土壤改良、植被恢复、生态工程、耕地工艺、农作物和树、草种选择等。 ⑶土壤改良地表有土型的可通过加施有机肥、无机肥和种植绿色植物等措施;地表无土型一般用易风化的泥岩和砂岩混合的碎砾作为土体,通过调整比例使其加速物理和化学风化,同时通过种植一些特殊的耐性植物进行生物风化。微生物培肥,可利用微生物和化学药剂或微生物和有机物的混合剂,对贫瘠土地进行熟化和改良。 3、植被重建 ⑴植被选择遵循“因地制宜,因矿而异”的原则,在树、草种的选择、工艺的采选上要与矿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石环境相匹配。应进行当地植被品种资源调查,辅以实验室抗逆性能筛选;优选出的植物品种应有较强的固氮能力、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抗逆性好、耐贫瘠等。 ①选择草类、灌木、乔木种属时,应兼顾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优选已被实践证明易活、易管护的种属。 ②如选果树类树种应严格按果树栽种管理的有关规范执行。 ⑵边坡覆绿 a.岩石边坡可采用挂网客土喷播和草包技术。 b.土质边坡可采用直接播种或植生带、植生垫、植生席等技术。 c.土石混合边坡可采用草棒技术、普通喷播或穴栽灌木等技术。 ⑶平地覆绿 a.种植灌草。覆盖土层不小于30mm时,可直接种植灌木和草本植物种子,形成与周边生态相适应的草地。 b.植树造林。覆盖土层不小于50mm时,可直接选造经济、生态或风景林。 ⑷覆绿技术 ①种植灌草在有一定厚度土层的坡面上,直接种植灌木和草本植物种子。 ②穴植灌木、藤本结合工程措施沿边坡等高线开挖穴(槽)栽植,利用常绿灌木的生物学特点和藤本植物的上爬下挂的特点达到覆绿的目的。 ③普通喷播坡面清理后,将种子、肥料、基质、保水剂和水等按一定比例混合成泥浆状喷射到边坡上。 ④挂网客土喷播对花岗岩、砂岩、砂页岩、片麻岩、千枚岩、石灰岩等母岩类型所形成的不同坡度的硬质石坡面,可利用客土掺混粘结剂和固网技术,使客土物料紧贴岩质坡面,需注意有机物料及草、灌种子的调配,使土壤固相、液相、气相趋于平衡,创造草类与灌木能够生存的生态环境。 ⑸养护管理 养护管理包括浇水、追肥、病虫害防治、防除有害草种与培土补植。 ①浇水,可根据植物需水情况直接喷灌;或在坡顶修筑蓄水池自流或喷灌,水源一方面可汇集雨水,另一方面可人工补充。 ②对坡度大、土壤易受冲刷的坡面,暴雨后要认真检查,修补恢复。对缺失植物的及时补植。但应注意栽植后高度、粗度或株丛数等方面与周围的协调一致。 ⑹注意问题 ①植被重建的最佳时间应根据雨量的季节分配和适宜温度来确定。 ②石质山绿化的树坑中应注意充填土的质量和保水性,必要时应在坑中铺衬可降解的塑料薄膜,在新土中拌入保水剂。 ③山坡或台面植树,具体株距根据树种及树冠形态选择。 4、水均衡坡坏、水污染 ⑴矿坑排水、选矿废水、生活废水排放可能造成污染的,需建立污水处理工程。 要根据矿区内的排污量,结合周围社区污水处理能力,通盘考虑其选址、规模。具体工艺参照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规范执行。 ⑵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地下水污染。 ⑶受污染的地下水可以采用“抽污补净”的方式,在下游抽出被污染的地下水,而在上游回灌干净的地表水。 ⑷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⑸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结合矿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危、损尾矿库(坝) 需按国家有关矿山设计规范,根据其生产规模,设计与之匹配的尾矿库(坝)及配套设施,并在试生产阶段即建成投入使用。对于矿山开采技术方案中缺少尾矿库(坝)建设方案的采选企业,必须限期补建。 ⑴对于出现潜在隐患和明显破损缺陷的尾矿库(坝),应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措施 a.尾矿库容接近极限,应及时扩容或新建。并采取措施对原尾矿库进行抑尘、覆土和恢复植被; b.坝体基础渗漏,需及时采取桩基础或灌浆等工程措施处理; c.坝体护坡易垮塌,可以适度削坡,重新砌护; d.疏通或修建沿坝排水沟,播植灌草保护带,防止漏水引发滑坡和水土流失。 6、固体废弃物堆放 ⑴剥离废石、废矿渣无序堆放形成的各类松散物质构成的不稳定边坡的治理措施。 a.降低坡高、坡角(须小于30度); b.边坡加固、衬砌护坡; c.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 d.设计相应的排、防水工程。 ⑵废石、废矿渣堆积台面整治,可根据废渣的类型及块(粒)度,自下而上按由粗到细的顺序逐层回填并碾压密实;含不良成分的在下,富含养分的土层置于表层。 ⑶整治好的平台和边坡,应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堆存的表土覆盖于表层;无适宜表土覆盖时,用不致造成污染的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⑷煤矸石堆治理应分层压实,表层覆土,快速建立植被等措施防止其氧化自燃。 ⑸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分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并采取防渗措施,上部再覆土掩埋。 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的植被重建参照相关条款。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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