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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的程序 和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位及各全资、 控股权属企业和各工程公司(队)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 统计。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至权属企业的董监高,应通过法定 程序实现本制度在所在企业的转化、对接、落实。 第三条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 “四不放过” 、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 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 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进行 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 493 号)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办法(总局令[2009]第 21 号) 、职业病防治法(2011 年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修订)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 则 (GB6442-86)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11 2/11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 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应当 于 15 分钟内将事故简要经过和受伤情况,用电话向集团公司业 务主管部门报告,于 12 小时内,将“事故快报” (见附录 A)用 传真或 OA 邮件等形式,向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单位编制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事故调 查报告” (见附录 B)用传真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 OA 邮件转发等 形式向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重伤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 人或其委派人应当于 15 分钟内将事故简要经过和伤亡情况,用 电话向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安委会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报 告,同时将“事故快报” (见附录 A)用传真或 OA 邮件等形式, 向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安委会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于 7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单位编制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事 故调查报告” (见附录 B)用传真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 OA 邮件发 送等形式向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死亡及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启动 应急预案,开展援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各单位应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自行向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九条 从业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含疑似职业病)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向集团公司业 3/11 务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确定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按相 关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在直属单位、权属企业工作的集团公司聘用工发 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要在 2 个工作日内 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以方便办理工伤认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医疗待遇等。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及本制度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本制度规定的 调查权限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由安全、环保、生产、设备、技术、 工会、人力资源、监察审计、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编制出事故调查报告(见附录 B) 。 第十五条 事故单位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特长; (三)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四)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 4/11 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 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发生工亡以上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和通报,其他 由各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和通报。调查处理和通报要 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集团公司安委会有权否决不合理的事故 调查处理、并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 指导所属企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病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 源部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组成调查组。 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 5/11 报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业务 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集 团公司安委会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派人前往协助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单位应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 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建议,事故单位应严格执行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 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相关人员及事 故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人力资源等有 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本单 位各部门和所管辖的工程公司(队) ,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各 单位应将各类事故的处理结果报集团业务主管部门、重伤及以 上事故的处理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一)从业人员患有职业病应享受的待遇,按工伤保险 条例执行; (二)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含 疑似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三)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有关待遇的 落实情况,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11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事故的统计工作,工亡事故统计 表见附表 1,重、轻伤事故统计表(见附表 2) 。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确保数据 统计的准确、真实、完整。主要分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工种、行业、类别、文化程度、年龄段和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 管理原因、找出多发事故的出现规律,制订针对性措施加以预 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集团公司监察审计 室设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事故举报一经查实且事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 限内上报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重伤事故、确认为职业病 危害事故的奖励 2000 元;举报工亡事故的奖励 10000 元,并对 举报人进行保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权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均包含工程公司 (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总裁审批,自发布之日起执 行。 7/11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授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8/1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事故快报 事故单位名称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 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龄 工种 伤害程度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负责人填报人 年 月 日 9/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事故调查报告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名称(分厂、车间或工程公司)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四、事故类别 五、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龄 工种 伤害程度 六、事故经过 七、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八、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1.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2.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九、事故的防范措施 10/11 工亡事故统计表 NO 单位名称 年度 序 号 事故时间事故单位 事故类别 工亡 人数 事故简况及主要原因 备注 单位名称 年度 序 号 事故时间事故单位 事故类别 工亡 人数 事故简况及主要原因 备注 11/11 重、轻伤事故统计表 R/OSSR00902 NO 单位名称 年度 序 号 事故时间事故单位 事故类别 伤害程度事故简况及主要原因 备注 单位名称 年度 序 号 事故时间事故单位 事故类别 伤害程度事故简况及主要原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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