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总部直属单位安全环保责任制奖惩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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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xx有限公司 总部直属单位安全环保责任制奖惩办法 xx有限公司 总部直属单位安全环保责任制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法 、 环 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 护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环保职责,落实责任, 加大检查监督和奖惩力度,切实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和环保事 件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和环保水保及生态保护目标,提高安全环 保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环保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为集团公司快速发展营造良 好的安全环保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是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其 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必须认真贯 彻执行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集 团公司及本单位的规章、规程和制度。要把安全、环保的责任落实 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第三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工作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 体系,并且把安全、环保考核指标当作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从 业人员主要指标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位紫金山金铜矿、其 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安委会及安办、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及 集团公司总部其他人员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奖金发放的条件和标准;                  2/8 同时,提出了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考核规范。本办 法适用于上述单位在安全、环保工作领域中的经济奖励或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集团公司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可参照本 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奖惩办法,同时,报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环保与生态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 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监督,并根据考核情况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 安全环保专项奖;对安全环保事故及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总部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严 格执行。 第二章 管理办法及要求 第八条 集团公司依法对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成效 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行奖励。被考核单位应及时报告事 故(事件)发生情况并每月报送一次安全、环保工作总结,集团公 司安委会组织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抽检考核。集团公司每月对直 属单位进行安全、环保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情况核发一次安全、 环保专项奖。 第九条 为实行奖惩和责权利对等,各单位在分配安全、环保奖 励金时,应着重向单位主要责任人、安全环保风险大的岗位人员和 从事安全、环保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倾斜。 第十条 紫金山金铜矿及其他直属单位安全环保奖励基本条件 (一)未发生工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8 (二)未发生一般以上环保事故事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及安办安全环保奖的考核与直属单 位的指标挂钩考核;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奖考核与所 主管企业指标挂钩考核,实行同比例考核。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生产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安全、环保 奖励发放的必要条件之一。完成当月计划任务 85以上的,根据考 核结果全额发放奖励金额;未完成当月计划任务 50的,不予奖励; 完成 50-85的,实行同比例发放。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及安办、总部其他人员、各业务主 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安全环保专项奖金额度由集团公司按年度单项核 定,其中安全、环保各占 40,消防、治安、交通、设备各占 5。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实行每月考核季度兑现发放 (一)国际事业部、矿山管理部、冶炼加工管理部、建设部和 紫金山金铜矿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在全年奖励金额的 20比例内预 兑现,共 80。 (二)集团公司安委会及安办每个季度根据考核结果在全年奖 励金额的 15比例内预兑现,共 60。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 (一)国际事业部、矿山管理部、冶炼加工管理部、建设部和 紫金山金铜矿根据全年安全生产业绩兑现剩余 20。 (二) 集团安委会及安办 根据全年安全生产业绩兑现剩余 40。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实际结果考核                  4/8 (一)发生轻伤事故,扣罚年核定安全奖励基数的 0.5轻伤 人数;发生重伤事故,扣罚年核定安全奖励基数的 2重伤人数; 发生工亡或 3 人以上重伤事故,否决当月安全专项奖金;发生较大 及以上安全事故,否决当季安全专项奖金。 (二)发生交通事故、设备事故或消防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否决当月交通、设备或消防专项奖金。 (三)发生治安案件,否决当月治安专项奖金,发生刑事、或 单位职工犯罪的,否决当季度治安专项奖金。 (四)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属轻微污染事故(尚未达到国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等级程度)的,一次扣罚 年核定环保奖励基数的 0.5;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达到国家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否决当 月环保专项奖金;造成污染事故后果较为严重的,否决事故发生季 度环保专项奖金。 (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照发生事故应扣罚数目加倍扣 罚考核。 第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 罚 100-10000 元 (一)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方面安全环保管理机构机构不健 全、安全环保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人员无资质。 (二)基础资料方面安全环保台帐等基础资料(制度、规程、 证照、台帐、报表、计划等)不齐全或不完整、制度不完善、证照 不齐全等。 (三)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方面未按制度要求召开安全例会、 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检查发现“三违”                  5/8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等。 (四)安全环保检查与隐患治理方面未按制度要求组织安全 环保大检查、集团公司和区域公司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 改与反馈、重大问题隐患未“定责任人、定方案措施、定整改期限” 等。 (五)违反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 (六)职业卫生方面违反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职业卫生 档案管理不健全、不规范的。 (七)报表方面要求上报的各种报表未报、漏报、迟报等。 (八)清污分流,以及设备设施跑、 冒、滴、漏现象方面生 产车间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造成含重金属、氰化物等有毒有 害溶液外排,增加污染处理成本的,以及清污分流工作未按要求做 好的、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罚的等。 (九)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存在问题或日常维护 不到位,不能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 (十)发生金(银、铜)及含金(银、铜)物料、贵重物资、 矿产品(含成品或半成品) 、危险化学品管理被盗、被抢事故的。 第十八条 其他要求 (一)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环保安全专项奖考核办 法与二次分配方案,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集团公司主(分)管领导、环保与生态部、安全生产部、 总裁办公室保卫处以外的安委会及安办成员只实施年度考核,季度 考核奖励按总部其他人员标准发放。 (三)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在直管单位享受安全环保专项奖的 不再享受总部安委会安全环保专项奖。                  6/8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 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2.因环保安全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 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 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或废弃 化学品贮运、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 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7/8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 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三)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 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8/8 (四)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审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授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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