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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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xx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制度 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进行确认,提出预防和防护措 施及日常的管理要求,以及职业病处置程序。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位及各全资、控股 权属企业。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至权属企业的董监高,应通过法定 程序实现本制度在所在企业的转化、对接、落实。 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实行分 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 责。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各单位生产部门负责职业卫生 设施的配置、防护措施的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业病前期预防 2/4 第七条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岗位 (一)矽肺岗位露采厂现场管理、穿孔和爆破岗位;选厂的 破碎岗位;井下凿岩、爆破、装矿及溜井放矿等岗位。 (二)氰化合物中毒岗位氰化钠溶解、添加、喷淋等岗位。 (三)中暑在高温条件下长时间作业。 (四)放射性疾病微机核子秤使用岗位。 (五)噪声聋岗位铲、装、破碎、井下凿岩、露天穿孔等岗 位。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完善职业健康 管理制度 (一)矿山、冶炼、化工或金属加工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 多、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多或职业危害影响较大的企业,必须设立职 业健康管理机构或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危害但接 触人员少、影响较小的企业应当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 重点修订和完善以下 13 项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 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 度、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 度、应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奖惩制度、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第九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一)有与职业病危害相应的设施; (二)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第十条 依法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 3/4 项目。 第十一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 “三 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新建、 改、 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 “三 同时”监督管理,要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机制。定期对生产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岗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 在氰化钠的使用场所应有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 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 者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 知劳动者。 第四章 作业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 4/4 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还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 价。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监测重点区域噪声指标与粉尘浓度、 采 空区空气成份与浓度、井巷内气体成份与浓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车间的空气成份与浓度,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组织 监测,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频率。 第二十一条 在监测过程发现浓度接近或超过临界时应及时报 告岗位工作员工和矿领导,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隐患。 第五章 职业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现有职业病, 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告单 位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各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 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 从事原有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岗位;对于 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含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规定 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病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 眼病等 10 类 115 种。 5/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总裁审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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