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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1/6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落实全面、全过 程的监控措施,防范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长期或者临时生产、 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 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至权属单位的董监高, 应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本制度在所在单位的转化、对接、落实。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A/0 2/6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辨识权属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法和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 辨识,并进行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报当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权属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 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 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 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 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八条 当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 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 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同时每三年至少应对本 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A/0 3/6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九条 权属单位应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 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 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第十条 权属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 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 况,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 施。 第十一条 权属单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 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权属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 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 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三条 权属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 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执行持证上岗,确保其了解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权属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A/0 4/6 第十五条 权属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 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十六条 权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权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权属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 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 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权属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 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 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 报告; A/0 5/6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 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章 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 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 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 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二十条 权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 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 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 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A/0 6/6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权属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 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 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 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权属单位应当组织本 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 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授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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