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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遇重大险情停产撤人制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遇重大险情停产撤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重大险情的应变和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减少 事故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当发生重大险情时统一指挥,及时 停产、撤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 权属企业。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至权属企业的董监高,应通过法定 程序实现本制度在所在企业的转化、对接、落实,应依据本制度,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遇重大险情停产撤人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 度等有关要求,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 预警预报机制,强化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控制和防范重大危 险源发生重大险情。 第四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对重 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险情的,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专项应急预 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在有可能造成重大险情的有关现场,标识发 生重大险情发生时的撤离避险路线,并把安全撤离路线图悬挂于相 关作业现场。 2/4 第六条 现场带班领导或班组长以上各级领导是当发生重大险 情时下达与组织员工紧急撤离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生重大险情时, 第一责任人必须立即发出警报,下达停止作业紧急撤离命令,组织 员工按确定的避险路线撤离,并及时向生产调度部门汇报。 第七条 生产调度部门接到重大险情紧急情况的信息后,要立 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根据人员撤离与现场险情情 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与处置。 第八条 各单位应将紧急撤离避险相关知识列入员工培训的一 项内容,通过培训让每们员工能熟练掌握基本的应急逃生知识和逃 生技能,熟悉撤离避险路线。 第三章 停产撤人情形 第九条 当有下列情形时,立即停产撤人 (一)上级政府部门有要求或集团公司发布“暴雨、暴雪、大 风、雷电、冰雹、大雾”等红色预警信号天气,矿山危险区域、井 下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有序撤离作业人员。 (二)遇洪水或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且没有雨停迹象,露天 作业区域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停产撤人; (三)露采边坡将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滑坡; (四)露采排土场将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坍塌; (五)因尾矿库排水系统堵塞,可能造成尾矿库漫顶,引发溃 坝危险时; (六)冶炼加工企业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可能造成中毒事故时; (七)因气候异常,供电线路已出现冰凌,有造成架线倒架、 线路折断致使矿井总停电危险时,矿井停产撤人。 3/4 (八)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 安全设备运行; (九)矿井发生水灾、火灾事故,或发生明火,依靠现场力量 无法有效扑灭现场火势不能控制; (十)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 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十一)井下“六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不能正常运行、监测 监控系统发出警报; (十二)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 常情况; (十三)井下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来不及支 护,或采取措施不能及时、有效控制; (十四)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规程规定 (十五)矿井发生冲击地压征兆; (十六)出现危及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等。 第四章 停产撤人具体要求 第十条 当发生上述重大险情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先在第一 时间停产撤人,并及时向生产调度部门汇报,生产调度部门应立即 通知其它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 第十一条 紧急撤离本着就近、安全的原则进行,迅速、有序 地按确定的撤离路线撤离到安全区域。 4/4 第十二条 人员在撤离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除了随身 配带的矿灯、自救器、气体检测仪等必备的安全用具外,其它无关 物件一律不得携带。 第十三条 涉及到有关安全设施运行的特殊岗位人员(如,井 下变配电所、通风、排水等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撤离,按职责参与 抢险救灾工作,仅当接到有关撤离指令后方可撤离。 第十四条 现场各级管理员、安全员要维护现场撤离秩序,当 撤离人员全部撤离后,维持秩序的现场管理员、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五条 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按应急预案进行救援与处 置。 第五章 恢复、评估和演练 第十六条 当重大险情发生,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完毕后,各单 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认真分析事发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同时, 尽快进行现场恢复工作,只有当重大险情经有关认证、确认险情已 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收集整理重大险情发生时,紧急撤人和抢 险救灾工作有关记录和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紧急撤离过程和抢 险救灾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客观评估,重点分析紧急撤离过程中 的组织、指挥、撤离路线、应急响应、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重大险 情抢险救灾演练。 5/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总裁审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授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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