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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 保企业的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提出了要求, 适用于集团 公司总部、直属单位及全资、控股权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至权属企业的董监高,应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本 制度在所在企业的转化、对接和落实。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 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 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 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 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 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2/5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 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 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的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 面负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 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 的检查计划。同时,应当加强互联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推进本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主管的全资、 控股权属 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跟踪和督办。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直属单位及全资、控股权属企业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建立资 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 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安排人员跟踪落实和 确认,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应当每季度、每年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3/5 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归档。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本单位或集团公 司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按照职责分 工立即组织核实并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 鼓 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 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 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 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 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的职责,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各单位应当 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 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 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 隐患作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4/5 (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由各单位的厂 (分厂) 或车间 (工 段)或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 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 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 位的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 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对重大 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 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 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 各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 5/5 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 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集 团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处 以200-5000元扣款,并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制定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的; (三)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进行统计 分析,并建立台账的; (五)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或 者未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七)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隐患治排查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总裁审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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